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商业运载火箭细则出台:企业须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沈怡然2019-06-10 22:39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沈怡然 6月10日,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促进商业运载火箭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2019〕647号(下称“《通知》”)。《通知》要求从事商业运载火箭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业,须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依法注册登记,经国防科工局批准并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有关工作。这是自2014年中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航天业以来,首个对商业运载火箭进行细则指导的官方文件。

按照《通知》商业运载火箭科研生产活动主要包括:一次性运载火箭(含发射高度30公里至200公里不入轨的探空火箭)、可重复使用运载火箭、再入返回运载器等系统级或分系统级技术产品的创新研发、研制生产、试验验证、发射服务等内容。

《通知》要求将武器装备许可优化为科研和生产两个阶段。商业火箭企业须在获得科研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科研试验、研发试制等活动;在获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生产制造等活动。商业火箭企业在开展火箭产品研制生产前,应向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机关通报。同时,商业火箭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保密制度和保密管理体系,经国防科工局审查获准后,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相关材料,向国防科工局申报许可。

为鼓励中国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向民间转化,2012年国防科工局曾公布相关文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工业领域,2014年底国务院发布相关文件中提到,“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

而商业运载火箭作为卫星的载体,相比军工集团研制生产的的大型运载火箭,具备更为低成本、定制化的服务优势,2015年市场中出现了第一批以社会资本为主导的、致力于提供商业运载火箭服务的企业,目前这一批企业均获得融资,其中部分企业做出了发射商业火箭的尝试。

但一直以来尚未有文件,对民营运载火箭领域进行细则的指导。本次《通知》中首次提到,商业运载火箭活动主要是指各类企业通过自有资金、社会资本以及合资合营等模式,在满足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前提下,按照国家安全监管要求和市场运作机制,实施的运载火箭相关研制生产和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航天发射等行为。

《通知》鼓励和支持商业火箭企业在科研生产活动中,通过与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签订委托合同和保密协议等形式,充分依托和利用军工重大科研、生产试验设备及厂房,以及国家发射场、试验场等设施开展科研生产和发射试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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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创新闻部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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