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的监管制度与处罚力度

温淑萍2018-07-25 15:15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温淑萍 疫苗事件仍在严查中,截止到今日早晨,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份公布具体情况。而在此次疫苗事件发酵中,读者们探讨越来越多的是管理制度和监管问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认为,中国的疫苗监管制度事实上已较为严格,未来或许可以在生产、流通、检查、处罚方面下更多功夫。

以上医药企业人士认为,或许中国也可以建立国家层面的赔偿制度。

近日,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长春长生和武汉生物生产的百白破疫苗被检验效价不合格。

中国生物制品检定研究院首席科学家王军志称,国际发达国家对疫苗的批签发常常采取的是资料审核的方式,而并不再进行检测。

关于中国疫苗的批签发制度,中国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全部上市疫苗实施批签发,即每批疫苗产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

也就是说,疫苗批签发是在中国疫苗管理体系中,为确保疫苗上市使用前安全有效的最后一道关口。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中国疫苗的批签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指标,即效价和安全性。安全性全部批次都查,即每批疫苗均做无菌和异常毒性检查。疫苗有效性的抽检比例根据品种不同进行不同比例的抽检,有些的抽检比例达20%,大部分比例为5%。

中疾控人士称,中国疫苗产品的管理事实上较为严格,除生产环节都有严格的监管指标外,企业在生产完,申请批签发前,企业自己先实施全项自检,合格后才能向中检院提出批签发申请。申请时,效价和安全性两项检验,均由生产企业所在辖区的授权药检机构承担,结果汇总至中检院统一签发。

中检院全称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家检验药品生物制品质量的法定机构和最高技术仲裁机构,依法承担实施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实验动物、包装材料等多领域产品的审批注册检验、进口检验、监督检验、安全评价及生物制品批签发,负责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物质和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的研究、分发和管理,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工作。

中检院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药物食品检验所和生物制品检定所。1961年,两所合并为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1998年,由卫生部成建制划转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2010年,更名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加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的牌子,对外使用“中国药品检验总所”的名称。

据中疾控人士介绍,中国在疫苗的规定上较为严格,因为规定要求,各项指标企业要先自查,企业自查全部都通过后才申请中检院批签发。这样的程序也使得大部分疫苗产品在实际批签发中,通过率较高。2017年底,不通过率仅为0.36%。反而是进口类疫苗产品的不通过率相对较高。在2017年疫苗批签发过程中,有2批次国产疫苗未通过检验,14批次进口疫苗也未通过检验。

如果从国际情况来看批签发制度,中国在效价和安全性方面均为强制性。  

而美国,在一款疫苗产品上市前的检验等规则非常严格。但疫苗研发上市后,每批次的生产签发,严格程度略低。这一制度中,最为严重的是处罚体系。在美国执业的一位华人医生称,一个疫苗产品出事,企业会被罚的倾家荡产,同时面临监禁处罚。因此,多数企业不太敢放松警惕性。

美国方面的规定显示,疫苗类产品的生产,想要获得FDA的生产许可,须要证明该产品安全、纯净和有效,该产品的生产过程必须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申请通过以后,FDA还会继续监测该疫苗的生产,并有权利对其进行实验检测。

从管理规定方面来看,美国FDA、生物制品评价和研究中心在疫苗方面规定,每批准一种产品的生物许可证,包括疫苗,都是基于安全性、纯度和效力的证明,并保证制造、加工和包装的设施均符合标准,以确保分发的产品是安全、纯净和有效的。

产品的安全性、纯度和效力的所有制造信息都必须记录在生物制品许可证申请(BLA)中。效力测试可以在最终的批量样品或最终容器样品上进行,并且可以由体内或体外试验两者组成。为了改变效力或安全测试,许可证需要对数据补充,以支持修改或替代测试。CBER鼓励开发和使用适当的替代方法,对疫苗的安全性和效力进行测试。

关于美国生物制品应该是安全、纯度和有效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902个生物控制法案(BC ACT),这是PHS法案的先驱之一。BC法案在一些悲剧之后通过,包括在1901年,13名儿童接受马源性破伤风毒素污染的白喉抗毒素死亡。随后的一项调查发现,获得血清的马感染了破伤风并被杀死。不幸的是,那匹马的血清没有被破坏。在讨论立法时,有关部门提出几点意见,包括需要管制制造业机构,如果管理的产品是不安全的,则很少有补救措施,而控制效力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使用无效的措施,有效的产品可能导致受体的死亡(生物制品标准,NIH)。

关于疫苗的安全、纯度、效力这三个维度,安全性被定义为,在谨慎地管理时,考虑到产品的性质与当时受托人的条件有关,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对受影响的人的直接自由或间接影响。

纯度是指,相对自由从成品中的外来物质,无论是否对接收者有害或对产品有害。纯度包括但不限于相对自由的残留水分或其他挥发性物质和热原物质。

效力是,通过适当的实验室测试或通过以预期的方式管理产品获得的充分控制的临床数据,以达到给定的结果,产品的特定能力。

效力和安全性的规定性测试不包括在法规中。因此,制造商可以提出替代测试,以减少、精炼或替换动物的使用。在考虑替代测试的使用时,制造商应对测试的相关性很重要,须提供数据以支持备选方案的使用,并充分验证其预期用途的测试。其目标是确保安全、纯度、有效疫苗的许可和持续使用。

在一系列规定中,疫苗产品通过各项检测指标合格上市后,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建立的“疫苗不良事件报告系统”随时接受疫苗产品不良事件的投诉。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并实施《疫苗伤害赔偿程序》,该程序是为解决疫苗伤害索赔而特定的无过错责任体系。最高可获得25万美元的赔偿,包括医院检查费、护理费、劳动力损失费、律师费、精神损害费等。

而对于事事件中企业的处罚也非常严重,FDA拥有疫苗安全团队,可随时监控上市疫苗对公众健康构成的危险,一旦发现危险,立即责令疫苗生产商将其疫苗召回或下架,违规行为将会带来巨大代价。如影响较小罚款,责任较大追求刑事责任,甚至列入黑名单永远不准涉足该行业。

日前,强生一款美容产品,因含滑石粉会导致卵巢癌,美国FDA判定强生需向使用这种产品的22位妇女支付46.9亿美元赔偿金。而就此判定情况再看长春长生乃至武汉生物的赔偿情况,医药界人士认为,中国的处罚力度太轻,使得企业警惕性太低,仍存在侥幸心理。

就长春长生的百白破疫苗事件,据吉林省食药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86支;2、没收违法所得85.88万元。3、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万元。罚没款总计344.29万元。

武汉市食药监局2018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7050-2,规格:0.5ml),经检验,其[效价测定]项不符合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案件名称“生产销售劣药”。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据搜药网人士透露,在疫苗事件上,其他国家的把控也非常严格。如加拿大既有国产疫苗也有进口疫苗。但在加拿大医保里,疫苗的接种品质是由联邦和省两级政府把握的,通过制订标准、统一进货和分发、定点接种及联网管理加以控制。

而英国的管理更为严格,英国严格控制疫苗生产商的资质,生产商的研制能力、生产设备、资金等,这些都要经过英国卫生部的严格考核。同时,英国卫生部是英国疫苗唯一的合法卖家。

医药界人士也认为,中国或许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更为严格地管理疫苗类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链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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