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多头融资被盯上!银保监会规范银行联合授信

胡艳明2018-06-01 21:45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艳明 6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部署展开试点工作,以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这样的监管要求和导向,与2017年以来银行业一系列强监管措施的逻辑和精神是一致。同时,联合授信机制和债委会机制有利于形成一个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化解全流程、全方位的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机制。

联合授信门槛

根据《办法》,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依据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办法》确定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

具体而言,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元至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机制,一是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

二是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联合授信委员会建立企业融资台账,对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在融资台账中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剩余融资额度,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

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办法》规定了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要求。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若企业确可能发生偿债风险的,可在联合授信机制的基础上组建债权人委员会。

是否会影响企业融资

董希淼对记者表示,2018年,加强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进入深水区。在银行业脱虚向实、防控风险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情况下,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强监管、严监管的政策措施更加深化、细化,通过出台包括联合授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不仅加大商业银行具体业务的约束,更加重视完善制度办法、形成长效机制。“只有这样,前期的整治成果才能得以巩固,最终推动银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加强联合授信管理,将降低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的可能,这也符合结构性去杠杆的要求。”董希淼说。

同时,在《办法》实行过程中,董希淼认为,要注意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手段开展联合授信,“不能由监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拉郎配’,银行之间自己要用市场化手段来协商。”他同时强调,联合授信确定的是授信额度,对于利率、抵押担保的条件都不做约束,这也体现市场化的精神。第二,要坚持法制化,通过银行签署协议引来约束。

董希淼同时建议监管部门开发系统以提高管理和监测的效力。“以前银行系统没有统一的平台,监管发现多头授信的时,银行已经授信完成了。”因此董希淼认为,搭建一个银行间联合授信平台可以事半功倍。

联合授信机制是否会影响企业融资?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联合授信机制不会对企业融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

2018年初,多家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涉及盾安集团流动性危机。

“浙江盾安集团出现过多头授信等问题。”董希淼认为,通过联合授信进行贷款,以后即使出现风险,也有利于银行间共同化解,顺畅沟通,且部分银行单方面抽贷现象可能会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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