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19-12-03 18:22

证券代码:000651

证券简称:格力电器

公告编号:2019-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格力电器”)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先后收到珠海格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格臻投资”)、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的通知,主要涉及事项如下:

1、格力集团为积极践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优化治理结构,推动格力电器的稳定快速发展,经依法公开征集程序,于 2019年 12 月 2 日与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明骏”)签订《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5%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向珠海明骏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902,359,63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5%)(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本次权益变动”)。

2、珠海明骏根据格力集团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维护管理层稳定具体措施及未来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合作具体方案的要求(详见《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以下简称“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在意向受让文件中向上市公司管理层提出了邀请。珠海明骏在经格力集团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在此基础上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前,格臻投资作为公司管理层实体与珠海明骏上层权益持有人珠海高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HMansion Holdings (HK) Limited 和 Pearl Brilliance Investment Limited 签署了《合作协议》,对本次交易维护上市公司管理层稳定的相关措施及上市公司管理层合作的具体方案进行了约定。

3、受让方无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公司治理情况,上市公司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将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市人民政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之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股份转让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以交易双方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载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及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经依法公开征集,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控股股东格力集团与珠海明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珠海明骏以 46.17 元/股的价格受让格力集团持有的格力电器 902,359,632 股股份(占格力电器总 股本的 15%),合 计转让价款为41,661,944,209.44 元(大写:肆佰壹拾陆亿陆仟壹佰玖拾肆万肆仟贰佰零玖圆肆角肆分)

前述权益变动前后转让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1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转让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2

(二)受让方

1、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3

注:合计认缴上述认缴出资额的各合伙人已签署具有约束力的珠海明骏合伙协议,尚待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受让方的控制关系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披露日,根据相关合伙协议,珠海明骏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贤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贤盈”),珠海贤盈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毓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毓秀”)。珠海毓秀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珠海毓秀的董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

根据珠海明骏、珠海贤盈的合伙协议及珠海毓秀的公司章程、董事构成,珠海明骏无实际控制人。

关于珠海毓秀的董事会的职权、构成和表决机制详见本提示性公告之“三、本次交易中维护管理层稳定的相关措施”之“(二)受让方治理结构”。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

(1)截至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合法持有格力电器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1,096,255,624 股。本次转让中,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格力电器 902,359,632 股股份(以下称“标的股份”)。标的股份全部为 A 股普通股,股份性质为非限售法人股,每股面值 1 元。

(2)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3)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格力集团应促使格力电器不得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如果格力电器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2、转让价款及付款安排

(1)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以股份转让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经格力电器 2018 年度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调整,经受让方报价,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6.17 元(大写:肆拾陆圆壹角柒分),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41,661,944,209.44 元(大写:肆佰壹拾陆亿陆仟壹佰玖拾肆万肆仟贰佰零玖圆肆角肆分)(以下简称“转让总价款”)。

(2)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受让方应在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 40%即人民币 16,664,777,683.78 元(大写:壹佰陆拾陆亿陆仟肆佰柒拾柒万柒仟陆佰捌拾叁圆柒角捌分)作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支付的人民币 63亿元(大写:陆拾叁亿圆整)缔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即受让方再行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 10,364,777,683.78 元(大写:壹佰零叁亿陆仟肆佰柒拾柒万柒仟陆佰捌拾叁圆柒角捌分)。

受让方应将剩余的 60%股份转让价款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清,即受让方再行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 24,997,166,525.66 元(大写:贰佰肆拾玖亿玖仟柒佰壹拾陆万陆仟伍佰贰拾伍圆陆角陆分),该款项支付后,上述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3、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1)提交申请协议生效且受让方足额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

负责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受让方予以配合。

(2)过户登记

在取得深交所对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且转让方缴纳经手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受让方予以协助。

(3)股东权利义务转移

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转让方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4、受让方的主要承诺和保证

