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裸条借贷”别急开入罪药方

欧阳晨雨2018-03-06 11:14

(图片提供: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报 欧阳晨雨/文  据报道,鉴于“变味”的校园贷、裸贷等事件频现,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准备向全国“两会”提交关于增设“非法放贷罪”的建议,以期治理因民间借贷所衍生出来的暴力催收、侵犯个人隐私等乱象,进而有效打击逃避金融监管的放贷行为。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提交建议和议案,这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有多年从事金融类犯罪审判经验,提交此类建议更会得心应手。平心而论,近年来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飞速发展,尽管客观上满足了一些群体正常的信贷需求,却也带来了暴力催收、过度信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侵犯公民权利,也扰乱金融秩序。是以,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研究相应的对策。

但是,是否需要在刑法中再增设一个“非法放贷罪”,还值得认真商榷。刑事立法的启动,至少应满足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内容的缺漏性,法律文本中存在语法、逻辑等技术问题,或者是内容真空;二是具有形势的急迫性,到了非立法不可的程度;三是不可或缺性,只能通过这一立法途径弥补;四是具有效益的增进性,立法带来的好处,应明显大于未修改时。然而,审视“非法放贷罪”,能满足上述标准吗?

在《刑法》第四节中,规定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伪造货币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内幕交易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一系列罪名,特别是高利转贷罪的设立,将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列入刑法打击的范围。也就是说,一般意义上放贷行为,已经形成刑法规制。

或许,在厉莉看来,“要将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放贷行为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内”,问题是,规制经营性放贷行为,除了“以刑事手段打击”,难道就没有替代手段了吗?行政性的金融监管,难道就不能规范经营行为吗?针对校园贷等乱象,银监会等已出台通知规范,效果还比较明显。

当然,非法放贷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特征,就是“暴力催收”。其实,无论《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中,都不乏相应的处理规定。对于非法放贷过程中,造成他人不同程度人身伤害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等,甚至是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论处,并不会因为少了这一罪名,就放纵了恶行。

从表面看,立法修改刑法、增加罪名,只是法律文本的单纯调整,然而,这一立法过程,也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资源。过于繁琐的条文、繁多的罪名,也会让人们难以记忆在心,进而约束自身行为。是以,在刑事立法实践中,对于刑法的修订、罪名的增设,往往是慎之又慎,“非法放贷”也应如此。

面对“裸条借贷”等乱象,不宜匆匆祭出入罪的法宝。现实中,除了运用刑罚的手段,还可以出台行政措施,扶持信贷新模式,加大监管力量的投入,打出规制“裸条借贷”等乱象的组合拳,这恐怕比习惯性的入罪思路要好得多。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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