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全国涉案金额近10亿元

董瑞强2019-07-26 21:41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董瑞强 7月26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生态环境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移送范畴。近两年,以案例实践推进改革,各地办理案件424件,涉案金额近10亿元;办结20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结案186件。

今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

别涛说,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其改革已取得积极进展,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成立了此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实施方案,另有126个市(区、县)印发了本地实施方案,各地已研究制定90件磋商、调查、资金等改革配套文件,另有94件正在编制。

在立法方面,2018年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96条已有相关规定。别涛表示,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正在制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法律。

据别涛介绍,在业务指导上,生态环境部已制定了相关技术导则,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调查规范,土壤、地下水等技术方法,与司法部联合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现有法律规定,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要承担两类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造成财产损害的,要按照规定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中央改革要求在现有人身赔偿、财产赔偿之上加大惩罚力度,引入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按照中央改革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包括这三类内容:一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环境要素损害;二是造成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损害;三是上述环境要素、生物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损害。

别涛告诉记者,在对生态环境损害经过鉴定评估后,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提起索赔,要求责任者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这项新的责任,需要探索和改革,所以2016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2018年开始在全国推行这项工作。目前,重庆、江苏、浙江、贵州等地工作比较突出。”

比如,重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和政府管理考核体系,强化对本区域改革工作的督导考核,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3件,是全国办理案例最多的省份。已实施修复的23件,其中,修复污染受损土地35.2万平方米。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5482.85万元。该案是首例省级政府作为单独原告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评为“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浙江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情形,开展了23起替代修复案例。2018年11月,浙江绍兴某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中,绍兴市环保局与涉案污染企业展开磋商达成赔偿修复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至今年1月,企业已在当地建成一个生态公园,改善环境质量。

此外,贵州办理的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案,是全国首例开展磋商的案件,也是首起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现在已经结案并完成了生态环境修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良好的实践经验。

不过,目前这项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地进展不平衡,办案数前十名的省份实践案例数量占全国总数的82%,反过来说有相当一部分省办的案子很少,需要积极推动;二是部分地方认识不到位,推进力度不足,人员、能力欠缺;三是法律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

别涛表示,下一步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推动力度,加强统筹调度和业务指导,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建设,同时继续开展调研和跟踪评价,推动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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