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恶魔抽签”救济的国家责任

张怡2019-07-08 13:47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张怡/文 近年来,疫苗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去年7月的长春长生疫苗案件,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19年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并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疫苗是一种特殊的药品,关系着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然而,由于生物制品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受种者自身免疫等原因,在极少数情况下,即使接种合格的疫苗,仍可能造成损害,甚至导致受种者严重残疾或死亡。从数据上看,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概率极低,大概在百万分之几。总的来说,接种疫苗还是利远大于弊的。然而,每一个因接种疫苗而产生严重异常反应的个人,面临的都是百分之百的灾难。因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常被称为“恶魔抽签”。

我国疫苗年接种量近10亿剂次,每年都有数千名受种者产生异常反应。《疫苗管理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那么,当公众因履行接种义务而产生异常反应时,国家是否有责任救济?又该如何进行救济?这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此次《疫苗管理法》立法过程中重点讨论的问题。

目前,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全世界的普遍做法是由政府建立基金或保险来进行补偿。实际上,早在2005年,我国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对异常反应补偿做出了相关规定。然而,由于具体补偿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各省补偿标准不一,导致实践中个体补偿金额存在很大的差异。以残疾生活补助费为例,广东省是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标准;而其他省份多是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同时,一次性的补偿方式也使得那些受到终身损害的受种者无法负担长期治疗的费用。此外,补偿范围也限定为因接种合格疫苗所引起的异常反应。

此次《疫苗管理法》的出台,对原有的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做出了重大突破。首先,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国家建立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的责任,替代了原先征求意见稿中的“无过错补偿原则”。同时,去除了一次性补偿的规定。这意味着,受到终身损害的受种者可以获得持续保障。此外,该条还新增了“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目录的性质类似于国外的疫苗伤害表,能够促使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和鉴定更规范,也更有科学依据。

其次,扩大了补偿范围。除了因接种合格疫苗所引起的异常反应外,所有不能排除不良反应的情况都纳入了补偿范围。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正逐步转向“慷慨型”补偿。当然,若经诊断、鉴定后认为有害反应属于一般反应、偶合反应、心因性反应,或是接种前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未如实告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则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也不给予补偿。而由于疫苗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害,则通过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因接种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害,则按医疗事故处理。

最后,明确了由国务院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今后各省的补偿金额会保持一致。事实上,考虑到不同地方收入水平和生活成本等差异,很多国家的具体补偿金额会根据受种者所在地的不同而有区别。比如,在美国,纽约的受种者得到的补偿数额会高于其他各州。统一补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能够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实际情况。

异常反应目录、标准、程序等还有待国务院做出进一步规定。同时,商业保险等补偿形式还需要继续摸索。是否应当建立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全国统一补偿体系也有待研究。但总体而言,此次《疫苗管理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异常反应补偿制度,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承担,以及对每一个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影响的受种者及其家庭的关怀。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作为中国行政法学会课题组成员参与了《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的部分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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