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落地:放行20%“自投” 对标公募发起式基金

洪小棠2018-12-03 18:41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洪小棠 

在多家银行相继发起设立理财子公司后,有关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框架终于落地。

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完成修订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基本一致,不过仍然进行了多处修订。

放行“自投”模式

经济观察报记者注意到,和此前《意见稿》相比,《办法》为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打开了操作空间。

《意见稿》曾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而在正式版的《办法》中,银行理财则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自投资”。

“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办法》规定。

在业内人士看来,理财子公司“自投”模式的开启,意味着理财子公司能够像公募一样发行与发起式基金具有相似特征的产品。

“之前避免子公司直投自身发行的产品,更多还是在规避自营和理财业务的混淆。”一家股份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坦言,“这个口子放开后,显然在一定程度在向发起式基金业务靠拢。”

“允许理财子公司这样做是对的,当一家机构管理投资者的资金时,把自己的钱也放进去一起管理,显然能够提高更多投资者的信心。”

不过和公募基金相比,理财子公司的“自投”仍然面临着额度限制,即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以及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限额管理一方面是防止理财业务风险向自营业务进行传导,因为过去理财业务在母公司的时候就在做这种防火墙了。”前述金融市场部人士表示,“另一方面也不想让理财业务成为自营业务的杠杆工具,所以也不允许其投资分级的劣后产品。”

重申隔离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也较此前《意见稿》对理财业务、自营业务的隔离要求进行了重申。

《意见稿》对于这一要求的表述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相比之下,《办法》追加了“其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的要求。

与此同时,《办法》还较《意见稿》追加了“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的要求。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办法》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亦是参照同类机构监管制度所做出的规定。

“银行理财子公司将拥有严格的交易监管,无论是投研人员还是交易行为,这意味着其监管方式也在向公募基金靠拢。”上海一家大型公募机构运营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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