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渠道新规征求意见 出现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将被撤销资格

姜鑫2019-03-21 18:03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即将被进一步规范。近日,经济观察报记者获悉,银保监正在就《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机构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在总结以往银保渠道相关监管细则的基础上,对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准入和退出、分级评价以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等方面提出系统要求,以解决销售误导和手续费违规支付等突出问题。

《征求意见稿》称,商业银行可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一年期以下保险产品,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兼业保险业务需要得到行政许可

《征求意见稿》表示,商业银行由企业法人向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其分支机构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申请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并应当做好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商业银行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注册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

对于申请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征求意见稿》在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作出了要求:(一)未受到关于禁止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行政处罚; (二)有健全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三)有完善的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数据报送,以及与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的实时对接;(四)有专门的业务管理部门及责任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出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法人机构撤销分支机构授权的五种情况:

(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违法违规问题、按时报送监管数据等监管要求;

(四)最近1年内引发过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设立分级评价机制

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将迎来分级评价体系。

《征求意见稿》表示,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业务品质、内控机制、人员管理、消费者保护等客观既有信息,综合评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情况,依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类。

A类商业银行可以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B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C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D类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综合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

银行不得擅自制做宣传材料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开设独立的代理手续费收入账户。商业银行代收保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代理手续费应当如实入账,加强代理手续费集中管理,从代理手续费中列支代理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

商业银行应当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其从事保险销售和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和索要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销售方面,《征求意见稿》称,商业银行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并对宣传材料进行记录存档,不得擅自制作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对于困扰市场许久的销售误导、虚假宣传问题,《征求意见稿》也列出了负面清单: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二)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者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类比;

(三)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

(四)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五)隐瞒或虚假陈述责任免除、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犹豫期及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六)其他销售误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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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新闻部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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