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印发《产教融合型实施办法》 优先考虑养老、家政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李静2019-04-03 17:11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静 4月3日,经济观察网从国家发改委官网获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联合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出,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考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几人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在今天举行的答记者问环节,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就该办法做出了表述:“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根本还是要靠创新和人才。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和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关键一招。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就是要充分发挥企业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在促进校企协同中,积极优化人才、技术、管理等创新要素供给,既补齐教育人才短板,又补齐产业创新短板,打造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何种鼓励政策?《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对建设培育企业明确相关支持管理措施,要求各地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服务。进入认证目录企业,国家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相挂钩。同时要求,进入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并向全社会公示,每3年进行资格复核,确保建设工作动态实施。

经济观察网获悉,此次《实施办法》中,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将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程序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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