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性骚扰需要社会规范变迁

刘淄川2017-11-18 02:29

153

刘淄川

近期,从好莱坞开始,美国刮起了一场反性骚扰旋风,并在整个西方社会范围激起了一道道涟漪,引起人们对于两性关系与良性道德规范的思考。根据《纽约时报》披露的情况,好莱坞著名制作人哈维·韦恩斯坦曾利用他的地位和权势,性侵、骚扰女星与女职员长达20多年之久。事发后韦恩斯坦宣布无限期离职,许多男女明星对他的行为表示谴责,称此绝对不可接受。

在这一披露的鼓励之下,欧美社会的女性在社交媒体上以“还有我”(#Me Too)为标签,将她们曾经遭遇的无数性骚扰故事公之于众,以唤醒大众对于这些现象的注意。而韦恩斯坦事件显示的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是,即使是知名的、拥有很高名望和社会地位的女性,包括好莱坞的女明星,也会遭到性骚扰。也就是说,性骚扰的危害绝不限于女性中的弱势群体,这也说明目前已经披露出来的性骚扰行为可能只是整个图景里的冰山一角。这提醒人们,反对和打击性骚扰依然是事关全社会的一场漫长工作。

反性骚扰的过程中,受害者遇到的一个常见问题是,施害者经常用“自愿说”来为其行为提供合法依据,韦恩斯坦最初也是这样为自己辩护的。作为施害者的男性通常会说这是两情相悦的自愿行为,甚至说这是女性犯错在先,或者用“个人隐私”作为自身行为的挡箭牌。然而在两性关系中,男性通常是处于更主动的一方,对于得到对方接受的需求也更加强烈,因此女性需要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这是法律自然的平衡原则的体现。也正是基于这一事实,在很多法律关系中,男性都被要求承担更大的责任,比如中国法律规定和14周岁以下的女性发生性行为,不论对方是否自愿,都作为强奸罪处理。这样的法律规定便是基于对两性关系中事实上的不平等的认定。事实上,即使受害者是为了得到工作或升迁机会而被迫接受骚扰或侵害,骚扰或者侵害的行为同样成立,同样应该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戒,因为施害者利用了他们的特殊地位和权力来迫使对方就范。

性骚扰之所以广泛滋蔓,并且持续不断地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目前已有的社会习惯和规范对于男性依然有很大程度上的保护,而且男性施害者付出的成本比较低。施害者认为自己被揭露的可能性比较小,即使被揭露,最终受到惩罚的可能性也比较低,这些情况导致施害者更加肆无忌惮。如果社会上没有形成警惕和反对性骚扰的风气和习惯,现实恐怕就难以改变。当然也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认为男性也有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尤其是青少年男性,这种现象并不能简单地归因为男权社会产生的问题。不过更为普遍的情况还是男女两性关系的不平等,而这根源于历史与传统等因素导致的男性长期把持社会权力。

存在父权制的时间里逐渐形成的一种情况是,无论在政界还是企业界,男性都掌握着更大的权势,这一现实直到今天仍未改变。不应忘记的是,女性获得普遍的选举权,并在社会经济领域取得平等的权利,也是比较晚近才发生的事情。

性侵犯和性骚扰的受害者往往难以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些行为的存在,而在施害者坚持表示自己无错的情况下,即使是通过包括司法在内的正式途径来寻求解决,结果也往往是一场僵局。女性即使鼓起勇气揭露性骚扰事件并追究对方的责任,结果往往也是在工作中遭到打击报复,被孤立,被恐吓。与受害者追究侵犯事件所能得到的收益相比,这一冒险所附带的成本过于高昂,于是导致很多人望而却步,选择隐忍和退缩。

同时,和吸烟等行为一样,施害者对于伤害的心理评价要比受害者小。在公共场合吸烟的人通常认为他们不会给别人造成明显的健康损害,而在厌恶烟草的人看来,这构成了对他们自身利益的极大侵犯。很多时候性骚扰者甚至不认为自己在性骚扰,进而把这视为一种只是稍微过头一点儿的社交行为。即使进行了性骚扰,施害者依然会假定对方会宽容他甚至接受他,而这种认识,以及受害者的隐忍和退缩,又会进一步鼓励这些伤害行为的发生。所以单靠受害者自身的力量难以改变这一现状,必须依靠社会意识对此的警觉,以及社会规范的变迁。

