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再审认定的债权人,却被江西县级市检方公诉为“诈骗”、“行贿”:一桩跨省借款纠纷案件的背后

吴小飞2019-05-11 00:23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吴小飞 2019年1月9日,一起刑事案件在江西省宜春市代管的县级市高安市人民法院开庭,浙江义乌人杨兴元被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高安检方认为,杨兴元在一起债权求偿过程中,涉嫌“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请求依法判决。

这起案件所涉及的债权求偿,法律上的债权人为自然人杨尚琴,债务人为高安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莲花地产)。该债务纠纷最早始于2007年,债权人起诉后的2011年至2014年,经浙江省三级法院审理,均判决莲花地产需支付杨尚琴900万元借款及利息。

然而时隔两年后的2016年,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莲花地产法定代表人饶光辉的举报下,“查证”杨兴元涉嫌诈骗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杨兴元及其姐夫杨尚琴二人进行网上追逃,并逮捕了杨兴元。不得不提的是,举报人饶光辉曾经是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队长。

这个债权人身份大翻转的案件,背后种种,令人瞠目结舌。浙江三级法院均判决胜诉的债权人及案件第三人,在案件执行多年后,为何却突然成为了诈骗嫌疑人?江西高安公安局的公职人员,为何能长期持续在职经商?公诉方的检察官,又如何能以“放人”为条件,为涉案企业与杨兴元家属谈判?

债权人反被诉诈骗、行贿

2017年9月8日,浙江义乌人杨兴元,被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刑事拘留。在这之前的2016年8月11日,高安市公安局还曾派经侦大队警官邹岩等人带刑事传唤书前往义乌传唤杨尚琴,并意欲将杨尚琴带往高安,因其据理力争而未被带走,但是杨尚琴却成为了被“网上追逃”的“逃犯”。

这两个原本该在原告席的人,却身份大反转,成了“犯罪嫌疑人”,到底发生了什么?

2005年11月,杨兴元在朋友的介绍下,向法定代表人为叶荣兴的义乌市保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保兴汽车”)提供资金借贷。2005年11月—2007年11月的两年间,杨兴元以月息7.5%的标准,累计向保兴汽车提供借款总额约6923万元。

据杨兴元之子杨振华介绍,2007年7月,保兴公司开始出现偿付利息不及时的情况,在索债未果且保兴公司无资产可供偿付的情况下,杨兴元打算起诉求偿。为了免于诉讼纠纷,保兴汽车提出,以叶荣兴同样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西省高安市的莲花地产为通道,将部分债务转移。

“保兴汽车已经没有资产能够偿还借款了,但是莲花地产是个房地产公司,就算以后打官司,也有可供执行的资产”。杨振华向经济观察网记者解释上述做法的缘由。

具体的操作方式为,杨兴元用其舅子方红兵、姐夫杨尚琴的名义,于2007年10月,先后分两笔三次,把共计2700万元打到莲花地产账户。莲花地产再把钱转给保兴汽车,最后转至叶荣兴账户。如此一来,原来由保兴公司对杨兴元的债务,就转为了莲花地产对以杨兴元为最终债权人的数个账户名下的债务。

2007年11月8日,保兴汽车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被查,法定代表人叶荣兴窜逃。2010年3月11日,叶荣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1年,杨尚琴就以其名义借出的900万元,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莲花地产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014年,此案先后经过义乌市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均判决莲花地产支付杨尚琴借款人民币900万元及逾期利息。

但是在两年后的夏天,事情却发生了变化。

根据高安市公安局2019年2月22日出具的《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高公(信)答复字(2019)10号,高安市公安局称:2016年7月4日,高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高安市莲花公司法定代表人饶光辉报案,内容为:2011年3月,杨尚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一张不真实的借据起诉高安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导致法院错误判决、查封、冻结莲花公司店面、商品房(价值1700余万元)并划走300余万元现金。接到报案后,高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当日受理初查,并派侦查民警邹岩等人前往义乌调查取证,在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协作下,调取了相关证据后,有证据证明莲花地产被诈骗的犯罪事实成立,且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2016年8月3日,高安市公安局正式立案。

