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AEO体系加速完善 企业面临更严峻挑战

周重山2019-03-06 14:09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周重山 黄炳澍/文 2014年起,中国海关将原有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改变为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先后颁布了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等多项规范文件。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为信用企业带来了诸多红利。受益于企业信用认证制度的日益完备,进出口企业纷纷通过自主评估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评估的方式参与到企业信用认证的工作中。截至2017年底,全国高级认证企业约有3100家,数量虽然不到有进出口企业数的1%,但进出口总值却占到了全部进出口总值的三成以上。

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推进更加强了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差别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合规意识。以进口查验率和通关时间为例,2017年1-12月,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的进口平均查验率分别为0.79%、3.51%和7.26%,失信企业则为93.98%;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的进口通关时间分别为7.56小时、 14.05小时和22.46小时,失信企业则为94.32小时。由此可见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为守信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

进入2018年,海关总署先后对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认证标准进行了修订,相继出台了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第177号公告(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和178号公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新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增加和修改了对于高级认证、一般认证和失信企业的若干管理措施,本文将重点对新标准的影响及挑战进行讨论。

(小标)对企业带来极大的影响和挑战

海关信用管理新规及新标准出台后,尽管业界普遍反馈比之前版本更为科学合理,也兼收并蓄了企业界的各种要求和呼声,但企业反映更多的是困难和挑战,包括设立更多对应的岗位部门、增加更多的培训次数、提出更高的内审要求、一票否决的财务指标要求、取消整改期限和附加标准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标准的赋分规则中将原“部分达标”修改为“基本达标”,而且新增了在“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两类标准中没有单一标准

项基本达标(-1分)超过3项的要求。这些新标准所带来的变化和挑战对企业来讲也意味着更为持续增加的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

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的高级认证标准为例,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将对企业申请认证工作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

1、对内审制度的落实要求更加严格

新标准首先是强调了内部审计机制需“有效执行”,且实施频度为“每年1次以上”,对于已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每年对持续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实施内部审计。此外,海关的行政处罚以及异常原因的删改单也应纳入企业内部审计范围中。

进出口内审一直是困扰广大认证企业的问题。新标准明确了高级认证企业内审内容必须覆盖高级认证企业的相关标准,而旧标准中没有对进出口业务内审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企业或海关往往按照各自的理解和实际业务需求开展内审活动,审阅的范围和效果参差不齐,效果欠佳。

2、对信息系统的功能性要求有所增强

新标准对高级认证企业的信息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原来的“可记录、可追溯、可查询”基础上,增加了“可分析、可预警”的功能要求。此外,新标准也扩大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功能范围,新增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的功能要求。

3、对综合财务状况要求趋于全面严谨

新标准中,财务状况的评估方法从原有的单项指标分别评估变更为5项指标综合评估,在原有财务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实行资产负债率指标一票否决,并取消了可以开立保函替代达标的做法。同时,对于设有总分机构的企业,应该使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财务数据。

4、对保障商业伙伴安全方面责任更加重大

新标准中,对于商业伙伴安全方面要求最高的是“在筛选商业伙伴时根据本认证标准对商业伙伴进行全面评估”。但是,“商业伙伴系海关认证企业的,企业可以免于对该商业伙伴执行本项标准”。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非生产型企业,海关将选取一家国内商业伙伴实施延伸认证。

5、新增检验检疫评估标准更趋专业性

新标准增加了原商品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的内容,涵盖内容包括认证要求、海关采集信息、认证企业享受的优惠措施、失信企业认定等方面。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海关

信用管理制度的差异性较大,例如新标准增加的质量管理的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分别”针对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产品、工业品等法检商品质量安全的管控制度。

6、业务培训覆盖范围扩大、频率增加

新标准中,海关法律法规内部培训的对象从原先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扩大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关务负责人、负责贸易安全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将每年培训的次数由原来的“每年至少1次”提高到“每年参加2次以上”。

7、鼓励企业主动披露

将主动披露的情形下,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罚款上限由237号令中的“5万元”提高到178号公告中的“50万元”。

(小标)关注落实相关细节,确保平稳过渡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也是海关加强进出口领域诚信建设的基本理念。从企业角度看,只有按照AEO制度的根本理念切实抓好细节管理,尤其对此次新标准出台后的变化点进行重点关注落实,才可确保平稳过渡,并充分享受国内外海关通关便利和优惠措施。文章提示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相关细节:

1、海关对企业内审的要求更为全面和细致,尤其内审内容必须覆盖认证标准,认证企业需要提高对进出口内审重要性的认识,并投入更多资源加强内审工作的实施。

根据过往经验,仍有不少企业的ERP系统无法完全实现进出口业务全流程的数据传递、交换和追溯,如何在现有系统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发掘、构建、完善相应的系统功能,确保系统功能满足认证标准要求,是将来一段时间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比如,海关一般会通过系统数据、文件单据穿行测试的方式交叉复核ERP系统信息传递的连贯性和准确性。2017年,南方地区某企业在接受海关认证时未能将纸质单证与系统数据相勾稽,致使信息系统要求未达标,从而无法通过认证。再次申请认证时,该企业汲取前续经验,提前挑选并整理妥若干套完整的纸质单证样本,并与IT部、各业务部门人员协同对单证信息在系统上的数据反映进行追溯和查询,并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对系统薄弱环节进行技术改进。在海关现场验核时,该企业向海关递交了整理好的全套资料,进行系统操作的实时演示,对海关提出的问题也逐一解答,最终顺利通过了企业认证。

2、于企业而言,财务指标的增加、计算方式的改变、保函弥补措施的移除无疑都提高了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要求,建议企业时刻关注财务状况,尤其是资产负债率的数值情况,合理平衡偿付能力、盈利能力、缴税能力三方面的财务实力,以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

3、商业伙伴安全责任会促使企业在寻找供应商、服务商或客户时尽可能要求商业伙伴同样是海关认证企业,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及商业伙伴的安全风险及工作量。如果商业伙伴不是海关认证企业,那企业就要相应承担根据认证标准筛选合格商业伙伴的职责和使命,而这对于任何企业来说都将是一笔不可忽略的成本投入和极大的管控挑战。

4、目前不少企业在检验检疫方面的工作可能采用外包形式处理,在企业内部并未能够建立整套符合海关要求的质量管控制度体系。检验检疫新增标准对企业的合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应加强未来检验检疫合规风险的重视,尽早着手建立和完善进出口贸易合规体制,保证自身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5、海关加强对业务内容、法律制度培训的要求,是出于持续性地增强企业人员知法、懂法、遵法的意识,提高企业人员的业务基础素质和法律知识能力为基础的长期要求。广大企业不仅需要按时按量完成,而且需要考虑培训的内容、授课方式、参与人员的学习掌握情况、后续考试方法及效果点评等具体的内容。曾有企业针对“海关法律、法规培训”一项保存了签到表、课件等记录,但在申请高级认证企业时,海关质疑其签到表、课件仅能反映相关人员参与了该项培训,但无法获知参与者的知识理解和习得情况。在整改期间,企业进一步整理了相关培训的在线测试结果和现场问答记录,最终得到了海关的认可。

6、主动披露情形下“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处罚记录”的上限提高,企业应该审慎评估,充分享惠;应增强自律意识,主动发现进出口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善,必要时可采取主动披露形式向海关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在积极利用这一机制的同时,企业也需要谨慎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决策,以最大程度减小既往问题所带来的罚款、滞纳金和信用风险。

(周重山系毕马威中国贸易与关务服务主管合伙人;黄炳澍系毕马威中国税务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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