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取消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AMC股比限制

黄蕾2018-06-08 22:08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见习记者 黄蕾 6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决定》指出,此举是为了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四部规章“废一改三”

《决定》指出,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同时,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三部规章中的条款,删去上述三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对因取消外资股比限制而直接衍生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决定》也予以明确,规定外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需按照相应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再无股比束缚

目前,关于中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比限制的规定集中在四部规章中。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2003年制定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其中关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条件以及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等内容已经被《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多部行政许可规章所吸收和替代。废止该办法,对中、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适用统一的许可办法,更符合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

2017年我国对外宣布取消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在现行监管规则体系下,中资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机构类型。

《决定》以一部规章的形式,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修改上述三部行政许可规章中的相关条款,彻底解除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

《决定》指出,此举是为了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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