韦恩斯坦性侵事件引发了西方社会普遍而深刻的反思。而由于对性骚扰受害者的“污名化”并施加道德压力等方面的原因,国内舆论对于这些伤害的关注并不够。而且在今天的网络时代,公众的关注点转移速度很快。同时,当某些女性成为不当行为的实施者时,在网络上她们会面对更大的压力,并发生一些人用少数行为来定义所有女性的做法。所以中国的女性主义者及反性骚扰行动者所面临的环境更加艰难,压力来自四面八方,包括传统、权力与资本的压力等等,因而她们更需要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帮助。

中国传统的“面子”文化在很多时候助长了对性骚扰行为的鼓励。女性被认为不应该对性骚扰提出抗议,因为这可能导致对“关系”的伤害,出现不和谐的情况,甚至是对对方尤其是对“长辈”的不尊重。但事实上,在任何场合中,女性都勇敢地指出性骚扰行为并表示抗议,才能体现出对对方的尊重,即把对方作为一个平等的可敬的人来看待,及时提醒他的错误。在中国的公共领域中甚至还存在公开的性骚扰,比如电视节目中拿女性的某些身体特征开玩笑等,而这并不被社会视为越界行为,反而被视为正常的调侃,或者吸引收视率的合法途径。如果公众始终对这些不符合伦理的行为保持沉默,总体的鼓励性骚扰的社会氛围就难以发生改变。

鉴于性骚扰个人受害者所处的弱势地位,集体行动的做法的确有利于受害的女性形成合力,这类似于诉讼制度里的公益诉讼。然而需要看到的是,这样的行动也难以聚合起很强大的力量。因为舆论的注意力难以持久,而且受害者彼此分散,很多人被迫选择秘而不宣,又各自面临自身的生活压力,无法形成长久的反性骚扰的社会动力,来推动社会意识的变化及社会规范的变迁。

任何社会里都存在类似的困境。韦恩斯坦事件就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说明即使在发达国家,争取两性平等的斗争依然远远没有结束。从更大的范围看,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竞选中被披露有侮辱女性的言辞,但最终的选举结果显示,他依然得到了许多女性尤其是白人女性的支持。这反映出,包括女性自身在内,对这些侵犯的危害性重视不足,仍然认为性别歧视和伤害是不可更改的现实,这种宿命论的思想无助于现实的改变。

女性如果对男权社会百般顺应,结果就是更多的性压迫被认同、被合法化,这是最应该被避免的一种结局。要打破这种怪圈,成功地打击和减少性骚扰行为,需要从三方面着手。

首先,反性骚扰应该获得法律上的保障,不仅原则上规定性骚扰违法,还应清晰地界定何为性骚扰,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中国2005年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对性骚扰的界定不清,导致现实中的可应用性有限,而这是一个需要弥补的方面。

其次,反性骚扰需要社会规范的改变。社会规范是指社会习以为常的规矩或准则。曾经,即使在办公室里吸烟也被视为人的自由,但在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禁烟后,这就成为非法行为。类似地,人们曾对随地吐痰的行为见怪不怪,但社会规范的变迁使随地吐痰者遭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这些例子都说明经过持久而坚定的努力,社会规范是可以被改变的,而宿命论的思想是最要不得的。

最后一个方面是形成集体行动的力量,这不仅是指在追究性骚扰侵害方面的女性集体合作,还包括女性主义者对女性群体的动员,以及与反对性骚扰的男性形成合力。我们在观念上应该达成的共识的是,反对性骚扰并非出自某种“道德洁癖”,并非可有可无,因为性骚扰受害者遭受的现实与心理侵害是切实,而非虚构的,这种侵害与其他类型的侵害类似并一样严重,甚至更为严重,尤其是年轻女性遭受的性骚扰有可能给她们的一生留下阴影。反性骚扰并非小事,而是关系整个社会的健康。

当务之急是,不能让虚弱、分散的性骚扰受害者独自承担改变现实的责任,这些侮辱和伤害最终会构成对所有人尊严的侵害,因为任何人及其亲人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性骚扰受害者孤军奋战的局面必须得到改变,这是走向一个人人得到平等尊重的社会的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