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为何居高不下

陈志武2019-11-14 16:09

【金融其实很简单】

我们今天就谈利率,为什么利率从古到今似乎总是居高不下?过去多年,领导人召集多次会议,布局政策,立意明确要降低融资成本,可就是降不下来。
  

前几年发生的山东辱母报仇血案中,于欢母亲的公司借款月息10%,年息120%,高利贷是整个血案的起因。如果没有高利贷,也就不会有血案了。这个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是,金融发展到今天,民间借贷利率怎么还这么高呢?有哪些改革措施才能够把持续多个世纪的高利贷根除掉呢?
     

历代皇帝都试过管制利率
   

对高利贷的痛恨,不是今天才有,但在中国古代,由于生产和商业投资的规模都很小,生产性借贷不是主流,像于欢母亲的公司那样的商业借贷很少,而且对于商业性借贷的利率,再高也不太容易引起社会同情。由于古代的借贷多为消费而为,也就是,一般是在一家人没饭吃的情况下才去借钱,所以,过去对利率的管制多是出于道德考虑,出于防范趁火打劫。
  

最早在周朝就开始管制利率,并且据《周礼》中记载,为了防止商人过于剥削,周王由泉府(相当于现在的财政部)经营官方放贷,利息一般在20%至25%,这算是中国历史上早期的国有金融机构了。这种国营金融虽然开始的用意善良,是为了救济民人,但后来逐步演变成财政开支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挤掉了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因为官营金融可以亏损,但民间金融如果亏损太多,就无法存活下去。
  

汉代规定利率最高不超过100%,规定“一本一利”,禁止复利,也就是说,你不能在利息的基础上再要求利息,不能“利滚利”。比如,山东于欢母亲公司借钱100万,月息10%,如果不允许复利,那么,年息就是120%,一年后的本加息为220万;而如果允许复利,那么,计算1.1的12次方,年息就为214%,一年后的本息为314万,两年后的本息为985万!复利的确很厉害呀!
  

唐朝武则天把利率上限往下调,规定官营放贷利率不超过60%,民间放贷利率不能超48%。这两种利率上限一直维持到宋朝末期都没变,而且明显对民间借贷限制更严。尤其是在1069年,王安石推出青苗法,在每年夏秋收成前青黄不接之时,老百姓可以去官府借钱或粮食,年息40%。可是收效甚微,并被时人指为与民争利,“名为济民,实则专利”。
  

到了元朝、明朝,民间利率上限继续下降,不能超过36%,对复利更是打击,违者后果自负、不在法律保护之内。清代继续前例,到19世纪利率上限为24%。中华民国政府规定最高民间利率不得超过20%。到1950年代后期,民间借贷就逐步被禁止,民间金融走入地下,官方允许的民间利率水平就无从谈起了,所以就有了许多非法集资案件。一直到最近几年,民间金融包括民间借贷才慢慢得以恢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
  

利率管制的结果到底如何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张三跟李四签借款契约,合同上说借款900元,并且是零利息、一年到期,但是今天张三实际只拿走600元,这样实际利率50%,可是合同上说是零利息。官方要查也查不到。所以,利率管制的结果只会使许多借贷走向地下,增加借贷契约的执行风险,因为,一旦发生债务违约、出现纠纷,借贷两方还不能正式去诉讼,只能私了,而私了的过程往往充满非法暴力。

就像山东辱母血案那样,月息10%显然超过年息36%的最高法定利率,所以,债务人赖账时,债权人就无法走正式司法,只能通过黑道讨债。地下借贷就这样伴随暴力。


     过去好多年,我跟河南大学彭凯翔、中国社科院经济所袁为鹏,收集了大量清朝和民国时期的借贷利率数据。我们的利率历史数据库到目前为止应该是最为详细的、量也最大的。根据我们的数据,18-19世纪的全国平均利率基本维持在20%多一点,而货物借贷利率大概要高出1.5倍;而民国时期到1950年代,货币借贷利率平均在40%至65%之间,而货物借贷利率则平均在100%到180%之间。