(1)受让方承诺因本次受让而取得的格力电器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过户登记时全部锁定,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不转让;如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受让股份的锁定期超过受让方承诺的上述锁定期的,受让方同意相应延长股份锁定期至符合规定的期限。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因本次受让取得的格力电器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受让方承诺,本次受让完成后将在权限范围内保持格力电器经营管理团队的整体稳定,格力电器治理结构不发生重大变化。

(4)受让方承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格力电器股份期间,不主动提出关于格力电器总部和注册地迁离珠海市的任何建议和议案,并积极促使各方确保格力电器总部和注册地不迁离珠海市;如有股东提出关于格力电器总部和注册地迁离珠海市的任何建议和议案,受让方保证参加股东大会并对此类议案投反对票。

(5)受让方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和能力为珠海市经济发展进行有效的产业投资和战略资源导入,并促使格力电器为珠海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4、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协议自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2)协议成立后,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生效:

A.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事项取得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格力集团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

B.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事项取得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格力集团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

(3)协议成立后 6 个月内,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部门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或主管机构不同意、不批准或不推进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受让方或转让方均有权在协议成立后 6 个月届满后解除协议,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受让方在其递交的受让申请和过户申请等资料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或受让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其已支付的缔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发生变更情形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三、本次交易中维护管理层稳定的相关措施与合作方案

根据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披露的公开征集方案,意向受让方在向转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中应提出维护管理层稳定的措施及未来与管理层合作的方案。根据前述要求,珠海明骏向格力集团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中提出了维护管理层稳定的措施和与管理层合作的方案。

经格力集团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确定珠海明骏为最终受让方。经珠海明骏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进一步协商,管理层实体格臻投资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与珠海明骏及相关主体签署了如下协议:

(1)格臻投资与珠海高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高瓴”)、HH Mansion Holdings (HK) Limited(以下简称“HH Mansion”)和 Pearl Brilliance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Pearl Brilliance”)签署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2)格臻投资与珠海高瓴、HH Mansion 和 Pearl Brilliance 签署了《珠海毓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珠海毓秀公司章程”);

(3)格臻投资与珠海毓秀、HH Mansion 和 Pearl Brilliance 签署了《珠海贤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珠海贤盈合伙协议”);

(4)格臻投资与珠海贤盈、珠海博韬至恒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博韬”)、深圳高瓴瀚盈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珠海熠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珠海明骏合伙协议”);

(5)格臻投资与珠海博韬、珠海贤盈签署了《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份额转让协议”)。

根据该等协议,上市公司管理层与珠海明骏及其相关主体达成了如下方案:

(一)珠海明骏及其上层结构中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权益的安排

管理层实体通过受让珠海毓秀的股权、受让珠海贤盈的有限合伙份额、认缴珠海明骏的有限合伙份额,分别在珠海毓秀、珠海贤盈、珠海明骏享有相应的权益,并与珠海博韬达成有关珠海明骏份额的转让协议安排。具体如下:

(1)珠海高瓴、HH Mansion 和 Pearl Brilliance 分别按照实缴出资平价向管理层实体转让珠海毓秀的部分股权,转让价格合计为 4,305,000 元,珠海毓秀的股权比例变更为珠海高瓴 38%、HH Mansion 11%、Pearl Brilliance 10%和管理层实体 41%;

(2)HH Mansion 和 Pearl Brilliance 分别按照实缴出资平价向管理层实体转让珠海贤盈的部分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该等转让完成后,HH Mansion、PearlBrilliance 和管理层实体持有的珠海贤盈的有限合伙出资份额之比为 49:10:41,根据合作协议、珠海贤盈合伙协议的规定,就珠海明骏产生的全部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和超额收益(合称“GP 收益”)由 HH Mansion 或其指定主体、PearlBrilliance 和管理层实体按照 49:10:41 的比例享有和分配,并且管理层实体应确保其享有的占全部 GP 收益的 8%的部分应以适当的方式分配给对上市公司有重要贡献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成员和员工;

