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交所备案、中山证券承销 这一欺诈发行的债券让嘉实资本“躺枪”

蔡越坤2019-05-13 16:37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蔡越坤 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江苏一家公司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成功发行了1亿元债券。在债市监管逐渐加强的背景下,一起债券欺诈发行案件近日浮现出水面。

5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指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锡检诉刑诉〔20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皓天公司”)及被告人杨某甲犯欺诈发行债券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中山证券承销债券欺诈发行

据判决书内容指出,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于2009年12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后增资至11000万元。被告人杨某甲系北极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关于具体欺诈发行的过程,判决书披露,2010年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代表北极皓天公司与北京工业大学光电子技术实验室开展合作,由北极皓天公司出资购买LED生产设备及支付实验室相关费用,该实验室帮助北极皓天公司组建生产线、培训技术骨干,并提供生产技术、芯片产品样品等。

2012年,被告人杨某甲为解决融资问题决定发行私募债券,并由中山证券承销,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期间,被告人杨某甲的亲属杨某1(又名杨某,另案处理)负责公关接待、协调联络、业务谈判、联系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务。

2013年3月,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在中山证券负责的《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隐瞒公司尚未建成投产、尚无销售收入和利润的重大事项,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金额为不超过1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期,销售期限为6个月。

嘉实资本“躺枪”

北极皓天公司不仅仅提交虚假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材料,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而且,为了达到债券可以成功发行的目的,还进行了虚假认购。

判决书内容指出,2013年9月,在投资者认购意向不足,该债券面临发行失败时,由杨某1及被告人杨某甲出面借款6700万元,分别以江苏佳钇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认购700万元、以深圳市华庭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假认购6000万元,认购完成后随即归还出借人。最终实际募集到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资本”)认购的2700万元资金。

该债券到期后造成投资者2700万元无法兑付。

另外,2016年6月,“躺枪”的嘉实资本与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2635万元的价格受让嘉实资本持有的前述面值为2700万元的债券,但仍由嘉实资本代持。2016年9月,该债券到期后北极皓天公司未按约支付本息。

据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笔录内容称,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备案通过后6个月内,销售金额要达到备案金额的70%以上才算发行成功,否则要取消备案,到了2013年9月份,还有几天的时间6个月的销售期限就要到了,其就通过深圳的朋友和无锡的朋友介绍了两个人,提供过桥资金认购债券,嘉实资本当时也有认购意向,但是一直在观望。

到了第6个月的最后一天,深圳的那个人才确定提供6000万元的资金认购债券,无锡的这个人才确定提供700万元的资金认购债券,嘉实资本确定认购2700万元的债券。只有嘉实资本是真实的出资购买债券,其他两家都只是提供过桥资金等情况。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公司在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甲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均应当以欺诈发行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判决结果,被告单位北极皓天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杨某甲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此外,责令被告单位北极皓天向投资者退赔违法所得。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经济观察报》社原创作品,版权归《经济观察报》社所有。未经《经济观察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版权合作请致电:【010-60910566-1260】。
资本市场部记者
主要关注债券、信托、银行等领域的市场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