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详细确定税务环保部门职能分工

杜涛2017-12-30 18:33

(图片提供: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相比预算法实施条例,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出台顺利多了。

在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的前两天,12月30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不到的一年的时间内,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公布。同时,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废止。

《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以及数据交换乃至环保部门与纳税人数据分歧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还规定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以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其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信息分别是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分别是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对于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条例》规定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财税新闻部主任
长期关注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领域。主要关注财税、金融、审计、环保、PPP、大工业等相关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