管制使利率走高


  利率管制两千多年,民间借贷至今还是充满高利贷,这说明单靠人为禁止高利贷是无效的,最多是治标,但没有从根本上治本。道理很简单,就是对利率的限制多是基于一些人的良好愿望,而忽视了借贷市场的实际情况,尤其忽视了资金供给端为什么会要求高利息回报。当然,我知道你肯定会说那是因为这些放贷者心黑、剥削心太强。可是,借贷市场的潜在参与者还是很多的,如果对放贷人权益的保护很可靠(就像我们现在要求保护股市上的中小股民权益一样),借贷交易又很安全,特别是当其他投资选择不是很多或者回报比较低的情况下,人们还是会在借贷利率不是太高的条件下也愿意去放贷的。如果能做到这些,高利贷问题不就可以解决了吗?

我们发现,以1930年代初期为例,各省的借贷利率差别非常大,浙江的平均借贷利率最低,才21%;福建第二低,为22%;江西第三低,24%;而宁夏平均借贷利率最高,为50%,陕西第二高,47%;湖南也不低,32%。那么,为什么各省差别这么大呢?
  

我们的量化历史研究表明,至少三方面的因素能部分解释这些跨省份的利率差别。第一,人均耕地面积越大的省,其借贷利率水平越高。这主要是因为这些省份可能是传统的农业大省,在文化上对商业更加排斥,对契约的认同度和遵守度可能更低,由此,那里的借贷违约概率会更高,违约风险要求的溢价也会更高,因此,那些地区的放贷资金供给会少,借贷利率会更高。
  

第二,抢劫占当地刑事案件的比重越高,那个省的借贷利率也越高。这主要是因为当地的民风会更差,违约赖账的概率更高,因此,借贷的违约风险溢价会高,利率自然会更高。

第三,一个省的金融机构越发达,占借贷交易量的比重越高,那么,那里的借贷利率就会越低。这还是跟借贷契约文化高度相关:金融机构化越多,借贷交易就越正规,交易安全度就更高,因此,贷方要求的利率就会低。
  

今天,我给你讲了很多利率数据和研究,其实就是讲一个简单道理:利率管制解决不了高利贷问题,而如果要治本,就必须像浙江、福建、江西那样,要改善商业文化、认同契约精神、提升民间商业秩序,尤其是要旗帜鲜明地保护放贷人的权益,增加放贷人的安全感,而不是要批斗、打倒放贷人。只有改善借贷市场的投资环境,人们才敢把资金投放出去,要求的利息回报才可以低。
     

现在我们总结一下今天的要点。第一,从周朝开始,历代皇帝都试过管制借贷利率,立意在于打击高利贷、帮助穷苦老百姓。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虽然这些基于道义的努力持续了两千多年,而且至今还在继续,但高利贷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好,因为单方面地限制利率只是治标。第二,为了治本,就必须从资金的供给侧着手。从中国1930年代的跨省数据以及许多跨国比较的研究结果看,商业文化发达、契约精神可靠、社会秩序优良的地方,放贷资金的供给就多,作为资金价格的利率就低。第三,治理高利贷的办法是放开并鼓励民间金融,政府需要通过法治保护放贷人的权益,鼓励更多人加入放贷队伍,而不是把他们打入地下。打击高利贷者只会使借贷资金供给短缺,利率不跌反而上涨。
  

按理说,两千多年限制利率的结果是那么明显的摆在那里,那就是没有解决任何本质的问题,而且高利贷一如既往。可是,就是没有人指出这个明显的结论,至今还迷信“打击高利贷的办法是限制利率”,为什么是这样?
  

(本文为喜马拉雅《陈志武教授的金融课》讲座文本)

耶鲁大学教授,香港大学冯氏基金讲席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