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现代国家扎牢“公共”桩脚

任剑涛2019-11-04 15:38

任剑涛/文

我写《公共的政治哲学》,一是尝试进行现代政治哲学基本命题——即何谓“公共”(thepublic)的理论辨析,二是致力矫正汉语学术界对“公共”一词的滥用,三是试图为现代国家建构提供理论支持。前两者都是为后者服务的,但并不急功近利地为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开处方,而是想为之开拓一个一般的理论空间,以便国家建构的现代意识能从中确立起来。因此拙著的核心命题,还是思索现代建国的“公共”基础理论。

现代国家建构不同于传统建国。如果将传统国家区分为政教合一的神圣国家与君主当政的世俗国家两类,相比而言,世俗国家的建构,大多依赖于军事暴力。现代国家建构中的战争因素也不可小视,但战争对国家建构发挥的作用,不再是全面有力的。至少在国内建构上,抑制暴力,实行法治,保护成员,追求公平,成为国家的主要职责。在国际层面,虽然现代建国也有康德的“永久和平”设想,但现代国家对内保护、对外御敌的设定,本身就潜含着诉诸暴力解决国家间纠纷的意思。因此,在国际秩序的建构上,要不依赖于国家间的谈判妥协,要不就诉诸国家间的战争手段,要不就是仰仗“世界警察”的强力维持。但这已经大大不同于传统国家对内对外的暴力征服。即便传统国家在可以维持其政治秩序——也就是一个或一帮统治者尚能保证其统治地位,而国家权力不需易手——的情况下,也常常致力抢占道德高位、偶尔表现出对成员的宽容厚待,但专制暴君与姓族统治在本质上都是以暴力为其统治奠基的。

政教合一的传统国家,最典型的就是西方中世纪的国家形态,是一种既要管成员的精神生活,又要管成员的衣食住行的强有力国家结构。在这样的国家形态中,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之争一直僵持不下,但在统治成员的大局面前,教权与王权仅仅将成员作为精神统治与世俗统治的对象,双方全力争夺成员所可以提供的物质利益,以维持自身的强大权力。中世纪孕育了现代。因此,单单以“黑暗的中世纪”看待那个时代、以及政教合一的国家形态,可能失于简单和草率。但中世纪的国家成员既要承受教权的统治,又要承受世俗权力的压榨,确实是一个黑暗的时代。而且教权的统治并不限于精神生活领域,还与王权争夺税收资源。因此,无论是在有形之间,或是在无形之中,都明显加强了统治压力,塑就一种高压统治机制。

现代国家是有限国家,不是全能国家。有限就有限在,一者,国家不再试图控制成员的精神生活,政治与宗教、政治与教化,分流而行。政治事务,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机制中解决。宗教或教化的事务,在信众与社会成员的范围内处置。那种将精神生活与世俗生活统纳入一个强制性的权力机制的国家形态终结了,一种由国家与社会分别担负其职责的政教分离型国家诞生了。二者,现代国家是在自然社会基础上建构的政治社会,自然法构成政治社会建构的前置条件,立宪建国,依宪治国,成为国家建构(statemaking,stateconstruction)与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的基本进路。这是两个问题,但在政治学界存在混用。国家建构,指的是在国家搭建其基本框架,也就是在立宪建国的时候,以人民主权与人民同意的双重理由,诉诸立宪的宪章制定程序,为国家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基本法。国家建设,指的是国家基本框架搭建起来了,不再追究这一框架的搭建是否合理,而努力以既定的国家机制,全力寻求解决国家存在的种种实际问题。

在现代国家的发展进程中,这两个问题的出现与解决,是有主次先后、轻重缓急之分的:建构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在初创之际,搭建好国家的基本框架,即便之后再努力为之,也很难将国家装修得美轮美奂。所谓“根基不牢,地动山摇”,正可以用来说明国家建构与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为现代国家搭建一个根基扎实的框架,让国家不仅能够经得起非常时期的风吹雨打、惊涛骇浪,而且能够在常态情形下呈现风调雨顺、太平盛世的景象。现存世界的近二百个国家,之所以在国家治理绩效上出现天渊之别,就是因为大多数国家在草创之际就根本没有全力搭建好国家的基本框架、国家的桩脚没有扎牢,其后随代际而起的一国治理者,即便全心全意、奋力而为,也无法让国家达成善治的目标。国家因此只能成为维持会,而是否能够成功维持,或者径直风雨飘摇,最终国家大厦不可挽回地崩塌,那就依赖于种种偶然因素的作用了。

