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产能置换新规出炉:六类产能不得置换

董瑞强2018-01-0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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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董瑞强  1月8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后的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的出台意味着今后产能置换具备了更加细化的办法指导,产能置换工作将更加具有针对性,有利于达到严禁新增产能的目的。

“一票否决”项

引人关注的是,此次对于钢铁产能置换范围,《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提出了“6个不得”——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这“6个不得”被称为“一票否决”项,即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相关负责人说,明晰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是做好产能置换工作的关键,《办法》规定须同时满足“1个必须+6个不得”要求。所谓“1个必须”,即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装备须是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政府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装备家底清单内的冶炼装备,和2016年及以后合法合规建成的冶炼设备。不在该范围的冶炼设备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前者是 ‘基本前提’项,后者是 ‘一票否决’项。即使在 ‘1个必须’范围内,但不满足 ‘6个不得’要求,也一律不得用于置换。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把关,确保产能置换符合要求。”他说。

该负责人强调,《办法》对置换产能范围进一步予以细化和明确,将有利于增强地方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的操作性,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严禁新增产能。

“建炉子、须置换”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说,为避免个别项目“钻空子”逃避置换新增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就须产能置换,即“建设炉子、就须置换”。

“修订后的《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他说。

2013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化解产能过剩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提出钢铁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再次强调严禁新增产能。2016年工信部出台《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提出各地一律不得净增钢铁冶炼能力,结构调整及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

该负责人说,产能置换是实现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目前,国家坚定不移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三令五申严禁新增产能,2015年工信部发布《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部署并结合行业发展现状,我们对原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修订。

避免“数字游戏”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是产能置换工作中的关键指标。为规范置换比例的计算,避免出现玩“数字游戏”的现象,《办法》对用于计算置换比例的产能换算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同一炉容转(电)炉对应不同的普钢、特钢产能换算数,调整为统一换算数,并按照全废钢冶炼时电炉的产能,对产能换算表中电炉等产能换算标准进行了调减。

对于“中改电”,《办法》提出各地钢企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对于配套退出的高炉设备,如不符合《办法》置换产能范围的规定,不得用于置换。

《办法》要求,各企业计算置换比例时,要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即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都要用这套换算表进行计算,做到相对公平合理。冶炼设备的生产能力除受炉容因素影响外,还与变压器容量、吹氧强度等密切相关,同一炉容冶炼设备产能不尽相同。

上述负责人说,《办法》产能换算表是根据设计规范计算出合理范围内的上限理论值,不能反映具体某台冶炼设备的实际产能,所以其只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能作为各地核定现有产能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进一步加严了置换比例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要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执行更严格的置换比例要求,推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

另外,对于地区而言,《办法》提出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它地区出让的产能。对于已完成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在承接其他地区出让产能时,要坚决守住不突破区域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底线。国务院对天津、河北、山东三省市提出了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有关地区可通过去产能和跨省区置换两条途径,实现区域总量的控制目标。

坚持市场化原则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说,产能置换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建设方和出让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后主动提出申请。为顺利推进产能置换的实施和落实,《办法》进一步理顺了各方的关系、明确了各方的权责,力求做到权责一致。

他介绍,退出设备的企业是按期拆除置换设备的实施主体,是获得经济补偿或新项目潜在收益等权益的受益主体。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产能置换方案的审核主体,是监督置换设备拆除到位的责任主体。跨省产能置换中,出让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中央企业)是监督本省内(本企业内)置换设备拆除到位的责任主体。

据悉,为促进各方规范实施钢铁产能置换工作,工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包括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组织各地定期自查、不定期抽查等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审核置换方案不严、落实产能置换不到位等违反办法的情形,从两个层面进行处理。

“一是对弄虚作假、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包括研究采取对不符合产能置换要求的项目采取责令停工,对涉事企业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二是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说。

大环保新闻部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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