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研究院:科创板要注重加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

潘逸雯2019-07-22 16:17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潘逸雯 记者 黄一帆 在科创板开市之际,中国金融研究院(CAFR)课题组发布了《科创板制度风险防范专题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提出在推进科创板顺利落地和平稳发展的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与投资者保护将成为重要课题。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是科创板区别主版市场的主要特征。与传统IPO相比,监管部门不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这一工作由市场和投资者来完成。

建议询价定价等环节从严把关

科创板上市即设计了20%的涨跌幅限制和融券机制,有利于还原真实的市场供求。与国外成熟市场裸卖空不同,该做空机制在实施上有一定限制。例如,已有政策对融券对象、参与机构等均有限制。

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对券商定价能力要求颇高,是否合理定价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定价过高,则上市后易破发,打击投资者信心;如果定价过低,则会带来非理性打新和上市后的炒作。

以美国纳斯达克经验来看,破发是成熟市场的常态。过去五年纳斯达克的 718 家上市企业中,发行首日破发的共 193 家,破发率为 27%。 香港交易所在2018年新规改革后,截至 10 月中旬, 港交所共有 160 只新股实现 IPO,其中 120 只新股破发,破发率超过 75%。

在IPO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下,科创板要吸取港交所的教训,对询价定价环节从严把关,通过必要的手段对利益群体予以分割,例如,公司上市前的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各机构独立报价,杜绝机构之间的价格共谋。

对于目前的科创板,报告指出,首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仅有25家,市场供求关系并不真正平衡。基于该不平衡的供求关系,市场各方定价者倾向于给出一定的估值溢价。

建议改革民事诉讼机制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

两则意见的出台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但目前的相关诉讼依旧存在一些问题:民事立案条件通常以证监会的处罚为前置条件,造成审查周期过长错过诉讼权有效期;投资者需时刻关注上市公司动向,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过高等。

对此,报告中指出,科创板的民事诉讼机制可以借鉴成熟市场的做法,即法院立案时取消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以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增强投资者民事司法救济的时效性;法院和证监会可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对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的问题,报告建议,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强化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与相关人员等在内的违规主体的直接或连带责任,对违规的个人予以严厉惩罚。

应严格规范分析师行为

科创板的审核权由证监会下放到交易所,上交所单独设立注册审核部门,该做法有助于缩短企业上市周期,提升上市效率,同时也更加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此外,上交所发布的科创板规则指引中,将券商提到了上市审核、发行 承销、持续监管的关键位置。在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严格把关。

严格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实现股票的合理定价,促进科创板的价格发现功能,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却可能存在信息披露执行难和披露信息解读难的相关问题。

对此,除了将企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发挥大众监督功能,报告指出,监管层则应该借鉴美国的RegFD(SEC,2000即当发行人向部分群体披露公司相关信息时,其必须向公众披露该信息。)经验,要求上市公司同时向所有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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