(3)管理层实体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珠海明骏人民币 1,393,922,962 元的出资额,约占珠海明骏认缴出资总额的 6.3794%。同时,管理层实体与珠海博韬、珠海贤盈签署了《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珠海博韬将其在珠海明骏持有的人民币1,032,118,573 元认缴出资额(以下简称“拟转让份额”,约占珠海明骏认缴出资总额的 4.7236%)转让予管理层实体,拟转让份额及其按照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约定所附带的所有权益和义务应在转让交割日由珠海博韬转移至管理层实体,管理层实体可在珠海明骏基金最终交割日起六个月内进行拟转让份额的价款支付和转让交割。

(二)受让方治理结构

珠海明骏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贤盈,根据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珠海贤盈享有对珠海明骏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珠海贤盈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毓秀,根据珠海贤盈合伙协议,珠海毓秀的董事会是珠海贤盈的最终决策机构,对珠海明骏和珠海贤盈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珠海毓秀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和珠海毓秀公司章程,珠海毓秀的董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珠海毓秀的一切重大事宜。珠海毓秀的董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珠海高瓴和 HH Mansion 有权共同委派 1 名董事、PearlBrilliance 有权委派 1 名董事、管理层实体有权委派 1 名董事。

除在珠海毓秀公司章程和珠海贤盈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的需要珠海毓秀董事会三名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外,珠海毓秀董事会的决议在任何时候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成员投赞成票审议通过。

根据珠海毓秀公司章程和珠海贤盈合伙协议,需要珠海毓秀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对珠海毓秀公司章程的修改;(2)珠海毓秀的中止、解散;(3)珠海毓秀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珠海毓秀的合并、分立;(5)接纳珠海贤盈新的有限合伙人;(6)对珠海贤盈合伙协议约定的珠海贤盈分配机制进行调整和修改;(7)决定珠海贤盈的举债或珠海贤盈任何合伙人(包括珠海毓秀)质押其持有的珠海贤盈份额;(8)决定珠海贤盈的任何对外担保或保证行为;(9)就珠海贤盈发生的超过特定限额或者类别的费用或者补偿进行支付;(10)对任一珠海明骏的有限合伙人在珠海明骏的管理费、执行合伙事务报酬、门槛收益率、超额收益和追补机制的调整以及指定任何珠海明骏有限合伙人为特殊有限合伙人;(11)决定珠海贤盈投资、退出珠海明骏的方案和决策;(12)在珠海贤盈根据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的约定在珠海明骏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珠海明骏权益时同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a) 确定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由特定主体优先受让拟转让的珠海明骏权益;以及(b) 前述特定主体的具体确定;(13)决定对珠海贤盈合伙协议、珠海明骏合伙协议、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珠海贤盈与珠海明骏有限合伙人的附属协议进行签署和修订。

除在珠海毓秀公司章程和珠海贤盈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的需要珠海毓秀董事会三名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外,珠海毓秀董事会的决议在任何时候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成员投赞成票审议通过,该等决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允许珠海明骏有限合伙人转让珠海明骏份额、减少对珠海明骏的出资和退出对珠海明骏的投资;(2)决定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方案、价格和决策;(3)决定对上市公司的投资退出方案和决策,包括决定有关格力电器股票交易的授权人和具体的交易授权方式;(4)代表珠海明骏行使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派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珠海明骏的代表并依法行使表决权(包括决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人选、表决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如就某项议案系投赞成、弃权或者反对票)、珠海明骏行使对上市公司董事的提名权时,决定提名的董事人选;(5)根据珠海毓秀公司章程规定的机制,确定珠海明骏向上市公司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并由珠海明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董事提名权和投票权以促使珠海明骏提名之董事候选人当选为上市公司董事;(6)由格臻投资提议后,由珠海毓秀董事会审议并确定上市公司竞争对手方清单,并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对竞争对手方清单不时地进行更新;进一步的,任何珠海明骏有限合伙人所持珠海明骏份额、以及珠海明骏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给届时生效的清单内的上市公司竞争对手;(7)决定珠海毓秀、珠海贤盈和珠海明骏日常经营的预算;(8)珠海贤盈依据珠海明骏合伙协议及其附属协议有权作出决策、行使权限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a) 所有涉及珠海明骏设立、投资、分配、清算及日常运营的事项;(b) 所有涉及珠海明骏普通合伙人和珠海明骏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分配的事项;及(c) 所有依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由珠海明骏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的事项);(9)其他按照珠海贤盈合伙协议约定,应由珠海贤盈普通合伙人决定的事项或经珠海贤盈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珠海贤盈普通合伙人决定的事项;(10)其他由珠海贤盈合伙协议或珠海毓秀章程明确约定的董事会有权决策或提出异议的事项。

