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答复人大政协建议提案:下一步将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张颖馨2018-09-01 13:29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颖馨 8月31日,证监会在官网连发37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委员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函。

经济观察网记者注意到,在这37份答复函中,证监会逐一解答了包括IPO、CDR、退市机制、科技股、并购重组等诸多问题,涉及部分私募基金管理内容。证监会强调,将继续研究私募基金差异化监管体制,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同时,也将继续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有序开放。

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新”经济与资本市场深度融合的提案》答复函中,针对“关于完善配套,通过产业引导基金鼓励市场主体提高跨界创新能力”的建议,证监会回复称,十八大以来,证监会通过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制度,推动出台各项扶持性政策,积极引导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从培育企业上市情况看,2017年有215家IPO企业曾得到股权和创投基金支持,占全部IPO企业的61%。具体来看:

一是健全完善规则体系。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规则基础上,证监会积极配合原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健全私募基金法律和监管体制,夯实私募基金在资金募集、资金托管、投资运作等环节的制度基础。

二是完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化退出机制。证监会明确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对专注于长期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

三是完善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证监会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出台政策,明确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推动长期资金投资私募基金。引导长期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优化投资者结构,稳定行业资金来源。对私募机构实行分类分级监管,鼓励优质私募机构做大做强。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研究私募基金差异化监管体制,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指导基金业协会细化完善自律规则体系。积极推动基金业协会早期投资专业委员会、天使投资联席会议机制发挥作用,结合分类分级监管探索,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加强投后管理,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

继续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有序开放

而在《关于引入CDR(中国存托凭证)推进资本市场供给侧改革的提案》中,针对“引入境外的优秀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证监会答复称:

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参与我国证券基金行业,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逐步扩大双向开放。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合资证券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同时宣布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

二是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统一部署,积极研究落实私募基金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证监会始终允许外资私募机构设立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根据2015年第七次中美经济对话和2016年八次中英经济对话成果,证监会允许境内设立符合条件的外资独资和合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发布外资证券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政策;基金业协会明确对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流程和登记条件。2018年4月,基金业协会正式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英文考试,为外籍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提供便利。截至2018年3月底,穿透后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49%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共269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5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54家。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有序开放,包括研究允许符合条件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研究外资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开户,推动解决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QFII投资顾问业务等问题。

同时,证监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和现场检查等工作,持续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促进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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