搭建现代国家的基本框架,自然远远不止制定宪法这一单事情。制定一部好的、切实可行的宪法,需要极为复杂的内外部条件。所谓内部条件,涉及立宪者的宪制信仰、制宪机制、立宪技巧、修辞技艺、妥协能力与政治动员,也涉及立宪建国的宝贵契机、政治博弈、社会发育、文化传统、现实需求和发展态势。所谓外部条件,涉及国际环境、外部施压、典范寻找、政经关系、国际思潮、国家处境与国家能力,也涉及国际法制、谈判机制、利益计算、外交技巧、国际人才和世界目标。这些条件,往往是相互叠加、微妙互动的。因此,要想为国家建构储备极为优良的内外部条件,几乎是天方夜谭。任何现代国家其建构过程,都是在有利条件与不利条件交互出现的情况下展开的,建国者必须具备最大限度利用有利条件、全力将不利条件转变为有利条件的能力,才能成功建构一个根基牢靠的立宪国家框架,并为后续的国家建设提供优良的国家环境。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现代国家建构需要认真清理立宪建国的基础理论问题。设问,如果一个国家立定了立宪建国的目标,怎样才能为其提供可靠的政治哲学支持呢?无疑,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必须充分保证立宪建国与国家公共特质的高度吻合。将国家公共特质拆解开来,呈现给建国者们,俾使其理解建国的政治问题,从而保证其所创建的这个国家的现代品质。

这里所谓的建国者,不单是指那些掌握着建国的政治权力的人群——这些人士由于种种机缘而直接参与立宪的法制过程,并且直接掌握行宪的政治或行政权力。他们是建国者集群的中坚力量。但现代建国者包括所有公民——如果公民们被排斥在建国进程之外,创建起来的那个国家就可能缺乏公共品质,公民与国家就处于一种疏离的状态,建国者所搭建起来的国家框架质量就缺乏保证,国家很可能是沙滩高楼,壮观却危险。在以公共为导向的立宪建国之际,公民身份尚待宪法确认,他们是以手握主权的人民身份,或者是以即将建构起来的政治共同体成员身份,加入到立宪建国的进程之中的。处在从自然社会跃进到政治社会的关键时刻,建国领袖与普通公民携手制定或通过的宪法,必将成为新生国家的基本政治规则,如果人民对立宪建国置身事外,国家建构也就缺乏社会土壤,完全不知扎根何处!这种关系到“你我他”共同利益的公共创制,将“公共”所具有的政治哲学决定性意义烘托出来。

在设定的建国关键时刻,也就是立宪建国的时刻,制定宪法的政治家们要处理的是权力属性问题,准公民们要关心的是立宪建国有没有公正无私、无偏无党的基本法精神与制度建制。处理权力属性的原则,自然是想方设法保有权力的公共特质。关心宪制的建构,自然是千方百计保证权利的不受侵害。前者的天堑是后者,后者的保障是前者。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界限所具有的极端重要性,就在立宪建国的当下呈现出来。

这就注定了“公共的政治哲学”,也就是专门论述“公共”问题的政治哲学,笃定要以公私及其关系作为基本主题。注意这里的短语,“公私及其关系”,首先是区分公共与私人二者,然后才能讨论公私关系。这是三个问题,不是一个问题。换言之,讨论公私关系,不能将三者混为一谈,不是一句公私兼顾就可以打发掉的。尽管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堪称重要流派的共和主义、自由主义与新左派各持一说,自由主义相对偏重私权的维护机制,共和主义与新左派比较看重公共或集体的价值,但他们共同呈现出公私必须相对平衡的理论论述特征。即便跳出西方文化的范围来看,在公私相即、富有张力的情况下讨论二者关系,不同文化-文明体系之间,都是可以取得一致看法的。这意味着一种论及公私关系的“重叠共识”。

私权是建构公权的起点。无私则无公,公不能忘记私,有力维护私权得仰仗依宪治国的公权,但公权不能逾越私权的天堑。这就必须建构一种具有双重杜绝能力的宪制体系:一方面,不能让公权有任何机会尝试“私人权利公共化”,也就是不能将一切私人权利如生命、财产与自由等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都置于公权监督与控制之下,尤其是不能将私人生活秘密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些权利是自然状态转变成政治社会的时刻,人们没有交付给国家行使,它们一直为公民自己所持有和行使。另一方面,不能走向“公共权力私密化”的另一极端,也就是将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话题在公共领域中强力遮蔽起来。以至于在私人生活空间中,因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隐秘性,让公共问题悲壮地变成茶余饭后的谈资和笑料。公私关系一定是张弛有度地联系在一起的,健康的公私关系一定是公私两端间的均势状态——合法的私权是公权必须倾力保护的,这才足以显示国家对内保护公民的公共特性;同时,正当的公权必须是私权高度尊重的,这才能够让公权保有维护私权的权威性。

私权不是专私的,即是说不是一个人内心的隐秘东西,而是可以互动的存在。私权最悠久的存活空间是家庭。现代私权的存活空间主要是市场领域和公民兴趣组织。国家公权不是完全放手私权在相关领域的活动,而是必须为之制定供给秩序的法律法规。只不过即便再善意的国家公权,也没有权力去随意干预私权的活动。就此而言,政治公共领域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适度区隔,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权力不能侵入非政治公共领域,非政治公共领域的问题也不能换算成公共政治问题。否则国家的治理就会乱成一锅粥。