2016年8月23日,高安市公安局将涉案的杨兴元、杨尚琴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9月7日,杨兴元被杭州公安抓获,第二天移送高安市公安局。

“高安市公安局在杨兴元案的立案程序上违反规定。”杨兴元的辩护律师、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志耕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涉嫌诈骗罪案,与浙江高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杨尚琴诉莲花地产民间借贷纠纷案,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立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在前述涉嫌诈骗的案件中,并没有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

沈志耕表示,撇开其它问题不谈,依法立案是合法侦查的前提,违法立案取得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公务员在职经商

该案涉及的莲花地产,成立于2004年8月。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出售以及物业服务。2007年5月7日,也就是叶荣兴“资金紧张”时期,莲花地产进行了股权重组,饶光辉成为股东之一。

工商资料显示,不晚于2007年12月24日,莲花地产的法定代表人由叶荣兴变更为饶光辉。饶还以240万元作价持有莲花公司20%股权。

莲花公司的一份股东会决议亦载明,不晚于2009年7月1日,饶光辉斥资2000万元完成了对叶荣兴持有的莲花地产40%股权的购买,合计持有60%股权,成为莲花地产的实际控制人。

不过,这个继任的莲花地产实控人,似乎还有另外一个身份。杨兴元之子杨振华亦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饶光辉在退休前,位至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副队长。

而一份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申请表则载明,1956年5月出生的饶光辉,实际上是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正科级的职员,履职时间为1974年12月—2016年6月。该申请表盖有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章。

如果这份加盖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章的申请表权威无误,那就意味着,饶光辉除了用与其职务收入不相匹配的资金,购买了莲花地产的股权;而且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还在职经商,任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经济观察网记者就此致电饶光辉本人,其予以否认,称2006年后就不再担任高安市交警大队副队长。

2019年4月23日、5月6日,经济观察网记者就饶光辉经商等相关问题先后联系了高安市公安局局长周小荣、高安市纪委书记余华峰、高安市市委书记袁和庚,至本文发稿,未获回复。

与杨兴元情况类似的债权人何苏明,曾向高安市纪委实名举报饶光辉在职经商等问题。2019年5月5日,何苏明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他在数年前,曾就饶光辉倒卖盗墓者非法所得文物、收取保护费、在职经商等问题实名举报。

2018年5月,高安市纪委对其的答复为:经过高安纪委巡查(向饶光辉本人求证的方式),除在职经商以外的问题,均不存在。至于在职经商,高安纪委已于2016年以党内警告的方式,对饶做过处分。何苏明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说,所谓的处分连一份书面凭证都没有,他认为这种处理“不公道、不公平”。

此外,莲花地产现任法律顾问刘胜华,亦是原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2019年4月23日、5月6日,经济观察网记者就刘胜华经商等问题先后联系了高安市市委书记袁和庚、高安市纪委书记余华峰、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正桥,至本文发稿,仍是未获回复。

“这些复杂的人际关系,意味着高安司法系统办理这个案子很难依法、公正,甚至有办‘人情案’的嫌疑。”杨兴元的辩护律师沈志耕说。

除了公司骨干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莲花地产还公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非法变卖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2013年6月,杨尚琴与莲花地产借贷纠纷案件经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莲花地产并未执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反而非法变卖了已被法院查封的11套房产。

因此,在2015年3月20日,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以莲花地产法定代表人饶光辉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书面致函江西高安市公安局,要求立案,但高安市公安局至今未能立案。

另外,2016年7月,义乌法官在例行执行中还发现,莲花地产新开在江西银行高安支行的账户,在陆续收到楼盘售房款后,第一时间实施了资产转移,单月累计金额即高达4600万元。这表明,莲花地产有偿债能力却不履行执行义务。

高安的执法“技巧”

在莲花地产与保兴汽车债务转移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关键人物——徐献民。

徐献民,1958年7月出生,浙江金华义乌人。在前述债权进行过程中,担任保兴公司财务经理。根据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高检公诉刑诉[2018]268号,杨兴元被诉罪名之一,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这个“受贿人”就是徐献民。

