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期缩短 门槛降低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政策迎修订

黄蕾2018-07-31 16:35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蕾 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缩短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的锁定期,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前为三年内不得转让。投资者门槛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比原规定的分别不低于1亿美元和5亿美元降低不少。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制定并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6年1月底正式施行。

《办法》至今已施行近13年,商务部表示,本次修改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旨在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修改后的《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取得并持有一定时期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定义,降低了外国投资者准入门槛,区分了战略投资涉及的类型。 

明确外国投资者定义,降低准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将外国投资者的定义从原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修改为“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自然人”,并且要求前者“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后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况,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外国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外国投资者通过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并对其条件进行了说明。

《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而现在的《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时,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办法》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征求意见稿》将其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并且进一步规定:“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明确战略投资类型及管理办法

相较于修订前《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战略投资类型划分为“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和“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两种,并对两种类型战略投资的管理分别进行规定。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规定的备案机构负责备案和管理”,“上市公司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后30日内,按照《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而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限额以下的战略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并且在第十二条中,对于上市公司或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征求意见稿》对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要求更为宽松,对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征求意见稿》则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比如《征求意见稿》则将规定“战略投资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应于投资完成后10日内凭以下文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此外,明确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的办理程序。又如,战略投资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应按照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可以看出,相较于《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类型及管理办法有更为明确的划分和细则。

本次《征求意见稿》共涉及三十一处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发布施行之时,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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