(三)其他相关安排

1、上市公司未来股权激励安排

珠海高瓴、HH Mansion、Pearl Brilliance 和格臻投资一致同意,应在本次交易完成交割后,推进上市公司层面给予管理层实体认可的管理层和骨干员工总额不超过 4%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

2、合作协议签约各方实际控制人变更禁止

珠海高瓴、HH Mansion、Pearl Brilliance 和管理层实体中的每一方均向其他方承诺,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该一方均应确保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变更。

3、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禁止

珠海高瓴、HH Mansion、Pearl Brilliance、管理层实体及/或其关联方均不谋求格力电器实际控制权。

4、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和选举

根据合作协议、珠海毓秀公司章程的规定,珠海毓秀审议下列涉及上市公司的事项时按照如下约定进行决策:(1)如果珠海明骏依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有权提名三名以上(含三名)董事候选人的,则珠海明骏应提名三名董事候选人。

其中应包括一名由珠海高瓴提议的董事候选人,一名由 Pearl Brilliance 提议的董事候选人,一名由管理层实体提议的董事候选人,且应保持其中的至少两名董事候选人为管理层实体认可的人士;(2)珠海毓秀董事会应当无条件通过董事会决议,并促使珠海明骏在上市公司履行董事提名权和股东投票权,以促使按照前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成为上市公司董事;(3)由珠海明骏按照珠海毓秀董事会决议选出的人选,向上市公司进行董事提名并履行股东投票权,并且,在上市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下,除非经珠海毓秀董事会全体董事另行一致同意,珠海明骏应将其投票权在珠海毓秀董事会决议选出的董事候选人之间平均分配并投赞成票。

5、退出和转让承诺

珠海高瓴、HH Mansion、Pearl Brilliance 和管理层实体一致同意且互相向对方承诺,就其持有的珠海明骏份额和/或珠海明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而言,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其持有的珠海明骏份额和/或珠海明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给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主体(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竞争对手”)。上市公司竞争对手名单由珠海毓秀董事会不时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含三分之二)的形式进行拟定和更新后生效。

为避免疑问,珠海明骏拟采取的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无法事先确定交易对方的(例如采用集中竞价等方式),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四、本次股份转让将导致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格力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将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具体分析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除深港通(陆股通)外的前三大股东分别为珠海明骏(持股 15.00%)、河北京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8.91%)、格力集团(持股 3.22%),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珠海明骏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距仅为 6.09%,且珠海明骏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股份代持等安排。无单一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亦无单一股东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上市公司任一股东实际可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份额均无法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任一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无法控制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亦无法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其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共有 9 名董事。根据合作协议、珠海毓秀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珠海明骏依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有权提名三名以上(含三名)董事候选人的,则珠海明骏应提名三名董事候选人。因此本次交易后,珠海明骏有权提名三名董事,无法达到格力电器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鉴于没有股东或投资人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没有股东或投资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

综上,结合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董事会席位安排,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系珠海市国资委稳妥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优化治理结构,推动格力电器稳定快速发展而提出的战略安排。

珠海明骏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看好上市公司所从事业务未来的持续稳定发展,认可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旨在进一步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上市公司引入有效的技术、市场及产业协同等战略资源,协助上市公司提升产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珠海明骏本次权益变动不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转让方拟转让股份受限情况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七、其他相关说明

1、格力集团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市人民政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上述需审批的事项均通过之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八、备查文件

1、格力集团与珠海明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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