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资本金新规适用问题上,黄华珍、吴亚平、金浩等专家是怎么看的?

杜涛2019-12-20 09:51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近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举办了“项目资本金新规适用问题研讨会”, 就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研讨。

12月初,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对适当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和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答记者问时指出,相比于以往对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调整,此次调整有三方面创新之处,即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相统一;坚持制度规范和发挥市场作用相结合。

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华珍作为参与《通知》起草工作的专家,辨析了项目借贷资金、股东借款、永续权益工具的不同概念以及合规界线,分享了名股实债禁令下资本金融资的创新案例,解释了新规下资本金穿透规则如何适用,明确了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时间。

黄华珍认为,《通知》涉及到五个问题。一是项目借贷资金与股东借款、权益工具的关系。项目资本金的性质是项目公司的非债务性资金,因此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不可用于充抵项目资本金,但权益工具在法律上既不属于股、也不属于债,而是界于股债之间,属于夹层融资,26号文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权益工具的一定比例(50%)可以被认定为资本金。26号文对权益工具认定条件的规定与财会〔2014〕13号文、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9〕2号之规定一脉相承,用好权益工具是扩大项目资本金来源的重要抓手。

二是股权型、权益类金融工具作为项目资本金的认定规则。26号文鼓励发行股权型、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名股实债禁令几乎终结了传统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的融资方式,市场上对资本金融资普遍较为悲观,尤其是长期限、低收益的PPP项目,然而,禁令下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融资的合规路径仍有空间,例如实操中发展出控股+公司治理型股权投资、参股+委托管理型股权投资、参股+集团支持型股权投资、参股+对赌型股权投资等多种新型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创新是未来基础设施股权投资的主旋律。

三是资本金穿透规则不应被扩大化解释,《通知》下资本金不应向上无限层层穿透,资本金的核心是项目的非债务性资金,但是股东的借款仍然需遵守我国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例如一些金融法规规定债权类融资禁止用于股权投资。

四是资本金会计核算问题,以是否成立专门项目法人为区分标准,不同项目有不同认定方式,特别需要加以注意的是对于未成立专门法人的应针对项目设置专门账户。

五是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时间,应从项目资本金的法定性与市场性的双重属性正确理解“公益性项目不适用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体制政策室主任吴亚平则提出,要理解《通知》,要牢牢把握项目资本金属于项目的非债务性资金这一核心要求。

他进一步解释,项目资本金新政下调和允许下浮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无疑有利于降低项目资本金筹集难度,这当然是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难以落地的一大痛点。但该新政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项目资本金的性质、来源及其认定办法,主要包括从投资人和项目两个主体层面区分项目资本金性质、允许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产品)筹集部分项目资本金(不超过50%)以及股东借款和明股实债等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等,从而澄清了资管新规和项目资本金穿透监管和资管新规的新要求后业界对项目资本金合规筹集的困惑和担心。

中建基金副总经理金浩认为,PPP项目融资并不难在股东没有能力投入“项目资本金”,或者银行没有贷款额度,而是难在项目公司融资引起的带息负债合并,不解决“带息负债”不并表,社会资本能做的PPP项目的规模有限,远不能满足需要。

金浩表示,实现非并表的关键点是:普通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中“不绝对控股”,对项目公司贷款“不担保”。目前,只有极少数完全使用者付费项目可以满足非并表融资的条件,部分政府付费或大比例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可以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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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与环保新闻部主任
长期关注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领域。主要关注财税、金融、审计、环保、PPP、大工业等相关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