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证监局两天连发9则公告 直指9家私募多项违规行为

张颖馨2018-08-30 13:01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颖馨 8月28日,厦门证监局再发两则监管措施决定,点名休谟(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休谟投资”)、厦门中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略投资”)存违规问题,并责令改正。

而此前一天,厦门证监局官网连续发布7则决定,主要针对辖区内部分私募机构的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涉及公司主要包括:厦门金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智汇投资”)、厦门一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一鸿资本”)、厦门中和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和元投资”)、厦门甲单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甲单元投资”)、厦门红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红土投资”)、中龙杭川(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龙杭川”)、厦门铭源红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铭源红桥投资”)。

根据决定内容,上述机构主要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投资者与产品或不适配、未托管或引发财产安全问题、未定期防范利益冲突行为、将他人资产与基金财产混同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

具体来看,一鸿资本、中和元投资、甲单元投资、铭源红桥投资和休谟投资等五家机构因为未明确个别投资者风险评估级别;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个别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基金风险评级不匹配,且未做相关风险特别提示与确认措施等类似行为被责令改正。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与此同时,一鸿资本、红土投资、中龙杭川3家机构存在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文件、基金投资决策等资料等违规行为。

而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甲单元投资、红土投资、休谟投资在内的3家机构存在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及时的问题。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而甲单元投资、休谟投资则还存在未定期对员工防范利益冲突行为监督检查的行为。据《办法》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此外,红土投资还存在基金未托管,且未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行为;中龙杭川则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金智汇投资未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所投项目存在股权纠纷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中略投资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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