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业迎统一监管 市场格局有望重塑

蔡越坤2019-12-07 10:43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蔡越坤 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将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作为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并明确了评级行业自律组织(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国债协会、外部评级风控委员会等)的自律权限,正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

这意味着,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三十多年以来,迎来了最大的里程碑事件——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在信用评级业内大佬看来,《办法》的出台预计将重塑评级行业市场格局。

统一监管

对于评级行业的监管再次加码,评级业从业者“拍手叫好”。

对于评级行业存在的痛点,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闫衍表示,目前国内评级行业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多头监管格局下,部分监管规则不统一;另一方面,在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下,级别竞争和价格竞争等恶性竞争现象仍然存在,评级独立性不足。

此外,闫衍表示,国内债券市场信用等级集中在较高级别,等级区分度不足,评级公信力尚需提升。在评级市场开放背景下,如何协调内外资评级机构良性竞争,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服务金融市场开放与“一带一路”战略,也是评级业面临的挑战。

去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评级”)曾被交易商协会处罚,原因便是,在为相关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同时,直接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此外,交易商协会披露,在业务调查和自律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大公评级向协会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表述和不实信息。

直至今年11月起,大公评级才全面恢复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央行等四部委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也表示,《办法》的出台背景包括,“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闫衍称,在这样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树立了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统一标杆,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评级服务金融市场与金融开放的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监管体系方面,《办法》确立了评级行业监管的统一标杆,确定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自律协会组织”的“三位一体”各司其职的统一监管框架。

具体而言,《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且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共同加强监管。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国债协会、外部评级风控委员会等自律组织或机制作为有效补充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对此,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对记者表示,办法确立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凝聚了各部门的监管共识,建立了部际协调机制,有利于发挥监管合力,评级行业监管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俞春江补充称,《办法》为境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建立了统一的监管规则,确保境外信用评级机构享有国民待遇,料将有效推动评级市场的对外开放,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水平;同时引导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对标国际先进评级机构持续提升评级水平,打造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闫衍表示,《办法》建立了统一的监管制度框架,《办法》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同时提出建立部际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加强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了联合监管的思路。同时提出建立部际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加强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了联合监管的思路。

此外,联合资信总裁万华伟也表示,“三位一体”各司其责的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有利于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提升监管的效率和一致性,促进评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重塑格局

评级业监管虽然在加强,对于评级业从业者而言,既是压力,也是动力。

俞春江认为,这是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三十多年以来最大的里程碑事件,信用评级行业迎来了行业根本大法性质的基本监管规则,评级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得以有效提升,预计将重塑评级行业发展格局。

闫衍也认为,《办法》有效补充了当前国内评级监管的短板,并对评级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将有望规范行业发展、重塑市场格局、提升评级市场公信力。

据悉,目前评级业主要包括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和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共10家评级机构。

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根据2019年发债公司信用评级数量,因为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人付费模式,除却中债资信受评债券,显然第一梯队的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评级与联合资信,评级债券占比分别为21.58%和15.21%;第二梯队的评级机构分别为上海新世纪、鹏元资信、东方金诚、中诚信证评、联合评级,评级债券占比分别为14.44%、13.01%、9.85%、9.39%、8.51%;第三梯队的评级机构分别为大公资信与远东资信,评级债券占比分别为7.78%和0.23%。

一位评级机构高管曾对记者称,“评级业是一个对信誉非常重视的行业,不进则退,不允许机构出现较大的错误。”此前,远东资信与大公国际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2019年的评级业务表现垫底。

今年以来,作为“二次创业”的远东资信动作频繁。7月份,远东资信获批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机构债券信用评级业务,9月份发布了200家银行主动评级结果和中国商业银行合格资本工具评级方法。在评级业江湖沉寂多年后,远东资信逐渐重出江湖。

相比之下大公评级也再次奋起直追。今年4月,大公评级引入中国国新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控股股东,11月起全面恢复大公评级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上述评级机构高管对记者称,“评级机构需要兢兢业业不断向前,不进则退,看似平静的评级江湖险象丛生。”

谈到对《办法》的理解,上述评级机构高管称:“既是压力,也是动力。”

据记者了解,在《办法》中专设两章,从更高法规层面进行明确,从执业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人员独立性、部门独立性、薪酬独立性五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与此同时,《办法》首次系统确立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评级人员的执业行为给予了罚款、警告、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罚手段和加大处罚力度,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追究与惩罚力度,提高评级机构和评级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

对于《办法》对评级机构的影响,俞春江表示,将进一步促使信用评级机构回归信用评级本源,规范评级业务运行;有利于提高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信心,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闫衍也表示,在《办法》的指引下,评级机构将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评级技术及评级方法、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并注重培养评级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与合规意识,提升评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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