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闪和腾讯因用户头像起纷争:为了用户还是为了利益?

任晓宁2019-03-20 18:24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任晓宁 两家大公司之间的一场官司,让许多用户摸不着头脑了:我自己的头像、昵称不归我所有吗?

3月19日下午,多闪推送了一条“根据腾讯公司强烈要求,如果您多闪的头像昵称与微信、QQ一致,需要修改在多闪或微信、QQ上的头像昵称”的消息,引起用户争议。随后腾讯方面向经济观察网称,“纯属偷换概念的无稽之谈。”两家公司的口水战愈演愈烈。

3月20日,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口水战源于腾讯向法院申请的,要求停止多闪和抖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份法律禁令。

这起纠纷可以概括为:腾讯把用户头像昵称等权益授权给抖音,抖音授权给多闪,但腾讯没有授权给多闪,于是腾讯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腾讯,对抖音和多闪发布禁令。

两家公司的商业竞争,用户成为夹在中间的筹码。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朱巍对记者说,平台之间应该达成协议,但不管达成什么样的协议,协议的前提是不能让用户的权益受损。

朱巍还告诉记者,目前互联网行业通行的规则是,平台拥有账号所有权,用户只有使用权。但是,平台拥有的只是象征意义上的所有权,用户拥有的是超级使用权,“用户可以在微信上使用这个头像,也可以在多闪上使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用户行为与平台行为是两码事,需要区分。

用户对账号有“超级使用权”

昨天多闪推送信息后,很多用户产生了疑惑。一些用户在朋友圈表示愤怒,说自己的头像昵称应该归自己所有,认为腾讯“太霸道”。那么,用户头像昵称到底归谁所有?

朱巍告诉记者,一般而言,平台拥有账号的所有权。“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行业行规,整个行业都是这样规定,全世界都是这样。另外一方面,为了避免出现大量的法律风险。比如说一旦授权给用户之后,用户拿这个账号去买卖,那么网络实名制就被架空了。”

根据微信在《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第7.1.2 条规定,微信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帐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但朱巍认为,平台拥有的账号所有权不等于《物权法》上的所有权,只是一种象征意义上的所有权。账号真正的权益,还是应该归属用户。“用户对自己相关信息产生的收益,都是自己的,”朱巍告诉记者,用户对帐号的使用权是超级使用权,“除了不能转让,剩下所有的权利都是用户自己的,产生的行为的后果的承担也是用户自己,而不是所有权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也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用户对其个人信息如何使用的选择自由的保护,是高于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平台利益之上的。

商业世界的头像权益

多闪与腾讯的争议,背后还是因用户而产生的商业价值。

互联网的世界里,用户是最大的价值所在。一家公司的市值,与用户数、活跃用

户数、付费用户数等数据息息相关。腾讯之所以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巨无霸一般的存在,正是因为其拥有10.8亿微信月活用户,8亿QQ月活用户。字节跳动能够在内容领域多次与腾讯抗衡,也是因为积累了5亿抖音月活用户。

这次腾讯起诉字节跳动旗下的短视频社交平台多闪,同样是因为用户。

腾讯起诉认为,抖音将其通过微信/QQ开放平台获取的微信/QQ头像、昵称等信息用于好友推荐,甚至共享给多闪使用,涉嫌不正当竞争。

腾讯提出的理由是,微信和QQ产品平台上产生和积累了大量的用户头像、昵称、地区、好友关系等相关数据,是腾讯公司微信/QQ等产品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商业竞争的重要核心资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诉求予以了认定。法院认为,微信/QQ产品拥有很高的品牌价值和庞大的用户群体,其积累的包括具有身份识别作用的头像昵称等用户信息,已经成为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商业资源。

今年1月15日,字节跳动旗下的社交平台多闪上线,并导入抖音关系链。此前,腾讯曾向抖音开放用户昵称、头像,但没有授权给多闪。

腾讯授权给了抖音,抖音授权给了多闪,但腾讯没有直接授权多闪,多闪是否侵权?法院认为,多闪通过登录抖音并以抖音授权的名义,实际上达到通过微信/QQ账号登录多闪的效果,同时可以通过抖音获取微信/QQ用户的相关信息,实现多闪与抖音之间的信息互通,获取并使用相关数据以扩展自身用户的行为,亦属不当。

因此,法院支持了腾讯的诉求,裁定立刻停止在多闪中使用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用户头像、昵称。

不仅仅是头像和昵称

这不是我国第一起因用户数据产生的纠纷。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做过类似判决,当时脉脉因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被微博诉至法院,最终脉脉败诉。法院判决确认,第三方平台要利用类似open API模式(相当于使用其他社交账户登录)获取其他社交账户平台用户信息时,就必须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三重授权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网络平台提供方可以就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经过用户同意收集并使用的用户信息,主张权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来遏制那些未得到授权、抓取他人合法拥有的数据信息的行为。

赵虎告诉记者,从整个行业来看,该案不仅仅是用户头像和昵称的问题,“用户在选择关联自己的微信和其它APP的时候,被读取到的往往是超过昵称和头像对应的信息的,如果不对这种该行为厘清界限,进行规制,当有恶意的软件也采取这种方式的时候,对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甚至财产人身等安全都是有风险的。”他希望能以该案为契机,进一步厘清平台方对用户个人信息权利的边界,规范行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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