建构现代国家的公共权力机制,必须基于公共理性(publicreason)来展开相关进程。公共理性,主要是那些已经掌握国家公权或准备竞争国家公权职位的人们必须保有的理性形式,没有偏私,秉持公心,遵纪守法,崇尚程序,诉诸论辩,寻求妥协,等等等等,都是他们具有公共理性的外部表现。对公众而言,自然也应当具备公共理性精神,杜绝以满怀激情、不知所谓的悖谬去处置关系到你我他的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但公众舆论常常处在来无影去无踪的流动状态,要体现出公共理性精神,谈何容易?!但这并不等于就让人们、尤其是掌握国家权力的人们有理由蔑视、甚至禁止公众舆论发声。正是在公众舆论的相互碰撞中,公共理性精神便会逐渐成长起来。

从“公共”政治哲学的原生结构上看,它与基督教信仰、基督教教权体系与世俗王权体系的斗争有关,也与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实践、罗马的法治政治紧密相连。但是不是说没有基督教传统的国度,没有古希腊、罗马政治奠基的民族,就没有办法建构基于“公共的”立宪民主国家呢?答案是否定的。

从政治机制上讲,立宪民主国家在发生阶段依赖基督教与古希腊罗马的奠基,不过一旦它基于现代诸现实条件确立其政治运作机制,它的类型意义和可模仿性,就可以脱离它的创生条件,变成其他文明文化体系可以借鉴的政治形态。从政治活动主体上讲,立宪民主国家的建构,曾经以上帝与哲学王为载体,孕育出有助于公共精神发展壮大的政体理念。但是不是除开上帝与哲学王,现代公民就无能创制立宪民主机制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一旦人被放置到“人为自己立法”的位置上,人们就不得不经过政治操练,习得建立和运作宪制的理念与能力。

现代国家的建构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工程。这一社会工程,既不是基于乌托邦的预先设计,也不是基于琐碎现实问题的救急,而是在国家建构的实际处境中设计蓝图、进行施工的复杂项目。回观这一社会工程的早期施工,可以发现它落定为一套立宪民主制度的框架结构:从国家权力机制上讲,区分国家与社会空间,确立权力制衡体系,树立法治权威,按照程序治国,都是需要强调的一些基本点。从公民的角度看,国家必须保障公民与潜在公民的权利,必须落实自然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利形态,必须与国家携手处置公共事务。这就构成国家与公民针对立宪民主机制的双向限制。

人们常常认为,立宪民主的现代建国,应该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的产物,人为的设计与构建很难成功,因为“强扭的瓜不甜”。这是一种貌似合理的偏颇之论。现代建国肇始于英格兰,1215年签订的《大宪章》是一个历史节点,到1688年光荣革命,英格兰为全球建构现代国家树立了范例。由此推向欧洲大陆、北美及世界各地。对英格兰来讲,这个过程是自然历史进程与人为建构国家的奇妙统一。此后一切国家,要建构现代国家,都命定将以人为建构为主,并主动而为地塑造建国历史。这段长程历史证明,经过革命的社会,是完全能够成功建构现代国家的。与建国同时诞生的公共生活模式,也完全可以与现代国家共同成长。革命与现代建国既不是天然的孪生子,也没有天生的对立性,关键是看建国者们如何理性处理“为自由而建国”的立宪机制建构问题。

“公共”的政治哲学需要处理上述基本理论问题,同时也需要力避一些似是而非的立论:譬如断言历史与现实中的所有政体都具有公共性,来混淆公共与公共性的根本差异。公共性弱化现代公共所具有的政治价值与政治安排的特定内涵,让人们无视建构现代国家必须守持的确定无疑的边际界限。

又如有人认定,离开基督教与古希腊罗马传统,历史的渊源条件阙如,就无法建立起发达国家那样的立宪体制。这也是一种混淆视听之说。历史发生与类型选择并不是绝对对峙的,只要后发国家认同立宪国家为其建国目标,朝这一目标做出的建国坚韧尝试,就总是“功夫不负有心人”。

再如,有人强调依宪治国仅仅是保底的政治形态,由于缺乏道德想象,因此很难上达政治理想的层次。这也是一种不知现代国家为何物的武断之说。现代国家将道德责任放置到每一个成员的肩上,这是此前致力卸掉个人道德责任、总是推卸到上帝或哲学王身上的传统机制所完全未曾虑及的刚性道德责任。现代国家的道德机制不同于古代的机制,但绝对超越了古代国家那种将一人的德性或一神的道德赋值用来遮蔽人人的德行的境界。

还如一些人认定的,现代建国丧失了传统的有力支持,因而总是处在摇摇欲坠的危险状态,需要夯实现代国家的传统根基。这同样是一种扭曲论断。因为现代国家正是在传统的漫长发展中孕育出来的,现代国家中存在的诸多传统因素表明,它不是横空出世的,而是从古至今的国家演进的结果。它自身也只是国家继续演进的一个特定阶段。

如此诸类质疑现代国家的论断,拙著都有辨析。全书共分八章,涉及八大论题,导论交代论题缘起,后记做了研究表白,算是对“公共”的政治哲学做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理论清理。进一步的研究,还需展开,并有待贤者加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