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监管办法呼之欲出 行业呼吁成立租赁标的物概念体系

胡艳明2019-11-29 10:40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艳明 进入11月,一份《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融资租赁业内流传。自商务部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等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这被认为是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行业首度发声。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有融资租赁公司召开专题研讨会讨论下一步业务、融资、发展的方向等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将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融资租赁与其他金融业态的根本区别在于融资租赁是基于标的物的投资价值,并以租赁物专业化管理为基础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天津)研究院院长高克勤告诉记者。

11月28日,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发布了《融资租赁标的物研究》的课题研究。在课题研究中,分析了国内融资租赁标的物现行监管、法律、会计定义及业务创新实践。在遵守融资租赁本质特征的前提下,提出了标的物概念体系,给出三点核心要义: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具有使用价值。

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张国俊认为,融资租赁标的物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要素,其定义是融资租赁交易的基础。

“自现代融资租赁业引入中国发展近四十年来,关于融资租赁标的物尚未形成清晰、科学的概念体系。”高克勤称,而我国一直以来对融资租赁业采取两部门监管模式,监管机构对三类机构的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界定各不相同,由此造成业界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合规认定的不统一。

2007年,由原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办理办法》中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为固定资产,在2014年的修订版中,在此条内容后增加“除银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实际上是对租货物创新留下了一定空间。

2013年,在商务部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对于融资租赁标的物范围采取概括式立法模式,与金融租赁办法将标的物范围限定为会计意义上的固定资产不同,商务部更加关注融资租赁交易及租赁物本身的特征,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为载体。此外基于售后回租模式的特殊性,规定其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

2018年5月,商务部公告称,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将就此告别多头管理。

除此之外,标的物概念在法律方面不完善体现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物权、债权利益的实现存在较多阻碍,比如租赁物登记、所有权转移认定、物权和债权追索等问题。

《融资租赁标的物研究》的课题研究中,从法律维度、监管维度和会计维度三方面角度分析,标的物的核心定义为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具有使用价值。

权属清晰意为在租赁交易结构中,租赁标的物为真实所有,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明晰且可分离,能够确认融资租赁标的物为承租人占有、使用;能够提供风险载体,保障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收益、处分的权利。价值公允即一定要有价值,且可以被公允计量,便于计算交易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保证权责对等,避免虚假套利。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是标的物具有满足承租人所需的某种功能效用的属性,在租赁期间要具有使用价值,而在租赁期结東时具有返还性且使用价值仍然存在。

传统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主要为各类设备,但是如今个人消费类设备等其他类型的资产相继进入融资租赁范围。在课题研究中,试着将标的物进行了分类探讨,如设备类资产、设施类资产、个人端消费品、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张国俊同时表示,目前当前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同质化竞争的问题日益显现。发挥自身的资源禀赋及专业能力优势,寻找并开拓新的宜租行业,成为众多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迫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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