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税收两难

杜涛2019-01-11 18:58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重塑数字经济征税逻辑正在成为包括中国在内,全球各国迫切解决的难题。

面对这一挑战,中国财税部门开始行动。从近期财税部门对数字经济税收课题的研究和内设部门机构的设置上均可窥视这一迹象。一位参与研究的财税人士告诉记者,他曾多次参与财税部门关于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研究讨论。

澳洲会计师公会大中华区华北委员会前会长吴嘉源对经济观察报表示,数字经济税收是目前税收规则研究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各国政府都在积极参与这一方面的研究,希望制定出相应的税收规则和标准,保护本国税收利益和税收公平。

吴嘉源说:“虽然在所得税方面,中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数字经济的法规,但是作为G20成员国,中国正在积极推动和参与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研究。按照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计划,将会在2020年12月之前,发布关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最终报告。届时,世界主要经济体会就数字经济征税原则方面达成更多共识。

挑战

2018年10月29日,中国财政部在官网发布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显示,互联网行业呈现轻资产运营、股权与债权投资相互交织、管理架构与法人实体分离、业务运营无疆域限制等突出特点,部分企业跨境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收等问题比较突出。

前述财税人士则对记者表示,这些年数字经济发展迅猛,无论是电商平台、网络游戏、网红直播还是微商等都会或多或少涉及税收问题。

蔡昌是中央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2017年,蔡昌在他撰写的《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中指出, 按照国民经济各行业零售类目下的三种零售模式(百货零售业、超级市场零售业、总额零售业)所对应的增值税平均税负率进行估算,推算出淘宝平台可能流失的增值税额度范围。他利用阿里官网公布的数据,根据已有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负率1.2%——1.5%进行估算,预测出2018 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额将会突破1000 亿元。

许多互联网经济从兴起之始,就面临诸多税收问题。

2017年3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随后,逃税平台被相关部门查获,并补缴税款6000多万元。按照国内共有超过300家直播平台计算,许多交易都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直播,不通过平台,这部分流失的税收则无法计算。

前述财税人士说:“随着直播行业的日渐成熟,许多直播平台也在意识到平台与主播之间存在的财务、税收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所以在规则制定上越来越趋于正规化,但是面对数量庞大、人员变动频繁的个人主播收入结算、税收扣缴等,监管难度依然很大。

不仅是电商平台、网红直播平台,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游戏行业、在线教育、微商等均存在税收流失、难以被监管等问题。

前述财税人士以游戏行业举例:网络游戏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来自于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交易。这些“虚拟物品”交易大多属于私人交易,不能像现实交易那样容易核定,这就导致税收征管难以被有效管理。

征管难

以上问题,给中国现行征管体制、模式、机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压力。目前,常见的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各类应用软件商店、在线广告、云计算、极速贸易、参与式网络平台、在线支付服务等,这些经济模式也是世界各国研究和制定税收规则针对的主要对象。

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在目前平台经济格局下,批量化、大额交易被大量碎片化交易所替代,税务机关对交易过程难以追踪,这给确定纳税时间、期限和地点都带来了困难。他说:“数字经济的许多交易对象是个人客户,他们不需要凭证用以税前、列支抵扣,因此往往不提出开具发票的要求。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发票体系的管理范围,而发票体系正是中国现今税收征管的核心。”

在征管技术之外,税务部门还面临着数字经济平台是否配合的问题。

一位税务人士告诉记者,之前发现一家服装企业既有实体店,也在某大型电商平台上有网店,我们监测到其税收不正常,给该平台发了数次公函,要求其提供该公司五年的经营数据,结果平台以商业数据保密拒绝,后来税务部门又要求提供上述企业一年数据,也被平台以此理由拒不提供。

上述税务人士说:“所有交易的资金流、信息流、物流数据,都在交易平台以及支付平台里,但这一切税务部门都无从获得。现在对于数字经济行业只有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却没有税务部门获得信息权利以及对其规范纳税的管理办法。”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认为,税务部门对于数字经济的信息共享方面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更清晰的界定。

麻烦不仅于此。中国的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除了要面临征管问题,还存在利益再分配等问题。蔡磊刚告诉记者,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税收中更重要的问题是跨地区交易引起的地区之间税收转移和分布问题。由于销售方和购买方位于不同的税收管辖区,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引起地区间税收转移和税负输出。电子商务零售交易中超过 80%的交易是跨省的交易。在传统的税制上规定,跨地区交易的税收归属有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两大类。在生产地原则下,税收由交易的销售方所在地政府获得;在消费地原则下,税收由终购买方所在地政府获得。

为了应对数字经济对于税收的影响,全球各国都在谋求变化。

吴嘉源说:“作为世界上的主要经济体之一,中国经济受到数字经济的影响非常大。数字经济已经渗透到人们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甚至像淘宝、京东、支付宝、微信等中国本土电子商务或数字服务提供商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为行业翘楚。因此,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研究和确立,也必然会对中国的税制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国正在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草案》给数字经济征税带来了希望。其中,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涉税信息。 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履行税额确认、税务稽查及其他管理职责时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情况,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支付情况。

蔡磊认为,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赋予了税务机关到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等机构检查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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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与环保新闻部主任
长期关注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领域。主要关注财税、金融、审计、环保、PPP、大工业等相关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