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生:关于减税的九大误区和减税建议

杜涛2019-02-24 11:29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经历半年多减税降费的吹风,减税降费已经成为共识,但是怎么减税,减哪些税,是普惠性减税还是结构性减税,又或其他,对此经济观察网记者专访了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王冬生曾经供职于财政部税政司和毕马威北京税务部,从事涉税相关工作多年。

经济观察网:减税已经是社会共识,您认为减税有一些误区,主要是哪些?

王冬生:误区主要是九个方面。

一、误区之一:与以前的税额比

曾经看一经济学者关于减税的视频,认为税收收入一年比一年多,假定去年收了9万亿,今年收了10万亿,怎么能说是减税了?

这种认识,将减税理解成税收收入的绝对减少,认为收入绝对减少,才是减税。

减税,主要是指财税主管部门出台了新的税收法规,采取了新的减税措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比如扶持小微企业的各种措施。因此,分析减税的效果,不是今年和去年比,应该是基于同一年,按照减税前后的税法,分别计算税额,然后进行比较。今年收了10万亿,如果不采取减税措施,按照减税措施出台之前的税法,可能收12万亿,那就可以认为减税2万亿。因为实施了减税政策,导致有关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比按照以前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相对减少,就是减税了。

将今年的税收收入与去年的税收收入比,比较的对象错了。

二、误区之二:与GDP增幅相比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比较方法。记得2018年上半年的GDP增幅和税收收入增幅公布后,某经济学家认为,不但没有减税,反而多收了几千亿,因为税收收入的增幅远超过GDP的增幅。

这种误区,实际是误认为GDP的增幅与税收收入的增幅,应该是同比例的线性关系。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但是,经济增长与税收收入增长,不是同比例的线性关系。税收收入的增幅或者快于GDP的增幅,或者低于GDP的增幅,两者同步,才是不正常的。因为GDP的构成与税收计税依据不一样。

仅以GDP的构成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比较,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根据收入法GDP的计算方法,GDP的构成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也就是工资、折旧、利润、计入成本费用的税金。构成GDP的四项因素中,只有利润一项,最接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其他几项,都是计算应纳税所得的扣除项目。

假定2018年,某企业创造的GDP是100元,其中工资30元、折旧40元、税金20元、利润10元。为了说明方便,不做纳税调整,利润就作为应纳税所得,该企业应缴纳所得税2.5元。

假定2019年,该企业创造GDP110元,工资32、折旧42,税金22元,利润14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5元。

2019年的GDP增幅是10%,所得税的增幅是40%。

当然,所得得税的增幅,也可能低于GDP的增幅。但是,这个时候,一般没有人说,多减了多少税。

所以,不能因为税收收入增幅高于GDP增幅,就否认政策减税的效果。

三、误区之三:不到时间就比

这种误区在营改增之后比较常见。

比较营改增减税效果的方法之一,是逐月比较。将当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占当月不含税收入的比例,作为增值税的税负率,与改革前营业税的5%或3%税率比较,如果增值税的税负高,就认为不但没有减税,反而增税了。有些纳税人,因为在营改增之前已经购置了运输工具、大型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营改增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多,导致所谓的增值税税负高于营业税的税负,就认为营改增不但没有减税,反而增税了。

这种比较方法的错误在于,不到时间就比较,在减税效果还没有出现的时候就比较,并否认营改增的减税效果。

营改增减税效果的显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好比吃感冒药,也不是立刻见效。目前不购置固定资产,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的减税效果,等固定资产更新周期到了,购置固定资产时,就可以享受减税效果。

所以,减税政策出台后,不能因减税效果还没有显现,就认为减税措施没有效果。不是没有效果,而是还没到时候。

四、误区之四:与税收总额比

在评价某项减税措施的效果时,经常与税收总额比较,如果税收总额变化不大,就否认具体减税政策的效果。这种误区实际是比较对象出了问题。

减税的政策,是通过不同税种的不同措施,逐渐出台的,即使不考虑减税效果对时间的要求,某些减税措施对有关的纳税人,可能影响很大,但税收总额更大,影响税收总额的因素又很多,因此,一项减税措施,对税收总额的影响,也许可以忽略。

即使对税收总额影响不大,也不能否认减税政策的效果,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以全概偏,用宏观否定微观。如果要比较减税政策的效果,应该是比较这项减税措施,对有关纳税人的影响,比较这项措施实施前后,对有关纳税人有关税种的影响。

五、误区之五:比税额不比利润

比较减税效果,不就是比税额吗?评价减税效果,还真不能仅比较税额,应该比较利润,纳税人的终极关心,不是税额,是收入、成本、利润。

税收是政府参与分配的一种方式,政府拿的多了,纳税人留的就少了。因此,无论是哪种税收,无论如何计算税额,无论采取何种减税措施,无论是影响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还是税率、税额,对纳税人最终的影响,是纳税人的利润。

因此,分析减税效果,最终是要比较纳税人的利润。在同一年份,如果按照新的税法计算,纳税人的利润,比按照老税法计算,更多,就是减税了。具体是比较毛利还是比较税后利润,看分析哪个税种的哪项措施,不同税种的不同措施,比较的方法也不完全一样。

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营改增的纳税人,即使税负增加,但是税后利润也增加,看似没有减税,实际是减税的。

假定A公司2018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8元,有关的支出是50元,销售收入是1000元,销项税是60元,应纳税额是52元,增值税的税负是5.2%,营业税的税率是5%,按照常用的比较方法,税负增加了。但是如果比较毛利,结论不一样。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按照征收营业税计算的毛利是:1060-1060*5%-58=949

按照征收增值税计算的毛利是:1000-50=950

看似税负增加了,但是毛利也增加了,实际也享受改革的红利了。所以,比较减税的效果,最有效的指标,是比较利润。

六、误区之六:用征管否定政策

政策的减税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被征管加强抵消。所以,经常听到的一种声音是,哪减税了?征管更严了!

