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开年戏:金融服务

张恒2019-02-16 10:02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张恒 乡村振兴战略推出重磅配套措施。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回归本源,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倾斜力度,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根据中国社科院2018年发布《中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7)》,中国“三农”金融缺口高达3.05万亿元。另一方面,“三农”互联网金融交易额增长速度远远也高于一般互联网金融,2016年,“三农”领域互联网金融交易金额为400亿-450亿元,其增长率为250%。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魏后凯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认为,乡村振兴需要大量的资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力度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农业和其他领域不一样,投资回报率低,风险大,周期长,投资量大,长期以来金融机构难以青睐。所以农村金融需要政策引导,建立普惠性、低成本、可持续的金融政策体系,尤其应该推动国有金融系统优先地、更多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金融痛点

2018年2月份,关于乡村振兴的一号文件出台,文件对解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有全面的谋划,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不断增加。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韩俊就2018年一号文件答记者问时曾指出,乡村振兴是一个大战略,必须有真金白银的硬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在去年10月份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国家建设用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一半以上用在了农业农村方面,未来这个力度还会持续加大。

但是资本是逐利的,农村金融的发展仍远远未跟上。魏后凯认为,国家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但是实际上从金融角度来说,并没有优先,因为金融是商业行为,需要考虑投资回报。从这个方面来讲,农村金融已经到了政策引导的关键点。

金融对于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前述社科院“三农”金融蓝皮书的调查数据表明,在“三农”领域,平均每增加3万元的资金流入,就能解决1个农村居民的就业需求(全时或者季节性)。2016年,按照P2P网络借贷交易额400亿元计算,可以解决农村130万人的就业问题。

但同时蓝皮书也指出,由于农民金融知识和防风险意识较差,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弱,随着金融下乡,一些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现象也在农村地区有蔓延的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张中秀告诉经济观察报,目前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重要痛点是分散的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考虑,也会对主体进行筛选。而现在的新型经营主体还不够多,金融机构可能无法找到足够多的优质贷款对象。规模化的新型经营主体才是金融机构优先选择的客户,而小而散的农户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和经验不足。

经营主体待优化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提出,重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针对不同主体的特点,建立分层分类的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生产性托管服务等多种形式实现规模经营,探索完善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管理模式,增强金融资源承载力。

张中秀认为,农业生产自身和金融之间的关系就像骨架和血液,如果骨架没有理顺,血液不一定能输入到身体中。这就首先要求农村有与金融对接的框架,而分散化的土地经营无法和金融有机匹配。现在需要规模经营进行整合,成为农场,以达到金融输血的效果。这才是土地金融能够发挥最大作用的前提。“先要把新型经营主体做好,经营主体升级的过程中,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输血才是问题的关键。金融对乡村振兴的支持,也是整合新型经营主体的好时机,如果大部分还是散户经营,金融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将会面临障碍。”张中秀说。

而关于分散经营主体,《指导意见》也提出,鼓励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强化利益联结机制,依托核心企业提高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实现农业节本增效。

魏后凯则认为,金融机构面对有规模化的大型企业确实比较好控制风险,但就目前中国的农业生产形态来看,现在的小规模经营农户比较杂,零散经营的主体需要更多的小额信贷、股份经营发展。所以说,股份经营和小额信贷的潜力很大,从实际来看,现阶段应该把金融服务的重点放在这一块。

产权改革需推进

农村金融的发力仍需要农村产权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为了配合正在进行中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提出,配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署,加快推动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交易流转、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建设。

同时,积极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进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资产股份等依法合规予以抵押,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和金融资源的有机衔接。

魏后凯告诉记者,近几年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都为对接金融服务提供了前期的支撑。也应该看到,尽管全国人大也在允许试点农村产权抵押,但是也面临法律、制度、理论上的一系列问题。目前全国人大已经继续授权探索改革,形成可以复制推广的经验之后进行全国复制。由此来看,农村金融的发展还涉及农村改革的推进,在这个过程中,相关法律的制度应该及时调整,才不至于造成“违法改革”、“违宪改革”。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也强调了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比如配合乡村振兴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研究推动农村金融立法工作;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推动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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