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

萧艾伦2019-04-15 17:24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萧艾伦/文 4月11日,陕西省高院就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经过长达6个小时的审理,二审法庭当庭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张扣扣的一审死刑判决得以维持,并将在经过最高法院核准之后执行。

这个结果在意料之中。虽然声称是“为母复仇”,但张扣扣故意当众残忍杀死3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很充分,依据当前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死刑是最不意外的结果。但我颇感意外的是,二审法庭依然驳回了辩方提出的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在我看来,法院完全没有必要驳回这一申请,一再驳回反而似与正当程序的精神有违。建议最高法院能在后续的死刑复核程序中补充对张扣扣的精神病鉴定,排除这一“合理怀疑”。

首先,法庭驳回精神病鉴定申请的理由并不充分。检察机关发布的公诉意见指出,不需要也不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张扣扣母系、父系亲属均能够证实张扣扣身体健康,无家族精神病史;张扣扣的入伍参军,无异常行为表现;作案前,张扣扣进行了周密策划;作案时,张扣扣为防止被认出,使用深色帽子、口罩、围巾精心伪装;作案后,张扣扣迅速逃离现场,为防止暴露行踪,特意不带手机;归案后,回答问题思路清晰、逻辑正常。从判决结果看,法院对此是完全赞同的。但是,这些是不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充分理由吗?检察机关提出的理由中,家族无精神病史以及曾经入伍参军无异常的历史与其作案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并无直接的逻辑关系;严格说来,其作案过程与言谈举止正常与否同样与是否存在精神疾病无关。控方当然可以认为上述事实是张扣扣不具有精神病的理由,但这与是否应当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是两个问题,不应该存在逻辑上的混淆和模糊。

其次,是否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疾病鉴定,首先应该是一个程序问题。刑事诉讼的本质就是通过正当程序让正义不仅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且要求给予被告充分的辩护权利,精神病的抗辩当然包括在内。所以,既然案发后张扣扣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的疑问一直存在,而且一审程序中辩护人已经将这一问题明确提出,法庭自不应该驳回了之。

再次,如果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话,无论结果如何,都比不做鉴定要好。因为鉴定无非两个结果,要么有精神疾病要么没有。如果具有精神疾病,则张扣扣就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甚至不负刑事责任的情节,从而做到正确量刑,如此就能从源头上避免可能的冤假错案。如果经鉴定不具有精神疾病,那么也就对辩方的抗辩有了一个交代,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落实,如此罚当其罪,不仅依法惩治了犯罪,还彰显了程序正义。

在这里,我有必要提及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即对张扣扣申请进行精神病鉴定是企图通过精神鉴定来延缓或阻碍判决。这毫无根据,一是鉴定虽然需要时间,但显然不能以此阻断整个诉讼流程;另外,这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这一权利是法律明确赋予的,不需要任何“企图”。在辩方一再提出,且公众同样存疑的情况下,张扣扣是否具有精神疾病,已经属于该案定罪量刑的“合理怀疑”,应当通过鉴定程序给出明确的专业意见。

在类似张扣扣这样杀死多人的恶性案件中,可以说目前似乎没有必须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统一标准,但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似乎已经形成了“不鉴定为原则,鉴定为例外”的惯例。在我看来,这对依法保障被告应有的辩护权利来说,并不是一个好的趋势。既然于法有据,并且无论鉴定结果如何都是有利无害的,在辩方一再申请的情况下,如果能获得一个积极的、良性的互动回应,相信这将是个案公正之外更有长远意义的法治收获。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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