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版“我不是药神”一审开庭 是否实质销售假药成控辩焦点

吴小飞2019-08-08 20:01

(图片来源:壹图网)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吴小飞 2019年8月6日—7日,杭州医享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医享售)CEO柯冉红等涉嫌协助销售假药案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2019年1月16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柯冉红等涉嫌销售假药为由,对其提起公诉。公诉书载明,柯冉红实际控制的医享售,自2015年6月以来,以向丙肝患者提供跨境诊疗服务为通道,协助杭州永珍万泰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永珍万泰),推广销售索非布韦(Sofosbuvir)、达卡他韦(Daklinza)等药品。前述两种药品是在老挝生产的治疗丙肝的仿制药,彼时未获批进口。

公诉方认为,柯冉红等5被告,知假而售假,其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详见报道《患者求药难、法律“一刀切”:杭州版“我不是药神”被诉协助销售假药》)

此案包括柯冉红在内被告共5人,辩护律师共8人。庭审时间从6日9时至23时许,7日9时至14时许,除6日两次各一小时的休庭外,时长达20余小时。

庭审现场,控辨双方激变的焦点为:医享售是否实质上构成销售假药。公诉人认为,医享售所谓的跨境诊疗服务,其本质上是直接或间接的销售药品行为,该公司员工曹春梅在其账本上亦有药款流动的记录。而所谓的诊疗服务,不能掩盖该公司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实质。

公诉人亦认为,医享售的销售人员,下游招揽病患的医药代表,所收取的“服务费”,均系售药获利返点,主要负责人柯冉红对其员工声称的所谓“服务费”业务操作规范,亦为试图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实际上是在“规避法律风险”。

而柯冉红的主要辩护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孙海阳举证道,医享售仅为中介服务公司,服务内容为,搭建平台协助患者跨境就医,并无任何实质商品的销售行为。患者的药品,部分来自于境外自行购买,个别通过永珍万泰“紧急借药”,医享售从未有直接销售药品的行为。

而上述争议点的前提,涉案药品是否应为假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十八条规定,所谓的假药通俗的解释为,危害人体生命健康、符合一般公众认知的实质性假药;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而生产、进口的,以及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按假药论处。

在公诉方看来,柯冉红等人显然满足上述条款的第二种情况,所涉行为构成销售假药。孙海阳辨称,医享售是协助诊疗,药品是患者自行从国外医院按照国外医生处方所购,不受《药品管理法》限定。“这样的自用药,不论是患者自己随身携带入境,还是由境外邮寄给患者,都是由海关直接依法放行,不需要药品管理部门的进口许可,因此更不是所谓的假药。”

此外,对定罪量刑十分关键的销售金额,也成为争论焦点。公诉人认定医享售销售药品所得金额为761万元。公诉人表示,其计算依据主要来自医享售员工曹春梅所记的账本,并参照银行流水,且扣除失效年限数据,以最大限度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计算。

庭辩现场,以孙海阳为主的辩护团对曹春梅所记录账本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质证,并举例指出该账本记录内容与银行流水存在出入的问题,并表示类似问题高达百余处,要求公诉人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数据来源。“这是一个连专业的审计团队都很难完成的工作,我们怎么相信公诉人计算结果的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过,孙海阳亦坦言,鉴于涉案金额与量刑金额的巨大差距,数据问题本质上对柯冉红的案件影响不大,但对于该案中涉案金额几十万的被告人,意义非凡。“我们主要是想说明,证据本身是有很大问题的。”孙海阳说。

此案当庭并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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