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发行承销监管规则“指南”:十项禁令、八项监管措施、六项纪律处分

蔡越坤2019-03-02 13:49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蔡越坤 从发布征求意见稿至发布正式制度规则仅用时 31 天,科创板制度规则“破壳”!

3月2日凌晨,证监会、上交所出台“2+6”项相关政策,对科创板信息披露、上市条件、审核标准、注册制度、监管办法等做了详细说明。

科创板上市,首先肯定利好券商,尤其是上市券商。近期,券商股大幅度上涨,充分说明投资者对于科创板的来临后带给券商的利好充满信心。对于券商从业者而言,科创板股票的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尤其受到关注。

对此,上交所制定了《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了详细规定,尤其是监管方面,记者发现,监管政策明显加强,上交所对于发行人和承销商做出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

“十项禁令”

《办法》中规定,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下列十中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第一,在询价、配售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第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不符合要求的主体进行询价、配售;第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第四,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未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或者本所提出异议后仍然按原方案启动发行工作;

第六,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应当中止发行而不中止发行;第七,未按发行与承销方案中披露的标准,向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获配股票的投资者收取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第八,违反本办法关于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定,影响股票上市交易正常秩序;第九,未按照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未达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项监管措施 六项纪律处分

此外,对于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如果违规,将采取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第一,要求限期改正;第二,监管谈话;第三,口头警示;第四,书面警示;第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第六,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第七,要求保荐机构聘请

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第八,要求公开致歉;

而如果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采取下列六项纪律处分:

第一,通报批评;第二,公开谴责;第三,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第四,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保荐机构、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第五,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其他相关人员、承销商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第六,公开认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广证恒生认为,科创板市场化定价、券商跟投等制度本身,以及未来注册制的推广,将对以券商等中介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通道”型投行向综合型投行转型的趋势下,或驱动券商集中度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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