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国:“处僵治困”仍需深入推进

刘兴国2018-04-30 15:36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报 刘兴国/文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中央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2017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开展特困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两个工作方案的印发,标志着中央企业“处僵治困”工作全面启动。与此同时,各地也纷纷出台了地方国有企业“处僵治困”的相关举措。2017年以来,“处僵治困”成为各级国资监管部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抓手,取得了突出成就。通过兼并重组改造、强化管理提升、清理淘汰退出,2017年中央企业累计完成超过1200多户“处僵治困”任务,其中约有400户实现市场出清。地方国有企业方面,2017年,山东省完成124家“僵尸企业”处置,天津市属国有企业全年共处置“僵尸企业”307户,湖南省启动2户“僵尸企业”处置,完成7户特困企业退出。

国有矿企也在大力推进“处僵治困”工作:中铁资源抓住国家煤炭去产能政策有利时机,积极推动涉煤僵尸企业移交处置,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明显改善,人员安置稳妥推进,处僵治困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华能集团将“处僵治困”工作与去产能结合起来,退出了8处煤矿,转让处置完9户“僵尸企业”,其余11户均不同程度减亏增利;中国黄金广西公司金地公司完成特困企业治理目标,高龙公司启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湖南黄金清算并注销二级子公司清源环保和三级子公司华峰物业。而且与其他领域相比,近年来受国际经济复苏乏力与国内需求低迷影响而遭遇较大经营压力的矿企,“处僵治困”的任务更为艰巨,煤炭开采、黑色金属与有色金属采选领域尤为突出。此外,作为劳动力密集型行业,矿企在“处僵治困”中遭遇的困难要比其他企业多得多,工作的推进更是阻力重重。

尽管工作难度大,困难多,但“处僵治困”工作停不得,等不得,必须按照既定要求与目标继续迎难而进,确保取得全面胜利。总体来看,今年的“处僵治困”,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加快完成原定“处僵治困”任务。2018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重大决策部署的开局之年,也是央企和绝大多数地方国企“处僵治困”的收官之年。按照“处僵治困”工作方案的要求,中央企业需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僵尸企业”清理,除部分省市区外,各地国资委基本上都和国务院国资委步调一致,也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所属国有企业的“僵尸企业”清理工作。但从当前工作推进情况看,离目标的实现尚有较大差距。国务院国资委原定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2041户企业的“处僵治困”工作,今年的处置任务尚有800户左右,虽然在数量上已不足四成,但处置难度预计将超过已处置企业。地方层面,尽管东部地区国有企业“处僵治困”推进相对较为顺利,但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处僵治困”面临诸多困难与阻扰,推进相对缓慢。截至2017年底河南累计完成处置“僵尸企业”200户,今年的处置任务预计高达855户,三年处置任务的绝大多数都被拖延至年内集中完成,工作压力十分突出。各级政府及国资委应充分认知到当前“处僵治困”收官任务的艰巨性与紧迫性,要按照原定工作方案,落实现有政策要求,因企制宜,加快出台具体处置方案,并联合相关方面共同采取行动,确保处置任务在年底前基本完成。

其次,必须进一步厘清和统一“僵尸企业”标准,重新梳理并处置新备案“僵尸企业”。两年来,各地都是在按照自己的理解在排查“僵尸企业”,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僵尸企业”评判标准。标准的不统一,显然给实践工作带来了较大困扰:一方面,影响了“处僵治困”工作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另一方面,不利于充分调动各地排查处置“僵尸企业”的积极性。当前,应尽快形成关于“僵尸企业”的统一认知,明确判断“僵尸企业”的客观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二轮“僵尸企业”排查。在判断标准的确定上,既不能让真正的“僵尸企业”有漏网之鱼,也不能误伤那些只是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各地要对新排查出的“僵尸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制定相应处置工作方案,与现有“僵尸企业”的处置并行推进。

最后,必须采取有效举措,切实解决“处僵治困”工作的遗留问题与关联问题。很多地方都是将“处僵治困”与去产能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协同推进的,虽然“处僵治困”与去产能任务进展顺利,但由此而引致的人员分流安置却或多或少遇到了一定困难,部分企业与地区进展不尽如人意。如某省煤炭行业“处僵治困”与去产能涉及分流安置职工3.2万人,全年实际只完成安置职工2.9万人。各方面要联合行动,尽最大努力筹措安置费用,分担安置成本,拓宽安置渠道,妥善解决“处僵治困”人员安置问题。此外,对与“处僵治困”清理退出企业有关的银行坏账处理、债权企业坏账处理,要做出明确制度安排,要研究关联企业因“处僵治困”所发生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尤其是要对在“处僵治困”进程中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危及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采取必要帮扶措施,确保不会因为“处僵治困”而诱发连锁债务风险或引发金融系统风险。

(作者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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