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凌海市纵容企业违法围填海,大搞“海上湿地乐园项目”

董瑞强2019-05-15 23:20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董瑞强 “盲目决策、肆意变通;监管不力、以罚代管;违法审批、未批先建。”5月15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指出了辽宁省锦州市及凌海市存在的上述问题。

去年11月20日,中央第一生态环保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回头看”,统筹实施渤海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发现锦州凌海市在主导推动龙海馨港旅游有限公司海上湿地乐园(下称“海上湿地乐园”)和大凌河口至张家公路(下称“大张公路”)项目上违法违规围海填海,搞变通、乱作为,性质恶劣。

督察指出,锦州及凌海市两级党委、政府未认真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重发展、轻保护,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凌海市政府甚至在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明确指出辽宁省违法围填海问题突出情况下,仍顶风推动项目持续建设。

此外,辽宁省及锦州市两级海洋部门主动作为不够,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凌海市海洋部门监管失职,对违法问题视而不见,违法项目边罚边干,生态破坏严重。锦州及凌海市两级发改、交通部门违规审批大张公路项目,为违法项目建配套设施,造成国家资金浪费。辽宁省交通部门把关不严,安排资金支持违法项目建设,鼓励违法行为。

凌海市位于渤海辽东湾畔,域内有大凌河口滨海湿地。2014年4月,该市政府与龙海馨港旅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确定在渤海大凌河入海口西侧海域开发建海上湿地乐园项目,包括湿地观光、海洋牧场、海洋码头、温泉度假、旅游地产、海洋生物精深加工等6部分,一期计划投资50亿元。凌海市政府承诺为其提供6万亩滩涂、浅海使用权,并负责办理海域使用权证。

督察组调查发现,2015年2月,龙海馨港旅游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海手续情况下开工建设,2016年9月围填海工程基本完成。该项目由东西两围堰组成,其中,东围堰区域压占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240公顷(缓冲区约123公顷、实验区约117公顷)。

2016年,凌海市政府利用围堰作路基,为海上湿地乐园项目配套建设大凌河口至张家公路,全长26.4公里,路宽12米,包括310米龙海1号桥和156米龙海2号桥,计划总投资1.75亿元。目前,已建成18.7公里公路和龙海2号桥。

2018年9月,因海上湿地乐园项目侵占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生态环境部约谈了锦州市政府。

根据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规定,海上湿地乐园项目所处区域为辽东湾农渔业区,禁止建设旅游开发项目。但督察发现,2014年4月以来,凌海市党委、政府先后9次召开会议推动海上湿地乐园项目。2015年12月,凌海市将海上湿地乐园项目作为发展特色旅游的龙头项目列入凌海市“十三五”规划纲要。

根据中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上湿地乐园项目用海面积大于100公顷,属国家审批事项;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围海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项目用海由地市级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围海6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项目用海,由省政府审批。

督察指出,凌海市政府明知是旅游开发用海,明知围填海面积超过自身审批权限,但为推进项目建设,采取“化整为零、分散审批”方式,并假借发展围海养殖名义进行用海审批。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凌海市政府先后审批登记海域使用权35宗,将这些海域使用权分别登记给龙海馨港下属5家子公司及4名员工,为企业围填海行为保驾护航。

“对此,锦州市不仅未及时制止违法项目建设,反而给与鼓励和支持。”督察组表示,2014年5月,锦州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关于锦州市龙海馨港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海上湿地乐园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上做出批示,要求支持项目建设。

据督察组调查,辽宁省及锦州市两级海洋部门虽发现海上湿地乐园项目违法问题,但仅简单交办了事,未及时跟踪督办,监管形同虚设。凌海市海洋部门对企业违法围填海行为始终未主动履行监管职责,以罚代管,导致违法项目边罚边干。

2015年4月,辽宁省海洋部门检查发现海上湿地乐园项目存在违法围海问题后,移交给锦州市海洋部门办理,锦州市海洋部门又交给凌海市海洋部门查处。督察发现,凌海市海洋部门虽于当年对企业罚款1076万元,但违法建设并未停止,直至违法项目基本建成,监管部门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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