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监管首规落地 先进立规效用可期

张彧通2019-01-24 17:13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张彧通/文 2019年年初,区块链领域的第一部规范性监管文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落地。此举意味着,监管机构正式针对区块链这项技术表明了态度。这部规范性文件由国家网信办权威颁布,对于整体区块链行业的意义重大。分析该部规定的立意与规范内容,有利于我们理解未来区块链行业发展的前景。

作为我国第一部区块链行业监管规则,其宏观象征意义重大。

国家网信办作为互联网信息领域的国家主管机关,一直以来行使着互联网信息的监管职责,出台了多部与互联网信息相关的监管规则。而在区块链技术横空出世之后,国家网信办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反应灵敏,率先出台了区块链信息管理的相关规范。这是一次含义重大的尝试。

2018年11月,《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引起了业界的一次广泛讨论。由于区块链技术架构与传统互联网架构有明显不同,互联网信息的规范难度更大。因此有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的落地将会很难。新年伊始的这次“投石问路”带来的积极意义更多。第一,区块链信息行业不是法外之地。《规定》鲜明地将基于区块链技术从事信息服务纳入监管,把握了信息安全的新技术风险。第二,区块链行业不是法外之地。《规定》的相关内容给区块链产业的从业人员一个明确信息,区块链行业的创业创新也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第三,区块链节点不是法外之地。《规定》对于节点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暗含了潜在的长臂管辖的可能。根据《规定》的要求,区块链节点也要遵守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的义务,哪怕该节点的物理位置不在中国境内。

《规定》从微观上实现了区块链行业监管的突破。

《规定》的具体监管细节细中有宽,一方面明确了精细的监管对象和范围;另一方面也明确了较为宽松的监管原则。具体分析来看:第一,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所以只有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提供的信息服务才是规定的定义的区块链信息服务。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基于区块链技术提供行业信息中介服务,例如区块链上的P2P平台,是否属于这里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按照国家网信办的职责,与行业相关的信息中介服务,在行业层面由行业监管机构管理,而在信息层面属于网信办的监管职责。

第二,明确了监管对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此处是《规定》的一大创见。与互联网信息不同,基于区块链技术提供信息服务,实际上是该系统中全部节点都有参与。并且不同节点的物理位置散落,甚至会在中国法域之外。将节点也纳入,而不看节点的物理状态、不看其实际中是个人还是组织,扩大了《规定》的适用范围,赋予了执法机构长臂管辖的潜在可能。

第三,明确了监管原则——对区块链项目采取备案制管理,充分吸收行业参与者的自律管理。《规定》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备案制的实施将十分有利于行业的发展。相比较审批制,这种监管方式更加灵活,也不会给行业增加过多的负担。此外,另一项利于行业发展的规定是:《规定》强调“自律管理”。行业从业者拥有新技术、新业态的最佳实践,所以自律监管是非常有效的监管方法。未来我们将会看到,在网信办指导之下,区块链的行业自律组织和自律管理将会陆续出现。有一个问题在于,如果某些区块链信息服务有多头监管的情况,例如基于区块链技术的P2P平台,如何平衡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值得进一步观察。

《规定》在客观上形成了对区块链行业指引效应。

《规定》出台之前,区块链行业经历了野蛮生长的阶段。主要表现在以ICO为代表的一批从业者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非法集资,还有一些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区块链技术传播、记录违法、不良信息。《规定》提供的行业指引有利于未来规范的区块链行业发展。对于行业来说,从业者将会以合规作为第一要务。法律法规风险将会是除了经营风险、操作风险等之外的一个重大风险类别。合规需求将会爆发,合规成为从业者的生命线。《规定》可能会打击一批从业者,从而造成对行业的发展的短期不利影响。但是经过《规定》的规范洗礼,区块链行业可在中长期将会跨越一定阶段的低迷,实现行业发展的飞跃。并且,有利于从业者的融资和竞争。

(作者为京东数科研究院研究员 加州大学访问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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