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投融资禁令下 红黄蓝暴跌53% 多家A股公司紧急澄清难掩跌势

郑一真2018-11-16 16:38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郑一真 11月15日晚,《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幼儿园投资圈激起千层浪。上市幼儿园中,中概股红黄蓝(RYB)首当其冲。当天红黄蓝股价暴跌53%,市值蒸发超过2.5亿美元。11月16日,A股因教育板块拖累开始走低,多家公司澄清仍无法避免下跌。当天收盘收盘,威创股份(002308.SZ)跌停,和晶科技(300279.SZ)、秀强股份(300160.SZ)、昂立教育(600661.SH)分别下跌2.2%、2.7%和2.3%。

《意见》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其中,明确表示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11月15日,中概股红黄蓝在股价暴跌之后发布《红黄蓝教育机构坚决支持<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实施》的声明。红黄蓝表示,“我们将认真研究政策导向,时刻坚持紧跟党和国家的政策号召,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红黄蓝认为,《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是中央对于学前教育规范化管理的具体要求,延续了原来学前教育管理的思路,是一个一贯性的理念,红黄蓝完全支持中央《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实施,也坚信在探索转型中的中国学前教育事业必将拥有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未来。

红黄蓝于1998年成立,2017年9月27日登陆纽交所,发行价18.5美元,上市首日股价曾大涨40%,最高达到31.8美元/股。不过,受到2017年“红黄蓝虐童事件”的影响,红黄蓝股价一路下挫,最低跌至15.50美元/股。受虐童事件影响,红黄蓝2018年第二财季的财务数据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红黄蓝最新财报显示,尽管上半年营业收入录得7624万美元,同比增长18.49%,但是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分别为236万美元和200万美元,同比下滑65.05%和62.51%。

从多家A股上市公司方面看,威创股份2017年幼教产品及服务的营收为2.42亿元,占其总营收的46%。威创股份通过资本市场连续收购或参股了不少幼教行业标的,包括红缨教育、金色摇篮、贝聊、艾乐教育等。群兴玩具(002575.SZ)也于今年7月公告拟投资1亿元与合作方共同设立群兴产业并购基金,并在该基金框架内设立群兴彩虹蜗牛幼儿园并购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收购40-50家直营幼儿园。

16日早间,多家可能受新规影响的上市公司紧急发布澄清公告。群兴玩具表示,公司自2018年7月披露公告拟成立群兴彩虹蜗牛幼儿园并购基金以来,持续关注幼教行业政策变化。不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在学前教育领域投入任何资金、没有出资设立任何幼儿园并购基金、没有出资收购任何幼儿园,所以国家学前教育政策变化不会对公司产生任何影响。鉴于公司控股权即将发生变更、国家学前教育政策变化且公司尚未出资设立基金、尚未收购幼儿园,公司决定终止设立幼儿园并购基金和幼儿园收购。

和晶科技同样表示,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将现有业务布局分为“和晶物联网”和“和晶教育”两大业务板块。在“和晶教育”板块方面,公司未直接涉足幼儿园的举办和经营管理,目前已有的业务布局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北京环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万维”)

旗下的“智慧树”幼教云平台(以下简称“智慧树”)。“智慧树”幼教云平台为园所、家庭以及幼儿相关行业提供园所服务、教师培训、家庭服务、安全管控等,通过平台价值联动带动平台的商业化发展,和晶科技表示,其目前已是国内最大的幼教互动云平台,在服务园所的数量和覆盖率、用户数量、用户活跃度等指标方面处于行业头部地位。公司和环宇万维目前正在积极研究、学习《意见》,并注意到《意见》中提及了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安全监管、完善幼师培养体系和健全幼师培训制度等内容。

据悉,该《意见》对遏制过度逐利投资幼儿园的行为予以非常细致的规定。包括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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