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迎重大突破:全面推行注册制,取消发审会制度

姜鑫2019-12-23 12:15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期待了许久,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终于来了。修订草案内容可谓亮眼:全面推行注册制、取消发审会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期货法起草进行中……

经济观察网记者了解到,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三次审议。

据了解,证券法“四审”在六大方面进行了修改,经济观察报就其中要点进行了整理。

要点一:全面推行注册制 取消发审会制度

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

在关于注册制方面,四审稿在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例如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信息披露方面,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要点二:加大违法成本 顶格处罚2000万

违法处罚标准提高到一至十倍欺诈发行顶格罚2000万

据了解,四审稿报告指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单位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以下修改: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此外,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要点三:期货法起草进行中

四审稿报告提到,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实践中由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统一,建议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

同时,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有的地方、部门提出,证券衍生品种分为证券型(如权证)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其中,证券型品种可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本法;契约型品种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期货法,将来可纳入期货法调整。据此,证券法可不再就证券衍生品种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规定。

要点四:再提投资者保护 提起代表人诉讼

据了解,为提高证券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在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同时,四审稿重视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报告指出,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的建议,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枃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的投资者向法院办理登记,提起代表人诉讼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五条中增加两款规定: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结构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四审稿还建议在证券法中明确本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增加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5年开始,本轮证券法修订时间已历经四年。

2015年版的初审草案方面,提出了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新增现金分红制度、可以设立证券合伙企业、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法律空间、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遭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先协议赔偿、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等问题。

2017年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彼时,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信息披露全面升级、扩大应予严格规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增加操纵市场的情形,投资者保护设专章成为修改重点。

2019年4月23日,证券法迎来“三审”,三审稿增加了科创板注册制专节,并从证券的范围、证券的公开发行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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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新闻部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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