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责任的教训:罗永浩的善意,是对规则的恶意

缪因知2019-11-06 16:36

缪因知/文 “网红”企业家罗永浩由于为他创办的锤子科技公司担保,而负下了1亿元的债务,近日他表示哪怕“卖艺”也将努力还债、不赖账。不少人也再次赞扬罗永浩是“有情怀”的企业家,说他虽然屡战屡败,但精神不倒。

从传播角度,罗永浩这个表态本身自然挺好,但“有情怀”的桂冠,希望还是能够留给拿自己的钱去探索梦想的人。拿别人的钱去折腾情怀、而且没成功的,不是一个好的企业家,因此负上巨额债务,也没啥太大委屈。

两种股东,两种命运模式

罗永浩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签下为公司担保的协议,从而对公司承担了超出自身出资即股权价值的责任,其实并非罕见的操作,而基本上是海量小企业、新企业(注意新企业未必就是创新企业)、民营企业的控制人的共同命运,这是否颠覆了现代公司法的基石之一“股东有限责任”呢?

答案:是,也不是,或者说微观是,宏观不是。

对罗永浩等一众操持公司继续借钱的创业老板而言,他们当然没有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但对广大投资型普通股东而言,他们仍然受到了有限责任制度的坚实保护。甚至可以讲。正是由于后者享受了有限责任制度的豁免,前者如罗永浩等才需要被带上“笼头”。他们本来就是两种股东,理当具有不同的命运模式。

普通股东的有限责任:有限“不负责”的自由

        从历史上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兴起晚于无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制度的优点是令股东在一家公司中的损失有限度、由预期,即“亏完为止”。在传统的实缴资本制即公司成立时必须一次性缴清出资的环境下,这更是意味着股东的义务“在出现时即已完成”——只要缴清出资、令公司依法成立,股东就可以不再为公司付出一分钱、出一份力。最坏的结果也不过实缴或认缴的资本全部虚掷。

可见,有限责任的制度意义就在于保障股东“不负责”的自由。这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了股东的放纵,因为集中管理是现代公司的另一项基本特征。董事、经理的人数可以少,却是公司必须设立的职位。股东本来就不是公司的直接治理机构,股东的基本作用是选出董事监事,并由董事选出直接负责经营的经理。

当股东股东可以在出资限度内“不负责”,有了“止损保障”后,就可以较安全地把财产投向数量无上限的公司。

这样的好处有三方面,一是为更多的企业提供了获得融资的机会,因为股东即便不算很了解这家公司、甚至对这家公司不是很看好,也仍然能争取他来适度投资。二是为公司的专业化管理提供了空间,既然股东只负有限责任,他就无需对个别所投资企业所能出现的债务窟窿过于操心和担心,职业的经理人也就能有更多的独立经营决策甚至冒险的空间,不必事事请示股东、提高专业化水平。三是不奢望“跑赢市场”的投资者可以尽量分散投资于多个公司、分散个别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其中一种极致的做法就是购买大盘指数基金,在财务效果上相当于在每个上市公司中购买了一定的股份。我们有着五花八门的本职工作的芸芸众人虽然一方面自嘲为“韭菜”,另一方面仍然勇于投资,本质上就是由于我们受到了有限责任的保护。

实控人引入债权资金时的无限责任:“负大债”源于“负大责”

诚然,现实中有一类股东并不“不负责”,而是“负大责”,他们同时也是公司董事、经理或幕后的实际控制人。罗永浩就是这样。贾跃亭、小马奔腾为妻子留下巨债的创始人以及诸多为公司签下担保协议、对赌协议的股东皆是。

但是,他们“负大责”又“负大债”,并非只是由于他们系股东,也不是由于他们为大股东。哪怕是持股超过50%的绝对控股股东,哪怕依法行使了选举董监事的积极权利,若确实不参与经营,也不用担心失去有限责任的金钟罩。即使大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数为了公司利益而设定质押,其承担的依然是有限责任。

罗永浩等人的商业本质实际上已经已经超越了只想安静做个财务投资者的非控制股东,而成了公司的实际操盘手。不仅如此,他们还运作了超过公司股本金的资金,他们从别人那融入的资金,超过了自己乃至所有股东的资金投入。他们对公司的命运负责,他们理当对公司全神贯注,他们无意享受对公司“不负责”的自由,相反,他们对外交游时强调自己能对公司负责,并试图以此取信于人。

而当公司自有资产不够丰厚到作为“资产垫”时,寻求融资者建立信用的重要方式就是他们放弃作为平凡股东的有限责任,以自己在公司股权以外的财产设定担保,即所谓无限责任。这并不是他们纯然“无私”的表现,只是他们基于自身的利益判断,而认为这一做法能够令公司整体获利,并令自身作为主要利益关联方获利。

事实上,由于他们的行为深深地影响、主导着公司的表现,小股东们尚可以以“大股东搞砸的话,亏得比我们多”来自慰,但那些可以提供资金的外部人(债权人)只有在这些控制人交出无限责任性质的担保条件后,才会愿意交出自己的钱。

公司财务中的一个基本原理是股东爱冒险,债权人不爱冒险。因为对债权人来说,公司烈火烹油,自己也照样只能还本取息,公司鸡飞蛋打,债权却得同归于尽。因此,他们若信不过公司作为债务人的人品或运气,就会请公司的控制人来分享作为债权人的惊险,这只是民事担保法在公司法的合理延伸。而相对中间过渡化的股东责任形态,如历史上曾有过的“按份无限责任”、“有限连带责任”均以不再能与这类“超股东”人物的控制力形成平衡。

控制人承担无限责任不是万能解法:个人破产制度来袭后

赔上家产,赔上青春,是公司控制人们最后的大招。但担保协议、补偿协议从来就不是风险控制的良策。罗永浩尚能以惨烈面对世人,他的债权人却恐怕只能惨淡地暗自舐伤。

罗永浩也许比我们多数人更能吸金,但罗永浩不是罗大佑,罗永浩也不是李敏镐,昔日新东方学校的理想主义导师就算卖艺,大概能换来的现金流也搞不出像样的资产证券化。正如一些人质问的:那些人当初让老罗签下一亿元担保协议的,是帮他呢?是坑他呢?你觉得老罗自己就能还一亿元,这真是好大的信任啊。而如果那些借钱给锤子科技的决策者用的也不全是自己的钱,那意思就更大了。

罗永浩此番强调自己不会让公司破产躲债。这是个正面的表态。然而,无论他签署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协议,公司破产只是免了公司的债,他作为担保人的债务反而会因为主债务人丧失能力而变得更瓷实。我国尚未实行个人破产制度,除了不要父债子还外,个人债务包括担保产生的债务是会被追责至生命终止之日的。

这当然是对自然人特别是企业经营者较不友好的制度,虽然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无对个人破产法立法的规划,但个人破产制的前景仍然值得一提。今年10月温州法院曾推出所谓“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债务清理。虽然在那个案子中,被免除责任的人其实是本该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小股东,但遭遇了破产公司负有巨额债务的特殊情境,不过,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终究是会立法赋予人更多重起的机会的。届时,罗永浩可能还不服老地奋战在前线,那对债权人又意味着什么?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对债务的强制限缩,意味着债权的“收不回”从商业状态变成了法律现实,这种新玩法将倒逼债权人更为审慎,不仅在意债务人与担保法当下的偿债能力,更需关注债务人的总偿债能力是否会“熔断保险丝”。这当然也可能导致融资变得更困难。故其属于金融市场更为发达、资金拥有者也可以更为稳健、不盲目的高级经济体,亦属于我国的发展目标。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经济观察报管理与创新案例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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