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意见正式出炉!对比《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新变化?

董瑞强2019-04-30 08:03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董瑞强 4月28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下称《意见》),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在去年5月,生态环境部曾发布《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经济观察网记者对此进行了仔细梳理和对比发现,《意见》中有诸多调整和新增内容。

指标更明确、具体

在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的定义上,《意见》的表述为: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删除了《征求意见稿》对铁矿采选工序的限定,并将自备电厂排放标准纳入其中。

在主要目标设置上也有明显不同,各阶段时间点有差别,《意见》不再细分出哪些区域,统一表述为重点区域,而且主要完成指标更明确具体。

《意见》提出,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企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企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企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企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到2020年10月底前,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区域具备改造条件的钢企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2年底前,珠三角、成渝、辽宁中部、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乌昌等区域基本完成;到2025年底前,全国具备改造条件的钢企力争实现超低排放。

任务更全面、细化

《意见》列出五项重点任务,更为全面、细化。不仅要求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而且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等。同时特别明确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这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有相关要求。

在全面达标排放上,《意见》新增了严格钢企排污许可管理、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等内容。并且提出对于不能按证排污的,实施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依规实施停产整治或责令关停。

不仅如此,这次《意见》还提出要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河北省2020年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吨以内。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企,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重点区域城市钢企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这在《征求意见稿》中均未提及。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意见》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所列出的“淘汰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等标准。经济观察网记者注意到,这一限制曾在钢铁行业内引起诸多争议。

在有组织排放控制上,《意见》提出“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基准含氧量16%”的条件。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而《征求意见稿》中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要求是小时均值不高于150毫克/立方米。

并且,《意见》还补充了:达到超低排放的钢企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而对于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意见》加大了控制力度,在物料储存、物料运输方式以及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按“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鼓励采用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方式运输等。

在大宗物料产品运输上,《意见》增加了水路运输方式,放宽了汽车运输标准的时限,明确“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另外,在污染排放监测监控上,《意见》更具体和有针对性,把“钢企应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改为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企,应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对于一般钢企则要求依法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等建设。在数据储存上,把“自动监控、DCS监控、视频监控等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改为了“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上”。

新增富余排污权交易

在政策措施上,《意见》新增排污权交易的内容,即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增加了基于钢企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此外,《意见》还新增了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保税的优惠政策。

在差别化环保管理上,《意见》更为细化和科学化,同时也更具可操作性。比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企实施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尤其是重点区域内要进一步强化差别化管理,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在黄色预警期间,烧结、球团、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限产一半;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烧结、球团、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全部停产,炼焦工序延长出焦时间,不可豁免。

与此同时,《意见》特别提出,当预测到月度有3次及以上橙色或红色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实行月度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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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与环保新闻部记者
关注国家工业、环保领域产业政策,重点关注钢铁行业、电商、环保、新能源、高端智库等相关方向。擅长深度报道和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