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大家谈”|杨东:从十九大创新发展的主旋律看现金贷

杨东2017-11-27 13:35

杨东/文

最近这半年我们做了一个十万多字的有关现金贷的研究报告,新鲜出炉之前与大家进行一个内部分享。近期我们也跟银监会、央行等有关部门、国办等做了一些汇报,昨天也与来访的英国剑桥大学,国外的一些大学也做了一些沟通,此前也与英国等国外也做了一些考察调研,国内也做了一些考察调研,一些初步的研究成果,向各位做一个简短的汇报——我国当前现金贷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建议报告。

从理论的角度,思考目前的监管动态和法律依据,包括当前这几个热点问题,我们应该怎么把握未来的方向?现金贷问题不是一个单独的个案,应该从全局、从全国整体上把握这个新的问题。我也参与过央行、银监会,包括P2P监管办法体系的讨论。没有互联网金融之前,对互联网小贷,小贷公司等业态我也做了大量研究。我们需要追根溯源地考察中国历史的演变和脉络。

为什么会爆发互联网小贷、消费金融和现金贷的问题,王广宇院长说得特别好,本质上就是由于中国金融抑制。我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发表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论文中,也特别提到压制型监管和法律导致了中国的金融市场是为大机构服务。所以普惠金融得不到实现。但是,有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工具的推动,这些都在十九大报告中特别提到,代表了对目前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方向的肯定。

十九大报告中鼓励创新的方向比监管提得更多。里面提到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还特别提出要促进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的协同发展,要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反复提到数字中国、网络强国,类似词汇非常多,提到监管最后就几段话,加强金融体系监管,主要提到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整个十九大报告中,创新发展是主旋律。所以,数字经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是个必然的趋势,我们要坚定信心。

习总书记去年G20会议上提出了数字经济。今年马上要召开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大会上,我还参与了中央网信办委托的全球数字经济报告。单纯的小贷公司等非正规发展遇到很大的瓶颈,需要借助科技手段,需要互联网手段,所以有了互联网小贷。有些媒体上说得非常不客观,说是“野鸡”。它真是一个普惠金融非常好的方式,如果没有重庆在2011年给阿里网络小贷牌照,可能就不会有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所以,我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源头有两个,一个是支付宝,一个是网络小贷。

支付宝解决了电子商务的支付网络担保问题,网络小贷解决了互联网跨区域放贷,解决了阿里对于淘宝体系的小额放贷的问题。以这两个金融市场为基础的支付和小额放贷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崛起的一个重要基础。后来才有了2013年的余额宝,互联网金融爆发。说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是错的,至少是2004年支付宝,至少网络小贷才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和爆发点。我们今天看网络小贷不要把它当作洪水猛兽,它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源头和功臣之一。

包括现金贷也一样,它的很多概念跟国外有很大的不同,通过调研和国外的比较,我们课题组采用了相对介于狭义和广义之间的五千块钱以下一年内的小额无担保的信用借贷,比国外范围更加大一点。在中国国内还有五千块钱以上的,很多平台个人授信两三万,在这里面包括消费金融产品,甚至现金贷。因为中国存在大量缺乏信用卡的客户,这样的模式满足了没有信用卡的客户需求,而且这个需求不仅是消费金融的需求,还有没有消费场景的需求,所以它的需求量更多元,同时金额不限于一千块钱以下,甚至两万、三万都存在跟消费金融交叉混融的产品,非常复杂,也做得非常好。我们可以从现金贷的场景区别,从资金流向、人力成本、风控等区别,应该说能把它和消费金融做一个区分,但是具体的产品中是不可完全区分的,是混在一起用的。

中国古代也有印子钱,是传统的民间借贷的一种品种,晚清民国对于流民、贫困人群当时就有这样一种类似现金贷的模式,当时一般不超过50块钱,也是一个月、两个月。所以专门要在折子上打上一个印子叫“印子钱”,国外说不定也是参考中国的。这样的现金贷的崛起,是在中国这一波互联网金融大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所以网络小贷是一个爆发点,后来有了P2P平台,包括大型金融机构也参与进来。

总体来说我们分为三类:一个是源头式的电商平台,一开始做支付,后来又小微放贷,再后来又有了余额宝这样一个历史脉络;第二垂直类的,像手机贷等等;还有银行类的,也开始做这样一些群体。

