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房地产小名进化论

张雅楠2019-06-21 18:43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报 评论员 张雅楠 6月17日,海南省、西安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新闻传播开来。

这项行动是落实六部委文件要求,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行动从今年初开始在全国展开,并相继有结果反馈。

例如,广东省需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清单中包括:珠海红旗镇内修有道路,但数年仍未进行命名,给群众社会交往带来不便,属于“有地无名”;惠州市内已更名为和畅西三路的路标为平南路,属于“一地多名”;珠海市天庆·粤凯广场中含“·”符号属于“怪”;广州市“智汇Park”含外文字母“Park”属于“洋”;“领江一号”“琶洲一号”“马鞍山一号”等皆属于“大”……

这一行动和居民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

如果把公众的反馈做一个大致的分类,可以看到以下几种主要的担忧:一、“大、洋、怪、重”如何认定?认定标准够不够清晰?二、起“洋名”是一种文化不自信,那改“洋名”呢?三、地名在社会中获得约定俗成的认知后,突然修改会为生活带来不便,诸多后续配套工作也易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从各地公布的名单看,绝大多数不规范地名来自房地产项目。如果从房地产项目命名的实际情况来观察这件事,会发现很多不规范都是“大名”和“小名”并存的产物。

一般而言,房地产项目都有两个名字,一个是标准名,是开发商按照各地政府的命名规范起的名字,通常带有明确的功能属性,例如,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含有“楼”、“园”、“小区”等,同时,命名对建筑规模和环境也有相应要求,比如“城”“广场”等需要达到相应的总建筑面积才可以使用。

照此标准,房地产项目就获得了一个合法的官方名称,姑且称之为“大名”,它会在官方通道中使用,例如审批文件和不动产权证中。

但大名往往无法满足开发商营销推广的需要,所以在标准备案名之外,开发商会给项目再起一个案名,即项目事实上的“小名”。小名曝光多、受众广、比备案名光鲜,因而更容易成为约定俗成的地名。

小名存在“洋”“怪”“大”等情况,有着历史和现实原因。中国房地产市场起步晚,发展快,可以说用三四十年走了其他国家上百年的路,这个过程中,对国外建筑产品和生活方式的借鉴无可避免地呈现在命名审美和项目营销推广中。加之市场竞争激烈,为了吸引消费者,开发商极尽所能赋予小名美好寓意,难免造成部分小名言过其词、浮夸等语言通胀。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逐渐走向成熟,我们看到,房地产产品早已不再是洋气为上的单一审美,中式、新中式的产品设计在逐渐增加,并作为中高端产品代表对市场形成引领,与之相匹配的小名也随之从单一到多元。

从这个维度看,小名其实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的一个注脚,而审美的进化也同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曾经为求“洋气”而取的名字,很有可能在当下被认为“土气”了。

大名和小名并行,是当今各地房地产市场的共同现象,且存在了很长时间,此时集中清理,覆盖面广,操作标准不容易达成一致,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随着舆论的发酵,我们看到,6月21日,民政部要求各地稳妥推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原则标准组织实施,防止随意扩大清理整治范围。同时表示,重点清理整治社会影响恶劣、各方反映强烈的城镇新建居民区、大型建筑物中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

上述表态对清理范围做出了更严格和明确的限定,强调“稳妥”二字,无疑是更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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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运营报道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