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大蔚案再审看“两高枪支批复”的法治意义

经济观察报 关注 2018-08-27 14:36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张伟/文 因从中国台湾网购“仿真枪”而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刘大蔚8月10日终于等来了再审的开庭,这距离福建省高院以“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该案已经将近两年。该案将择期宣判。

我无意猜测判决结果,但我注意到,有报道提及检方认为本案并不适用今年3月底出台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两高枪支批复”)。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持此态度,我认为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并不是要讨论此案是否适用“两高枪支批复”,因为不管是基于“两高枪支批复”本身的内容,还是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所确立的“从旧兼从轻”规则,答案都显而易见——当然适用。“两高枪支批复”颁布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已经对大量的涉枪刑事案件作出或不起诉、或定罪免刑的决定。我以为,是否适用“两高枪支批复”这个疑问再度出现,反映出我们(包括司法机关在内)对于“两高枪支批复”的法治意义依然缺乏完整认识,仍有进一步阐明的必要。

表面上看,这个批复似乎没什么实质内容。因为它回避了一直为舆论所关注的枪支认定标准问题,也没有改变现行枪支犯罪的入罪标准(气枪案件的入罪数量依然是2支);所谓综合裁量、罪责刑相适应等内容,早已是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的题中应有之义,更不用说还带来了新的解释问题,如什么才算枪口比动能较低?怎样才算是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这些都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但是我认为,这个“两高枪支批复”不仅具有实质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尤其值得刘大蔚案相关办案单位注意。

首先,“两高枪支批复”的出台,既存在宏观背景,更有微观背景。从宏观上看,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以及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推行以来,司法机关的面貌可以说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以适应民众对公平正义的司法期待。无论是对一些相当有影响的冤错案件的纠正,还是面对社会对司法正义的诸多诉求,司法机关的回应力度和效率都在不断强化。从微观背景看,近年来公开报道的一些典型的涉气枪案件是“两高枪支案件批复”出台的直接动因。最为代表性的案例就是“刘大蔚走私武器案”和“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诚如最高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在解读“批复”时所指出的,这些案件的处理,“法律和社会效果不佳”。事实上,这些经过媒体广泛报道的案件,主要凸显出来两大极具争议的问题:一是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是否合法合理;二是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过分机械僵化。

根据2007年《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该标准为推荐标准),枪支认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但在2008年以前,枪支鉴定标准还是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也就是说,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仅相当于标准修改之前的1/10。枪支认定标准的大幅度降低是不断多发的气枪刑事案件的根源。

至于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突出表现为“唯数量论”,即单纯根据涉案枪支的数量来进行量刑,未能有效区别气枪案件和火药枪案件的实际社会危害性,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在这两个问题上,我个人以为,与其说是较低的枪支标准导致案件处理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不佳,司法机关的裁判毋宁是更为重要的原因。认定标准某种意义上是一个“中立性”的工具,而案件处理的公正与否、适当与否以及效果如何,考验的正是司法的技艺和智慧。从批复的内容本身着眼,最高司法机关似乎也正是以对司法裁量本身的引导和规范为着力点。

第二,两高在批复中低调处理目前争议极大的枪支标准问题是明智的,也是审慎的。枪支的管控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争议话题,在我们这个对于武器管制存在特殊传统的社会中,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固然可以缩小枪支案件的处理范围,但由此会不会带来新的社会治安问题和危机,很难预判。我们不能等出问题之后再来验证预判是否正确,其间的任何代价都是无法承受的。

第三,批复在性质上属于注意性司法解释,从另一角度间接承认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枪支案件尤其是在涉气枪案件、气枪铅弹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唯数量论”以及机械僵化等问题。从致力于解决这个现实问题出发,批复具有很强的政策指向性和实践可操作性,它从多个角度提供了司法机关综合裁量的思路和方法,要求“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可以说是面面俱到,相信可以给司法机关有效提供在“数量”之外的综合评估方向。

第四,社会对典型案件的持续广泛讨论(刘大蔚案无疑是一个标志性案例)是这个批复出台的直接动因,可以说是司法机关对于民众司法公正诉求的有效回应。从媒体对涉枪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的广泛关注,到批复的最终出台,这一过程是新时代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既展示了司法决策的公开透明,也给未来的司法进步预示了更多值得期待的可能。

我们还应该看到,批复虽然直接针对的是气枪及气枪铅弹案件,但批复的精神无疑具有延展性,可以适用到其他枪支案件,如火柴枪支案件等。甚至在我看来,这个批复的精神也不应当局限于枪支案件,一些违禁品犯罪案件同样可以适用,一些犯罪的危害性的综合评估也可以以此为参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批复的价值和意义会随着时间的延伸而更加得以彰显。

这对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无论是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还是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其责任都是具体落实在司法人员身上的。也许每一位司法官都要有欧阳修在《泷冈阡表》中回忆其父亲作为司法者面对死囚犯“求其生者而不能”的执着和坚守。刑事案件中嫌疑人的罪与非罪以及罪行的轻重,都依赖于司法人员的反复裁量,这个理论与实践反复交织的历程,生长出来的正是较之于逻辑更为宝贵的司法经验。每一个裁决都要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考验,其责任之重、之大,值得每一位司法人员思量。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经济观察报》社原创作品,版权归《经济观察报》社所有。未经《经济观察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版权合作请致电:【010-60910566-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