从它的运作机理来看,无非是包括了四个要素,利率、期限、额度、目标人群四个方面。从四个要素来看,首先从它的特点来说就是高效、高利率、高风险、门槛低。它的价值非常大,一个是的确借款比较便利,第二它完善了征信体系。这是我们国家当前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方面的一个缺陷和不足,通过现金贷的发展,通过底层的这样一些数据的收集、数据的积累,对于完善大数据个人征信体系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否则靠银行,靠传统金融机构很难能够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建立一个大数据的个人征信体系,弥补市场的空白,服务我们中国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转型。

为了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专门去英国考察,跟美国耶鲁大学也有合作,还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包括去日本等等做了一些考察和调研。各位可能对这些方面都比较了解,尤其是英国采取了非常好的限额结构,期始的费用上限,包括违约费用和利息上限,以及总成本上限,通过这样一些规定上限的模式来保护消费者,保护相关主体,以及推动了这样一个模式有效率的发展,这有点类似于美国乔布斯法案,对于股权众筹的制度。

我一直研究众筹。众筹中的一个基本的机理,对于最高的投资金额进行限制,是一个投资适当性的体现和市场的风险匹配的完美的结合。我们配合央行正在做一个大数据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课题。我们认为,这个角度如果突破的话,对整个金融监管乃至理论体系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现有的法律、监管都按照传统金融的理论,即高风险的产品不能匹配给普通投资者和消费者,但是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可以改变了这样的模式。我们法律监管还是按照传统的模式,这就是最大的问题。

其他的包括英国的经验,包括不能重复借款、数据共享、监督,包括限额实施这些方面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包括它的非常好的债务支出的模式。美国也是一个发展比较迅速的模式,包括银行、相关金融机构,尤其美国的联邦和州层面有不同的发行规则和方法。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专门成立了CFPB这样一个金融消费者的监管,通过行为监管加强对新型的金融模式,改变了传统银行审慎监管的方式。审慎监管就发牌照,没有牌照就不能贷,这是非常粗暴的方法。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强调,不仅仅通过审慎监管的方式,而是通过事后的行为监管。

互联网小贷的确是起了非常大的作用,我们对持牌机构进行监管,控紧资金的流向这是一个监管思路。另外,我们跟银监会一直在交流,通过负面清单P2P方法,就是我国银监会开创性的,不采取传统审慎监管方式,采取备案方式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来监管。网络小贷的问题需要统一监管,银监会也在指定相应的办法,马上会公布,本来7月份的金融工作会议以后就是要把相关的业务由中央银监会来负责统一的监管,制定统一的规则。至于具体监管,也可以像P2P这样交给地方政府备案或者执行,P2P监管的模式可以充分借鉴参考起来。

其他的内容我们刚才也提到很多建议,包括适当的持牌、准入、现金披露、第三方核查等等。另外,我们认为还是应该通过技术驱动的监管,我们正在承担一个课题,通过智能化的风控体系防止多头借贷,恶性借贷问题,反欺诈的体系。另外,大数据个人征信体系,以及风控体系的构建,包括借贷利率的标准本身,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催收方式。总而言之,可以通过多层次的模式,比如2000块钱以下的、30天的小额短期产品,还有微额分期的产品,5000块钱以下12个月的,按照每天利率和还款期限分别采取一些不同的方式。

我们现在发现对资金端的监管控制很危险。监管银行没问题,监管小贷也没问题,但是不能把所有的资金端都控制住了,都掐死了,尤其是ABS这样的一些直接融资的创新模式。我参与了当年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在2012年通过发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权的ABS,这是我当时帮助重金所做的一个创新。收益权的ABS也好,以及消费金融证券化或类证券化模式,对于解决这些小微金融的融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金融平台的资金端的创新是非常好的模式。我们希望这样一些模式创新应该坚持,而不应该一刀切死。否则对于消费金融平台,它比较难吸存,也不能有其他更好的融资方式。对于整个金融的安全和风险防范,对于十九大报告中一些问题的解决,恐怕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总而言之,我们希望以后的监管不应该一刀切,而采取行为监管加上技术治理,即Reg Tech(监管科技)的方式。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此文根据作者11月24日在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主办的“消费金融市场发展与监管”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