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细则公布,明确15%税负差额补贴标准

于惠如2019-06-22 18:45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于惠如 6月22日,经济观察网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了解到,《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明确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补贴15%的个税税负差额补贴标准。

《通知》明确,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即:补贴金额=在大湾区缴纳的个税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同时,《通知》还提到,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及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纳入差额补贴的个人所得范围,鼓励外籍人才到大湾区工作创造价值,同时支持外籍青年来大湾区创业就业。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便于各地具体衔接。

此外,为了更好地满足大湾区的实际需要,《通知》明确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具体由各市制定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财政厅表示,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第二,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第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同时,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二、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通知》明确了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认定机构以及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机构,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报省财政、科技(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确保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

《通知》试行一年。在总结评估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一年后视情况予以修订。

广东省财政厅表示,这一政策实施后,将使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粤港澳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据悉,为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大湾区工作,2019年3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经济观察报》社原创作品,版权归《经济观察报》社所有。未经《经济观察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版权合作请致电:【010-60910566-1260】。
深圳采访部主任
关注华南地区上市公司,重点关注新科技、新材料领域。线索请联系:yuhuiru@ee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