影响纳税人实际税负的,除了政策外,还有征管。过去的这些年,财税部门在政策性减税的同时,在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同时,税务局征管能力也在不断加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征管手段的先进。伴随着营改增上线的金税三期的运行,有效地堵塞了虚开发票的漏洞。看似虚开发票的案件屡见不鲜,但不是问题更严重了,恰恰是金税三期发现了问题。

二是征管流程的改革。税务局内部管理方式的改革,尤其是处理重大案件的流程,更加规范,极大压缩了人为影响的空间。

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尽管可能抵消政策减税的部分效果,但大方向是对的,应继续大力推进。不能因为税务局加强征管,可能抵消政策减税的部分效果,就否认政策性减税的作用,更不能通过放松征管减税。当然,在研究政策性减税的力度时,应考虑征管加强腾出的减税空间。

七、误区之七:税率加总等于税负

曾经有国外的某组织,评价各国的税负,采用的方法是,把某个国家各个税种的税率加在一起,就等于税负,以此比较各国税负的轻重。国内也有学者把增值税的税率16%,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加在一起,就认为纳税人的税负至少是41%,好像纳税人41%的收入,都被征税了。

上述方法,实际是认为增值税的税额,就是收入与16%的乘积,所得税的税额,就是收入与25%的乘积。这种认识,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任何一个税种应税税额的计算,都是计税依据与税率的乘积。增值税应纳税额尽管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但实际也是计税依据与税率的乘积,把计算公式变换一下,就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在收入100的情况下,增值额可能是30或20。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等后才是所得额,所得额一般远低于收入,甚至有收入,没有所得。

把税率加总等于税负的做法,是错误的。

八、误区之八:减税越多越好

在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大幅度减税的背景下,进一步减税是必要的,但不是减税越多越好。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财富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分配,也是社会资源的一种配置方式。是政府多拿点,还是纳税人多留点,需要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如减税的需要和财政支出的需要;征管加强为政策性减税提供的空间;我国面临的国际税收竞争环境等。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税收又是财政的基础和支柱。如果减税幅度太大,导致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顾此失彼,出现财政危机,也值得高度警惕,历史上就有前车之鉴。自1994年开始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就有当时财政危机的大背景,当时热门的提法是“提高两个比重”: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过去这些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与1994年的税制改革与分税制改革,保证了财政收入和中央财政收入,有直接的关系。

九、误区之九:减税就不能增税

在减税的大背景下,很少有人谈增税,一谈增税,就不合时宜,甚至招来骂声一片。其实,不能把减税与增税绝对地对立起来。减税与增税,是辩证的统一,把该增的税,增上去,有助于把该减的税,减下来。增税为减税创造空间,二者是辩证的统一。

经济决定税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经济结构、就业机构、收入结构、分配结构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就是税源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税制结构的变化相对滞后,新出现的税源,也许没有被及时纳入征税范围。因此,根据税源结构的变化,适当增加某些高盈利企业、高收入人群、奢侈性消费活动的税负,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要求。

经济观察网:基于对减税的认识,就如何认识减税,如何进一步减税,您有哪些建议?

王冬生:税收事关许多方面的利益关系,事关经济长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减税也可以说是个系统工程,还是应统筹兼顾,尽量实现矛盾双方的有机统一。

1、减税的力度

实现必要性与可能性的统一。在考虑纳税人减税需求的同时,还是要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在需要与可能之间,找个平衡点,既满足减税的要求,又不影响必要的财政支出需要。

2、减税的对象

实现主体税种与非主体税种的统一。减税的重点还是聚焦主体税种,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应该都有进一步减税的空间。但是在税收收入中占比不高的一些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对物流企业、资源开采企业关系重大,也值得重视。减税的对象,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

3、减税的方法

实现减税与改革的有机统一。将减税与改革结合在一起,在完善税制的过程中,实现减税的目标,比如增值税可以通过允许利息抵扣进项税的方式,既完善增值税制度,又实现减税目标。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设计,重组优惠等都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4、减税的基础

实现减税与增税的有机统一。减税是需要基础的,通过减税刺激经济发展,是减税最坚实的基础。但是经济发展造成的减税空间,需要一定的时间。减税现时的基础之一,就是把该增的税,增上来,为减税拓展空间,夯实减税的收入基础,实现增税与减税的统一。

增税,首先是征管增税,通过严格征管,堵塞漏洞,增加收入。其次是制度增税,研究新的税源结构,调整、完善税收制度,提高某些负担能力强的纳税人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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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与环保新闻部主任
长期关注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领域。主要关注财税、金融、审计、环保、PPP、大工业等相关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