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债券迎转让时代!证监会指导推出违约债券转让服务

蔡越坤2019-05-24 17:51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蔡越坤 5月24日,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分别联合中国结算于今日发布了《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对违约债券等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安排。

上交所强调,《通知》所称特定债券主要指在上交所上市或挂牌,但未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或存在较大兑付风险的有关债券,主要包括已发生兑付违约的债券,以及存在债券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发行的其他有关债券等。

《通知》的发布意味着债券违约后迎来转让时代,流动性将大大增加。2018年债券违约数量大大增加,债市打破刚性兑付形成共识。但是违约债券的投资者却因此而困扰。

上交所在谈到为特定债券建立转让安排的主要背景和意义时表示,近年来,上交所公司债券市场取得了较大发展,目前总体运行平稳、风险可控。但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风险事件和违约案例,现有的交易机制安排较难契合市场主体对相关债券的交易转让和风险处置需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流动性缺失、风险定价困难等问题,不利于信用风险的化解和处置。

上交所称,为切实满足市场需求,服务信用风险化解处置,上交所会同中国结算经充分研究并参考国际市场惯例,制定并发布了《通知》,建立适应特定债券特点和满足市场化风险化解处置需要的转让制度安排,为风险处置各方创造市场条件,为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处置机制提供实践场所,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夯实基础。

哪些债券可以转让呢?上交所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根据《通知》中投资者适当性有关规定,仅限符合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受让特定债券,原持有特定债券的非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卖出。

一般来讲,持有特定债券的投资者需要深度参与违约处置,维权耗时可能较长,最终的实际偿付也较难预期。因此,特定债券更适合风险偏好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熟悉债券产品及相关法律制度,并具有一定债券风险处置经验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

此外,对于回售违约的债券,上交所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份额可以在与未申报回售的债券份额相区分的情况下进行转让。目前,转让结算系统尚待调整以实现上述分类转让,在调整完成之前,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份额可由持有人在申请撤销回售申报后再进行转让。

特定债券份额作为权利载体及转让标的物,此前如发生分期偿还违约或付息违约等情形的,由受让方承接此前未偿付部分及未来应偿付部分的全部权益可能更能够被市场接受,但具体情况仍需视风险处置的实际而有所不同。因此,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特定债券转让起始日前发布公告明确特定债券份额承载的有关权利事项。

证监会表示,为违约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助于形成有效疏导风险的机制安排,改变此前债券到期违约后即摘牌,投资者只能被动等待兑付的情形;有助于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转让化解债券违约风险,促进信用风险出清;有助于投资者及时处置不良债券,满足产品到期清算要求;有助于促进形成有效的风险定价机制,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

下一步,证监会称,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加强市场培训和投资者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市场参与者对违约债券转让服务机制的认知与参与度,确保相关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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