保监会拟修订健康险管理办法:短期险费率浮动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

姜鑫2017-11-15 18:44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姜鑫 实习记者 黄蕾  

时隔11年后,保监会对健康险管理办法进行调整。11月15日,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于2006年颁布实施,目前完成修改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里提出短期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允许浮动,但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对比发现,相较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对健康保险定义、健康保险产品费率、规范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行为等方面有明显变化。

《征求意见稿》指出,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对于健康保险的定义,《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医疗意外保险,即健康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在产品期限方面,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由不得少于10天变为不得少于15日。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允许浮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短期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

在销售管理环节,《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健康保险产品,除法定理由外,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提供。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除了对具体条款进行修正外,《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六章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下设八个条款。在该章节中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并对保险公司提供健康服务的具体要求做出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顺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要求,该章节下第五十九条明确指出,在充分保障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等实现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

金融机构新闻部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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