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观社论 | 告别“药神”荒诞剧

社论2019-08-30 21:06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经济观察报 社论 去年徐峥主演的 《我不是药神》实现了口碑和票房双丰收。该片讲述了神油店老板程勇向癌症患者销售有治疗效果的印度产抗癌药 “格列宁”,被以走私罪、销售假药罪判处刑罚的故事。该片根据发生在湖南的陆勇销售假药案改编。如果放在今天,片中的程勇和现实中的陆勇或许都不会被追究刑责,因为新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何为假药做了重新界定。

中国的刑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至于何为假药,该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假药和六种 “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其中包括“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也就是说,只要违反了药品进口管理规定进口和销售药品,不管该种药品在境外是否合法、是否有疗效,都属于假药。在这一背景下,就有了《我不是药神》里的荒唐故事。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包括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等。法律删除了单纯以违反药品进口管理等规定为标准来界定假药的情形,对假药的认定标准由形式认定改变为实质认定。总得来说,刑法所惩罚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是以该药是否有实际疗效、是否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是否延误诊治为判断标准。当然,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违反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只不过不再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予以刑事惩处,而是以行政处罚为主,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处理。修改后的法律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这些修改使得那些出于自用或者为了治病而少量进口、销售境外合法药品的行为得以“出罪”。

人非圣贤。政府制定法律,就是着眼于治理社会,控制人的“恶”。但政府本身,也无法做到全善,因此对治理者本身也要进行控制,这种控制包括制定“善法”,尤其是对政府动用刑罚权这样的严厉手段予以约束。

制定《药品管理法》有多重目标,但其根本目的还是促进公众健康。事物的美德在于发挥其恰当的功用,药的美德在于“治病救人”。政府对药的治理,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危害人体健康的涉药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为民众获得及时、必须、有效的药品创造条件,而不是滥用管制权,进行粗放管理,甚至动辄科处刑罚,最终出现《我不是药神》这样的法律和伦理的悖论。

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是立法者面对社情民意,兼顾国法和人情后做的理性选择。这部“善法”的制定和实施彰显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定将增进人民的福祉,这一点值得我们期待。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经济观察报》社原创作品,版权归《经济观察报》社所有。未经《经济观察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版权合作请致电:【010-60910566-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