据前述公诉书:自2005年11月起,杨兴元对保兴汽车的放款事宜,均是通过徐献民完成。按照约定,贷款的月息为7.5%,而其中的0.5%是杨兴元给徐献民的利息差回扣。从2005年1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杨兴元共计支付徐献民的利息回扣总额为246万元。

2007年11月8日,保兴汽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发后,徐献民以本票的形式返还200万元给杨兴元,随后,徐献民及其妻子石美娟再退还了46万元回扣利差。在公诉书的表述里,徐献民的还款是“自发主动的”,随后的46万元是杨兴元再次追偿的。

2016年,就在杨兴元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被拘押时,同一案件的受贿人却安然无恙。为什么高安公安刑拘了涉嫌行贿人,而受贿人却置身事外?

徐献民前后供词的不一致,或许能部分回答这一疑惑。以杨尚琴名义借款至莲花地产的900万元,是否实质上已经归还,成为高安市公安局认定杨兴元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的重要证据。

在浙江省的三级法院审理中,徐献民的供词为,两笔总计959万元的本票票据,虽然票据载明的收款人是杨尚琴,但实际背书提款人是杨兴元。这两笔资金的流转方式,意在使原属于保兴汽车的债权,转移到莲花地产。

而在2016年9月,高安市公安局经侦查大队的问询笔录中,徐献民又称,杨兴元以杨尚琴名义,冒签杨尚琴的名字,领了两张共计959万元的本票。“我还明确告诉了杨兴元,959万是用于归还杨尚琴的900万元借款。”

高安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直接认定这900万元债权已经偿还。并称,前述959万元的本票,实际上就是用于偿还杨尚琴的借款,但徐献民没有收回这900万元的借条。

在高安检察院的公诉中,对于此前作为凭证的、徐献民与杨家父子的对话录音——徐献民承认900万元仅作债务的账户转移,也表述为,受杨兴元父子诱导的录音、录像。杨兴元欺骗了法院,导致浙江相关法院的错误判决。

高安市公安局认定,杨兴元虚构了高安莲花地产的借款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欺骗法院,并非法占有了莲花地产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

值得玩味的是,这个被高安公安局查明并认定的959万元偿付款,在此前的浙江相关法院的判决中,曾明确不予认同。义乌市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均认定:莲花地产2007年10月23日向杨尚琴借款900万元,同年10月25日、26日分别归还358万元、601万元,仅出借3天内就归还59万元利息,与常理不符,与借款目的也不符;此外,借据未收回也难以使人信服。

杨兴元涉嫌行贿罪名的辩护律师叶智兴在辩护词中提及,若杨兴元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徐献民就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徐献民提起公诉或者另案处理,却将其列为本案的证人,违反法律程序及平等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

除了徐献民的“倒戈”,高安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涂春明,还曾明确向杨兴元的家属提出,以杨家解除对莲花地产的财产查封为条件,来交换检方的撤销公诉。

据杨兴元之子杨振华提供的录音资料,2018年5月24日,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涂春明,曾向杨振华提供了一个“双赢的方案”:即杨兴元家属解除对莲花地产银行账号和财产的查封裁定,然后饶光辉出具谅解书,检察官可以建议撤回对杨兴元诈骗罪和行贿罪的起诉。

“这个案子,诈骗案和经济纠纷之间就是一线之隔……单独对于行贿罪来讲,我们没有管辖权的,单独对诈骗罪,我们是有管辖权的,两个加在一起我们有管辖权。如果这个案子我们不做犯罪处理的话,我们也可以移送到你们(浙江)那里处理……我只是给你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你自己要评估这个后果,要意识到会有什么后果,我们司法机关不可能办错案,(罪名成立后)判了10年以上,你同意也得解封,不同意也得解封,但是到那时候就晚了。”涂春明说。

2019年5月6日,经济观察网记者就此录音内容向涂春明求证,涂春明先是表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跟涉案人员家属“谈判”,随后又否认曾与杨振华有过前述内容的沟通,称“没有这样的事”。

对于涂春明做法的合规性等问题,2019年4月23日、5月6日,经济观察网记者先后联系高安市市委书记袁和庚、高安市纪委书记余华峰、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正桥请求置评,至本文发稿,仍是未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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