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破冰须慎行

欧阳晨雨2019-09-11 17:08

欧阳晨雨/文 近日,浙江省温州、台州等地法院开始审理若干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经管理人调查和法院审理后,对认定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通过“破产”予以实质性退出案件执行。这是否意味着个人破产已悄然来临?其实,相关改革早已启动,2019年7月,最高法和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

对于企业破产,大家已不陌生。早在13年前,我们就拥有了一部《企业破产法》。根据这部法律,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经司法程序后,就能宣告破产,清算资产、豁免债务。当然,严格来说,破产的主体也仅限于企业法人,所谓个人破产,从现行法律上看并不存在。其实,有关法院在正式表述上使用的,也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至于产生的后果,主要是执行案件的退出等,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债务豁免。

当然,这样的司法创新,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于那些资不抵债的自然人等市场主体,在司法审判机关的主持下,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申报和清理,个人名下资产被用来偿还债权人,而留下的债务窟窿,则可以免于被法院执行等。相比起有些债务人欠下巨款,只能一辈子东躲西藏,或一死了之,浙江这些法院的尝试的确给资不抵债、不堪重负的群体重归社会、重振旗鼓的希望。

从国家层面看,实行个人破产,的确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19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94万人次,如此巨大的债务人体量以及悬置资产,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也有利于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维护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从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建言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到今年年初最高法改革方案首提“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从多部门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到浙江多地法院试水“个人破产”,呈现出一条清晰的革新路径。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大的方向固然确定,但推行仍需谨慎。宣告个人破产,最欢迎的莫过于资不抵债的债务人。在之前的《企业破产法》立法中,之所以将自然人破产排除在外,就是担心一些心存恶意的不法分子,将部分个人财产转移后,再申请个人破产,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权益。现有法规制度并没有针对性条款,个人破产制度如果仓促上阵,不能堵死恶意破产的漏洞,让债权人付出过于沉重的代价,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得不偿失之举。从民意上看,接受个人破产,也需假以时日。

西方国家的做法是,走完严格的破产程序后,债务人未能偿还的债务可免除,但法律仍尽可能地保障债权人权益,在一定时期内对债务人进行财产和消费限制。比如,美国法律规定,破产个人有固定收入者,可保留部分资产,在3至5年内用收入偿还。香港也有类似规定,破产个人要经历最长5年的破产期,全部收入除必要日常开支外,交付给受托人偿还债务。香港著名影星钟镇涛,因为个人破产,约4年之久房子靠租,出行靠地铁,消费受到限制。这些精准而必要的“个人破产程序”,值得我们借鉴。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建立起完备可靠的信用法规体系。尽管目前不乏联合征信、信用惩戒的红头文件,因为被信用惩戒,很多失信被执行人陷入了寸步难行的境地。但也要看到,这些创新规定还不是法律,在效力的普遍性、约束力上,还存在一定的先天不足。现实生活中,信用惩戒不规范,滥用大棒的情况也不鲜见,甚至出现行人闯红灯减信用分等不合理现象。推行个人破产,恐怕还不宜单兵突进。

兹事体大,谨慎为佳。既然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就应当做足功课,避免贸然推进带来不利后果。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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