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浙江高院终审认定的债权人被江西高安法院翻案定罪

吴小飞2019-06-09 19:13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吴小飞 2019年5月27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浙江义乌人杨兴元犯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70万元。

但在2011年至2014年浙江省三级法院的三次审理过程中,杨兴元为同一案由的民事诉讼中的债权人。如今却身份大反转,被高安人民法院认定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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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者供图)

此案背后种种,令人瞠目结舌。除债权人身份大反转外,江西高安公安局的公职人员,同时也是债务人公司的实控人,长期持续在职经商。公诉方的检察官,在案件审理阶段,又以“放人”为条件,出面替涉案企业与杨兴元家属谈判。(详见《浙江省高院再审认定的债权人,却被江西县级市检方公诉为“诈骗”、“行贿”:一桩跨省借款纠纷案件的背后

2019年5月27日,经济观察网记者就本案定罪程序合法合规性等问题联系高安市人民法院院长欧阳平安,对方回复称“案子虽然一审判决,但尚未生效,被告人如不服,可上诉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将作出裁判。”

2019年6月6日,杨兴元的代理律师、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志耕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本案指控的杨兴元诈骗罪,与此前浙江省高院作出裁判并生效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本案依法应由浙江省高院处理,而不是江西高安市人民法院。

沈志耕还认为,本案立案程序违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101号)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高安市公安局需在浙江高院接材料后认为构成犯罪、撤销原判决并把材料移送该局后,高安市公安局才能立案。而在本案,高安市公安局的“移送犯罪线索”单位却是宜春中院,并且还在移送犯罪线索的一个多月前,就已经立案侦查。

“关键在于,宜春中院移送的是杨兴元涉嫌票据诈骗罪的线索,即使涉嫌罪名成立,其犯罪地也在义乌市,应移送义乌市公安局。”沈志耕认为,宜春中院违法移送犯罪线索的行为,不能成为高安市公安局立案合法的借口。

沈志耕介绍,在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控杨兴元曾纠缠、威逼叶荣兴的证据仅为叶荣兴的证言;指控杨兴元主动行贿的证据仅为徐献民的证言。案件审理阶段,杨兴元的辩护律师对其证言提出异议,曾要求合议庭通知叶荣兴、徐献民出庭作证,但高安市人民法院置之不理,并依据其证言对杨兴元定罪量刑。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沈志耕表示,高安市人民法院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杨兴元之子杨振华提供的录音资料,宣判当日,杨振华曾在休庭后向本案审判长刘锦军追问,如果行贿的人(杨兴元)被抓,为什么不抓受贿的人(徐献民)?并控诉法院的不公。刘锦军回应“那你问检察院……公不公平是另外一码事……”便匆匆离去。

杨振华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宣判当日才得以见到许久未见的父亲杨兴元。杨兴元今年刚满60岁,却已是满头白发,两年前送过去的合身衣服如今在身上却松松垮垮,并且,杨兴元还身患糖尿病和肌肉萎缩症……“我们已经提起上诉,我要拼尽全力还我父亲清白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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