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区蓄势待发 “优惠洼地”法律如何配套

张恒2018-12-12 14:36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恒 海南自贸区总体方案公布两个月,海南全省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作为处在新一轮改革和开放历史机遇点上的海南,营商环境无疑成为跃跃欲试的企业们最为关注的话题。

“如何建设自贸区(港)的营商环境,解决自贸区(港)建设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发挥和强化法制的规范、引导、服务和保障作用,成为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重中之重。”海南省司法厅厅长、海南省法学会副会长郑学海认为。

12月8日,由海南省法学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办,大成律所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大成律所海口办公室承办的“自贸试验区背景下争议解决实务与展望——2018大成法律论坛”在海口召开。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国际法室主任王海峰认为,此前自贸区是拿国外的最高标准或者通行规则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内进行试用,发现可以复制推广的情况下再在全国铺开推广。而严格意义上说,海南是自由贸易港,和香港、纽约,鹿特丹等世界上比较著名的自由贸易港一样,自贸港政策设立的目的不是可复制、可推广的,它是一个优惠的洼地,可以向中央要政策。其具体优惠体现在税收优惠、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

大成律所总部董事局董事赵敏表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和营商环境是重要任务,其中法治化是重中之重,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核心竞争力和发展驱动力。如何适应自贸区经济环境、解决自由贸易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争议解决问题,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服务和保障作用,是摆在法律共同体和法学专家、学者面前的新任务和新课题。

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就单独的自贸区发布的保障意见。《意见》强调,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转变执行管理方式,创新执行工作方法,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

“现在根据省委省政府一些具体贯彻落实自贸区(港)的政策,海南不仅仅对国内也对世界开放,在自贸区(港)的背景下,争议解决的内容、争议解决的规则都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大成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主任马江涛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挂职副庭长刘敬东在谈及“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规则及其实践”问题时表示,中国现在在国际司法的地位完全不一样了,但是在国际上的知名律师、知名学者太少了。“比如中国律师有没有在国际上代理著名的案子?中国学者律师对于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的国际公约,包括刚刚诞生的和解协议承认与执行的新加坡公约有多大的认识?”

对于法院案件实践层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王好认为,对于自贸区来说,怎样识别案件是否属于自贸区案件,然后适用自贸区的审判指引,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在自贸区案件的管辖方面,一个是涉外的集中管辖,一个是知识产权的集中管辖,各个地方的做法不一样,最高院的态度就是各地可以自己去探索发现最适合自己的模式,然后出台自己的规定先试。

“在自贸港的大背景下,我们的仲裁案件可以有哪些突破呢?我认为可以向离岸化、电子化和国际化方面进行突破。”王海峰认为,海南可以在制定自贸港的仲裁制度时借鉴横琴的仲裁规则。这其中涉及到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管理机制,比如采取事业单位的形式,还是借鉴公司化运营的主任负责制,都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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